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能追回来吗
接下来具体说说
作者:聂成涛律师
近日,一则“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消息登上热搜。据媒体报道,储户丁女士在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徐农商行”)存入1200万元后,其存单和身份证被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之后1200万元存款被王某转入其父亲账户。报警后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但钱款未能追缴。
为追回这笔资金,丁女士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山西省清徐县**一审认定,丁女士一方承担80%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对此,丁女士一方11月5日在社交平台表示,对前述**判决严重不服,目前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该事件也引起法律界的热烈讨论,有律师表示尽管存款人存在过错,但银行的过错显然更大。但也有律师认为,该判决是在追缴王某诈骗赃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次要责任范围内基本合理。
一、银行在此案中是否有过错?
银行在此案中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及因果关系,是确定其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一审判决中提到,王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女士姓名的地方误填为王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女士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该案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和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通过以上认定,我们可以知道,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此案中是有过错的。这个过错直接导致丁女士的存款被转走,这说明,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过错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那么银行工作人员的过错是否应当由银行来承担责任呢?关键看,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如果是职务行为,那么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过错,肯定要由银行来承担全部责任。但本案中,银行职员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呢?
在受害者投诉到银保监局的时候,答复说职员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这种说法肯定是不符合实际的,当然,**也没采信此说法,毕竟有刑事案件在前,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事实应该都查的很明白了。关于职员是不是银行员工的问题,应该是很清楚的。既然是银行职员,那么在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肯定是职务行为,但是职务行为是替受害者办理银行业务,而不是诈骗钱款。也就是说,银行没有让员工去犯罪,但员工却犯罪了,那这肯定是员工的个人行为。既然是员工的个人行为,银行要不要对此承担责任呢?
上文提到了,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银行有没有过错。银行的员工在单位里从事犯罪行为,侵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肯定是有过错的。这个过错,存在于银行对员工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在内部管理方面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严重漏洞,给员工犯罪提供了方便,最终导致储户财产受损,当然银行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银行的过错大小,如何来认定,那么就是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证据,来最终确定银行的过错大小。这完全是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至于说本案中,银行是不是承担次要责任,是不是因为是员工诈骗,那么应当由员工先赔偿,赔偿不了的再由银行来赔偿,所以银行承担的是次要责任?笔者对此不认可,这是一个侵权关系还是储蓄合同关系呢?本质上肯定是储蓄合同关系,在储蓄的过程中,发生了刑事犯罪,导致财产损害,这属于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
所以,本案中的关键是,确定银行的过错大小,过错越大,承担的赔偿责任越大。当然,这个过错大小,应当是由法官在案件证据的基础上,最终做出认定,这也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二、和银行打官司怎么这么难?
和银行打官司很难,应该是大家都知道的,毕竟银行属于金融机构,背后涉及到我国的金融体系,更涉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所以银行的一点漏洞,都可能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银行存在过错或漏洞的可能性很小。如果银行存在很大的漏洞,那么谁还敢去银行存款了呢?我国的金融安全怎么保证呢?这样以来,就会出现社会问题。所以金融安全是底线,不容有失。
储户属于个人,很难和金融机构抗衡,因此,笔者建议不要轻易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官司。除非你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银行存在严重过错,否则不要打官司。
想必大家都关注了最近的一则新闻,山西的一个储户在银行职员的劝说下把他1200万的存款存在当地的一个农村商业银行,后来这个职员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了该储户的存单和身份证,然后私下把他的1200万的存款给转走到其父亲名下,而后这些钱再次转给了其他人。
没过多久东窗事发,而银行不仅没有处理该职员,该职员竟然还若无其事地上了四个月的班,无奈,该储户报警处理,最后该职员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这1200万却一毛都没追回来。于是该储户就将银行起诉到**请求支付本金及相关利息,毕竟储蓄合同是与银行签订的。一审判决该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承担两成责任。
什么样的礼品能让储户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交给该职员?
这个银行职员又怎么会在这个银行上午和下午的义务窗口都是同样的银行职员的情况下,把这1200万转走的呢?
从法律角度谈谈该职员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为什么一审的民事判决还要划分储户和银行的过错责任?
因为银行职员被以诈骗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处于了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而诈骗罪是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没有判决金融诈骗或者合同诈骗,那就是认为该银行是不涉嫌构成犯罪的,是属于银行职员个人的犯罪行为。
民事上面的赔偿,法律规定的是过错分担。在讨论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认为该银行职员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应该由其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具体承担多少责任,要依据相关银行储蓄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来划分责任。
首先,该储户肯定是有过错的,1200万元的存单竟然不设银行密码,就这么交给了认识时间可能不是很长的银行职员手里,也没有签订任何的代领礼品协议,就这么把身份证和存单给他了。
其次,该银行肯定也是存在过错的,1200万这么大数额,上午存钱,下午钱就转走了,银行里面的办事人员是都互相不认识的吗,怎么能在本人没有来签字,或者授权的情况就让他把钱转走了。该银行职员属于该银行,银行在管理中肯定存过错的,民事责任一方面银行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由于还没有见到判决,如何举证质证的,如何辩论的,**如何认定证据的,如何说理的,都不清楚,所以这个八二分的民事责任划分不再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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