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方怎么才能定罪
基本案情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月至2017年5月,刘某文在广州市某区妇幼保健院信息科工作期间,在负责维护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过程中,与从事医院代表工作的龚某波合谋,由刘某文......接下来具体说说
人性本善?本恶?
在备案制中对代表的推广规范中有9个“不得”, 其中一个没有太多争议、也很少有人提及的就是统方 。
这个问题已经放在桌面上了,也没必要再遮着掩着。统方的风险很大,一旦出事情都是一串串的,而且这都是商业贿赂的证据,比赞助医生开会问题大多了。
“统方”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非法统方”是指通过不正当的途径非法获得医院处方或高价值耗材用量的统计信息,从而实现其商业目的。
虽三令五申,但非法统方屡禁不止。
01
“拉统方”行为如何定性
本文中,米墨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说明“统方”取得方式不同,“拉统方”的行为会触及到刑法中的哪些罪名。
一、受贿罪
案号 :(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16号
主要事实 :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某市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期间,利用负责构建、维护计算机网络及日常信息统计工作的便利,多次收受多名医药销售代表给予的现金、消费券等财物共计4.7万余元,并多次向医药销售代表提供医院药品使用情况。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具备自首情节);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行贿罪
案号 :不明(“法信”案例)
主要事实 :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在向某市某医院销售其代理的药品时,为了获取其经销的药品在该医院各科室的使用情况及医生用药信息,让该院信息科主任刘某为其提供“统方单”,并按月给刘某“统方费”共计214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某被以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单位受贿罪
案号 :(2017)皖0522刑初170号
主要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某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药房主任期间,应多名医药代表的请托,安排其药房工作人员进入药品管理系统统计有关药品的消耗量,内容包括药品的品种、数量、开出药品处方的科室或医生等,并将消耗量按月进行汇总,再由陈某某分类整理交给药品销售人员,药品销售人员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统方费”。自2008年6月至2013年2月,该药房收受药品销售人员“统方费”累计100万余元。收取的“统方费”除少量用于科室开支外,余款由被告人陈某某与参与的药房工作人员共同分配。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某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药房被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政策压力联合市场创新, 统方回扣这一顽疾在未来逐渐退出是大势所趋。
02
为什么防“统方”这么难?
就如段子手说过“ 消灭小偷的不是警察,而是马云 ”,我猜测 最终起到整治效果的不是药代备案制,而是集采和DRGs 。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四)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办法》这两条结合起来,代表的职责很明确了, 不承担销售任务,没法统方,不处理回款,药代似乎变成了可以吃大锅饭的职业,KPI按照开了几次科会还是給医生发了几条微信?
统方和带金是栖生关系,无法统方后,对于带金销售的遇到的难题,是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的。
不能统方后,费用和处方的关联度下降,利益驱动的处方自然会下降的。 客情基础工作做的好一些,影响就会小;反之,下降幅度很大。
早在2013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出台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明确禁止“为商业目的统方行为”。
2020年6月5日,国家卫健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将升级完善“九不准”原则、严肃查处医疗行业收取回扣行为作为工作要点之一。
对于医药行业以及医药人来讲,合规就是生命线。
03
行业大洗牌 君该何去何从?
2020注定是不平常的一年,前有疫情原因,让医药代表的工作受到了很大限制。随着带量采购、价格谈判等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种种因素汇集在一起,不断挤压着医药代表的生存空间。 报销难、收入大幅下降、药代行业举报、裁员,医药代表们在如此重大变革之下,将何去何从?
在“4+7”等一系列新政的实施下,许多药企的销售团队规模已在被压缩,不少人被遣散,或主动跳槽到其他公司,尝试做一些暂时未纳入集采的产品线。药企对于医药代表的需求急剧下降。 不仅是特定的公司,很多药企都也都在进行裁员。
刚入行时风光无限,现在却只能拿底薪混日子,这是医药群里多位代表的写照。 每当有新人入群表示“想转行做代表”,他们都会不约而同地说“快逃”。
全国共300多万代表,在经历了调整、转型、被裁员后,目前依然超过200万, 业内人士估计,这个数字将在未来几年之内减少至七八十万。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不仅药代面临着生存困境,器械代表日子也不好过。但是并不代表着医药就无法崛起。
未来会发展中,医药代表会更加专业化,分工会逐渐分化,越来越细化。 对于专业能力强的,会往医术、药品交流方向发展,而销售能力强的可向药店、医院等地”冲刺“。
统方是对医师用药信息量的统计。药商根据统方结果给与医师回扣。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于8月份发布内容:斩断统方数据利益链,加强对信息,药剂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日常监督
不少医务人员虽然知道统方一词,却不知道国家对统方行为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一文说清关于统方的定罪量刑。你最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该文章的主要根据是2020年7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的再审判决书。该判决书是可查询到的,距离现在时间最短,与药师职业关系最密切的判决生效案例。
1、该药师的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曹媛,女,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安庆靠前人民医院药剂科 主管药师 。
该药师属于正式编制,但是无任何领导职位。**判决认为,安庆靠前人民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曹媛在该院担任药剂科主管药师, 负有对医院的药品使用情况监督和管理职责,应认定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该药师的涉案事实:
A共同犯罪部分:
嵇宇为安庆靠前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医师(由于一部分案情与此人有关,略作介绍)。该医师与曹媛共同商定,接受药商安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安某谋取提高药品销量等不正当利益,按每月药品采购量乘以零售价20%-30%左右的比例收受安某的回扣,嵇宇负责每月按约定的品种和回扣比例收受安某药品回扣,曹媛负责统计医生的处方量,并按照每种药品采购量乘以一定比例,以现金的形式向临床医生支付处方回扣。2013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嵇宇借用其妻子江萍的徽商银行62×××36账户,分53次收受安某送的药品回扣共计1207428元。嵇宇和曹媛送给医生处方回扣共计972937元,其中嵇宇通过江萍(嵇宇的妻子)和胡国庆(嵇宇的岳母)徽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给曹媛的丈夫赵某账户876079.5元。除去送给医生的处方回扣,余下的234491元由嵇宇和曹媛二人分配,其中嵇宇实际分得119507元,曹媛实际分得92792元,分给安庆靠前人民医院其他工作人员22192元。
B.个人犯罪部分:
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间,曹媛应黄旭之托,为其提供安庆靠前人民医院临床使用头孢西丁钠等药品的处方统计信息,黄旭按曹媛每月统计的药品使用数量,以每支0.5元的标准给予曹媛药品统方提成好处费。曹媛共收受黄旭药品统方提成好处费人民币35296.5元,为黄旭谋取利益。
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曹媛应安某之托,为其在安庆靠前人民医院销售头孢西丁钠等药品提供帮助,安某通过银行转账共给予曹媛药品销售回扣人民币8.4万元。曹媛将其中的6万元送给安庆靠前人民医院的处方医生,个人得款2.4万元,为安某谋取非法利益。
3、判决结果:
原审被告人曹媛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安庆靠前人民医院药剂科药剂师、主管药剂师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原审被告人嵇宇共同为药品经销商谋取利益,收受药品回扣共计1207428元,曹媛另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共计119296.5元,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受贿数额巨大。
原审被告人曹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大家看了这个判例之后,可以了解到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靠前、普通药师可以犯受贿罪吗?
普通药师可以犯受贿罪。该案中的药师,没有任何领导职位,是普通员工。
第二、犯罪金额是不是按仅收入自己腰包的钱计算?
不是的。该案判决结果中,认定其犯罪数额巨大。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靠前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靠前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曹药师自己到手的钱仅有十五万左右。如果只算这个钱的话,谈不上数额巨大,也不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判决,曹药师与嵇宇共同犯罪的1207428元,以及独自犯罪的35296.5元及8.4万元(其中6万送给医院处方医生),全部算在其受贿金额中。
第三、医院纪检部门约谈,主动交代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书中提到,曹媛的辩护人曾提出:.曹媛在接受所在单位纪检部门的约谈时,主动交代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于2017年7月20日至8月9日分四次退赃共计8.8万元,依法应构成自首。但是根据**调查发现, 1.2017年6月14日安庆靠前人民医院监察室对曹媛的谈话记录,证明曹媛在谈话中否认收受药品回扣事实。2.2017年7月14日安庆靠前人民医院药剂科集体谈话会议记录,证明当天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药剂科全体人员进行谈话,曹媛在场,并未交代问题。因此不构成自首。不能依法减轻处罚。
所以向纪检部门主动交代问题,是可以构成自首的,能够减轻或从轻处罚,甚至免除。
第四、那么如果药师不是编内人员影不影响定罪量刑呢?
本案件中不能了解相关事业,笔者从另外一份判决中了解到,合同制还是编制内,是不影响受贿罪的判定的。
根据(2014)德城刑初字第185号判决,被告人孙某虽为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 合同制员工 ,但在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中担任药剂科药师,应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孙某在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药房工作,负责发放药品,在电脑上可以查到医院各个科室药品的用量),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 受贿罪。
不少人最想知道的是,涉案金额超过多少就会涉及到受贿罪?笔者把法条帮大家找到啦! 在文章最下方!
法条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靠前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靠前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靠前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靠前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靠前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靠前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靠前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靠前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靠前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靠前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靠前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靠前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靠前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靠前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原审判决认定: 2013年1月至2017年5月,刘某文在广州市某区妇幼保健院信息科工作期间,在负责维护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过程中,与从事医院代表工作的龚某波合谋,由刘某文通过电脑软件非法侵入“广州市某区中心医院”、“广州市某区中医院”等广州地区多家医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法获取有关医生使用药品的种类、数量等数据(以下简称“用药数据”),再将有关用药数据转卖给龚某波,金额共计人民币14988876元。龚某波在获取上述用药数据后再转卖给其他医院代表牟利。尤某莉、杨某晴共同代理销售药物红芪、骨化三醇(盖三淳)的过程中,由尤某莉向龚某波购入上述药品的用药数据,所购买的上述数据由上述二人共同使用,红芪统方数据款由杨某晴承担,骨化三醇(盖三淳)统方数据款费用共同分摊。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杨某晴购买红芪、骨化三醇(盖三淳)的统方数据费用累计29400元。
原审判决认为,刘某文、龚某波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尤某莉、杨某晴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共同犯罪中,龚某波所起的作用稍次于刘某文,在量刑时予以区别。综合考虑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性、上下游犯罪可能出现的量刑倒挂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及《******、*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一、刘某文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龚某波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三、尤某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四、杨某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五、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龚某波退出的赃款二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六、继续追缴各所有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其他人。结合作者检索的有关“为不正商业目的统方”的案例,涉嫌该罪的行为人通常是收购用药数据的人。具体到本案中,尤某莉、杨某晴收购刘某、龚某非法获取的用药数据,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具体到本案中,尤某莉、杨某晴从龚某处购买用药数据时,就知道龚某出售的用药数据系非法获取。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一个下游罪名,必须有上游犯罪的存在才能构成本罪。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龚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二人非法获取的用药数据系犯罪所得,该两人的犯罪行为系上游犯罪。尤某莉、杨某晴收购非法获取的用药数据构成本罪,尤某莉、杨某晴等人的犯罪行为系下游犯罪。
本案犯罪主体都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在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的案件中,虽医务人员并不能直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的行为很可能成为医药代表等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的重要一环。在此警示医务工作人员牢记统方管理的相关规定,坚守职业操守,杜绝自己触犯刑事犯罪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帮助他人避免触犯刑法。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靠前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二条靠前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靠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一十二条靠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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