判刑是从拘留那天算吗
刑事案件如果最后判刑的话,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分别为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侦查阶段一般是从拘留开始起算,一般情况3天后报批捕,特殊情况7天后报批......接下来具体说说
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羁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间或者逮捕期间的时间,在判刑之后也是会计算在刑期内。所以,判刑了前面的拘留时间也是算在刑期内的。其中被判管制的,拘留1日可以折抵刑期2日;要是被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话,则拘留1日可以折抵刑期1日。
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羁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间或者逮捕期间的时间,在判刑之后也是会计算在刑期内。
根据有关规定,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
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罪犯取走,直接侵犯了国家监管罪犯的制度,应受到刑法追究。至于被私放的罪犯,不能因“经过领导批准同意”、“ 交纳 了现金”,而认为其是被合法释放,其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也不能折抵刑期。
首先,私放罪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看守所条例》第39条的规定,看守所根据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机关的释放通知书,才能办理释放手续,看守所无权自行释放罪犯。看守所的管教人员擅自释放罪犯,发给释放证明书,这是一种越权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被私放的罪犯,其被 私放 在家的时间不能计入服刑期。 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必须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执行刑罚。只有三种情况,其在狱外的时间可计算服刑期:
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即经过批准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人民**审核裁定假释的;
三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表现突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批准离监探亲的。被私放的罪犯显然不符合以上条件,因此其被 私放 在家期间不能计入服刑期。
第三,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也不能折抵刑期。 折抵是指对罪犯判决后,将其在判决之前被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目的是正确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为判决之前的羁押使罪犯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这与有期徒刑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特征是相同的,因此,《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在被私放期间,其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因而不能折抵刑期。
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在追究私放罪犯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必须对被私放的罪犯继续执行刑罚,不能让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案件能够得到更好的侦查、使诉讼活动能够顺利的进行。那么从刑事拘留到判刑需要多长时间呢?相信被拘留的人及其家属是比较关心这个问题的。我们一起看下文了解。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侦查: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
(靠前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靠前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靠前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靠前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靠前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靠前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靠前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靠前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
(靠前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靠前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一审: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不包括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靠前百六十四条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
靠前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靠前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靠前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靠前百六十八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靠前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五、**二审:一般1.5个月,最长2.5个月。
(靠前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靠前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决定。)
因此一般是7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也许更长)。
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是七个月左右,但因为这期间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出现,所以在特殊时候也许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的时间会很长。
刑事案件如果最后判刑的话,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分别为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的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一般是从拘留开始起算,一般情况3天后报批捕,特殊情况7天后报批捕,30天后会报请批捕的是针对流窜作案即跨省市的,多次作案即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即二人以上作案,逮捕后一般二个月的时间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搜集证据,这样的话,37天+60天就是97天后到检察院。
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如果退回补充侦查,则每次一个月,二次为限,如果没有退侦,97+30或者97+45天后到**。
**的审判期限是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所以:一般情况下
从拘留到移送检察院的时间是(公安阶段):
97天
从拘留到移送**的时间是(公安阶段和检察院阶段):
97+30=127天或者97+45=142天
从拘留到**宣判的时间(公检法三阶段):
127+60=187天,127+90=2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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