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改制如何计算职工补偿金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了适应实际发展,公司将选择改制。企业重组也指企业所有权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重组是指国有企业的重组,但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的重组,例如集体企业的......接下来具体说说
2020年10月15日, 在第十三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公布的《全国****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 厂办大集体改*完成约75%。厂办大集体是*务*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管理的地方国有企业改*发展中一个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厂办大集体的政策定义和性质
《*务*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8日,国办发〔2011〕18号) 国办发〔2011〕18号文没有给出厂办大集体的明确定义,而是采取了一种描述的方式,即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这个描述,我们可以总结厂办大集体的显著特点:一是厂办大集体的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二是主办单位与厂办大集体存在互相支持的关系,前者资助兴办了后者,后者为前者提供了配套产品或劳务;三是厂办大集体发挥了安置就业的功能和作用。这三个特点中,靠前个特点是最为重要的,也是厂办大集体的核心特点。由此可以看出,厂办大集体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混合体。
《国家发展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 明确将全 所有制企业和 厂办大集体企业定义为特殊类型国有企业 。上述这些特点以及发改财金〔2019〕1104号对厂办大集体的类型定义决定了厂办大集体 在剩余资产分配上显著有别于村办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国办发〔2011〕18号文专门明确: “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
二、厂办大集体改*的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及工作分工
《*务*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继国办发〔2011〕18号 ,国发〔2016〕19号在“推进厂办大集体改*”一节就厂办大集体改*明确了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工作分工。按照*务*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 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
1.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务*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比例按国办发〔2011〕18 号文件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因核销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区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照有关工作安排推进实施。
三、厂办大集体改*政策的核心和重心——职工安置
(一)人员类型及安置政策
与厂办大集体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在厂办大集体工作的主办企业人员。 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再就业有困难且满足内部退养年龄的在职职工。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在职职工。 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政策
《 *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8月23日, 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明确了 资产核销的支持政策:“ 中央企业用于支持厂办大集体改*的部分资产、费用可以申请核销国有权益。 ”
明确了补助改*费用认定业绩利润的支持政策: “ 中央企业补助厂办大集体改*的有关费用,可以计入主办国有企业当期费用,并可以申请在我委对中央企业当年度业绩考核中将有关费用认定为业绩利润。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务*开展厂办大集体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3年4月16日, 人社厅发〔2013〕35号)
明确了核销欠缴社保费用的条件和程序:“ 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持依法关闭、破产手续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或采取其他办法妥善解决。 ”
四、中央企业、主办国有企业对厂办大集体改*的职责
《 *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8月23日, 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明确了中央企业对厂办大集体资产评估确认和备案的职责:“ 中央企业要负责对厂办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和对主办国有企业用于支付改*成本的固定资产、土地等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备案。具备条件的,有关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明确了主办国有企业对剩余资产的权益:“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改*成本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以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者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
明确了净资产不足支付职工经济补偿时的补足义务:“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除中央财政按照规定补助外,主办国有企业应当承担其余所需资金。 ”
明确了主办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的缺口进行补助的要求:“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的缺口部分,以及困难厂办大集体改*工作组织、评估费用的缺口部分,主办国有企业可以予以补助。 ”
明确了中央企业对厂办大集体改*预留费用专户管理的义务:“ 中央企业应当对预留费用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设立专户进行专项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确保有关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
《*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16日,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文指出行文背景: 18号文件印发以来,各地和中央企业积极推进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厂办大集体历史情况复杂、改*成本缺口大等原因,实施进度总体较慢。
明确了各主体职责: 厂办大集体改*涉及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中央企业等多个责任主体。其中,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推进改*的责任主体是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
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的补助政策: 为支持地方和中央企业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继续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按照18号文件规定不变,并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继续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
《 *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11月5日, 国资发改*〔2020〕69号)
一、厂办大集体的由来与政策演进
(一)由来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厂办大集体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厂办大集体曾经为发展经济和安置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的不断深化,这些企业规模小、冗员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和职工失业,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政策演进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务*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试点。*务*以《*务*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形式下达给了财政部、国资委以及当时的劳动保障部。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试点后, 取得较好成效,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务*以《*务*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18号)国办文件的形式下发全国推行。
二、厂办大集体的资产属性及处置方式
(一)长期占用主办企业的资产
1. 固定资产
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 行政划拨土地
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二)与主办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
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三)拖欠职工工资等形成的债务
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四)剩余净资产
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三、厂办大集体人员类别及安置方式
(一)与厂办大集体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二)在厂办大集体工作的主办企业人员
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三)再就业有困难且满足内部退养年龄的在职职工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四)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在职职工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了适应实际发展,公司将选择改制。企业重组也指企业所有权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重组是指国有企业的重组,但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的重组,例如集体企业的重组,股份合作企业的重组,重组中外合作企业等。那么公司改制后怎么补偿员工工资,如何补偿?
公司改制后怎么补偿员工工资,如何补偿?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孙艳峰律师解答:
公司改制后,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孙艳峰律师解析:
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工人在单位工作的年数确定的,相当于每个整年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时间少于一年,则以一年为单位。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12个月内,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其中,雇员的平均月薪低于企业的平均月薪的,应当计算企业的月平均薪金;职工平均月工资为企业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的,每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标准计算的3倍。
各种企业的改制方法一般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重组
整体重组是指通过资产重组,以企业的全部资产为基础,对企业进行整体重组,以满足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企业的要求。整体重组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
2.部分重组
部分重组是指对拥有部分资产的企业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移部分股权来建立新企业,而原始企业仍被保留。部分重组更适合于大型企业的重组,特别是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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