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挂牌交易合法吗
【大王律师】本案案由定为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交易者要求交易平台赔偿其交易损失,理由大致为:一、该交易平台不合法;二、不是远期交易而系非法期货交易;三、交易中心利用关联企业操纵市场;四......接下来具体说说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日电 近日,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审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定为组织非法期货交易,并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对此,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回应称,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交易所将提起上诉。
据一财网报道,根据案情材料,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在判决书中称,虽然从单个客户角度,涉案交易采取会员与投资者间一对一对赌方式,但从津贵所130多家会员公司角度,是集中了众多客户参与交易,属于分散式柜台做市商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特征。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判决,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贵所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补充赔偿约9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2元由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承担。
针对此事,天津贵金属交易在其官方网站11月1日发布声明称,“近日我所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做出的(2016)鲁011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现我所郑重声明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自成立以来一贯合法合规经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所将提起上诉,并正在积极准备上诉事宜。”
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网站介绍,交易所由中国中信集团控股,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等企业参股,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金属材料、钢材及其制品、矿产品及其原料(不含煤炭)、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产品现货批发、零售、延期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交易平台;自有房屋租赁。
作者简介:
余金龙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已取得国际注册高级金融管理师,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委员会委员,专业领域为金融衍生、创新方向。
前言:现货投资作为一类金融衍生品,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仅有的两部“法规”,被业界称之为:*务*37/38号文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故全国各地省级、市级甚至区级的交易所遍地开花,打着促进当地实体经济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或者互联网+的幌子,大搞现货平台。笔者自2015年中旬开始接触现货投资纠纷案件至今,业已承办各式各样的关于现货、非法期货、类证券的案件,案件涉及到的交易所有80多家左右,几乎涵盖了整个中国。对于该类案件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和感受,现欲对该类案件中如何在法律上正确区分现货和非法期货,做出一番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在区分何谓现货,何谓期货之前,还是得从一般性的概念入手。现货,顾名思义就是 可供出货、储存和制造业使用的实物商品,亦称实物。可供交割的现货可在即期或远期基础上换成现金或先付货,买方在极短的期限内付款的商品的总称。
以上是现货概念,而市场上供投资者投资的现货理财又是怎么操作的呢?个人归纳为:1.将现货实物按标准计量设计成标准化合约;2.引入电子盘交易模式(通过软件自动生成各项交易参数从而达到集合竞价、统一电子撮合买卖而非协议转让模式);3.引入保证金交易机制(如中远期现货交易、现货延期交易均引入杠杆交易。但是类似于其他的小宗商品,如邮币卡、酒类、茶叶等采用全款交易); 4 .双向交易、对冲机制(诸如大宗商品现货均是采用多空买卖,对冲平单的方式交易,但诸如小宗商品现货,则引用证券交易模式,只能做多。但是笔者通过发掘,大部分小宗商品都采用设置最小下单量或者最小提货量的方式来限制投资者发起交割实物); 5 .T+0交易模式(不管是大宗商品现货还是小宗商品现货均是即卖即买); 6 .匿名交易模式(这也是笔者一直迷惑的经济问题:现货投资的亏损头寸到都去哪了?大部分现货交易的记录是看不到交易对手信息,甚至有的开户入金去向都是云雾重重)
实务中,笔者也经常会申请公开一些现货交易所的批文申报、审批材料,发现现货投资在实务中是这样定义的:以交易所所在地的本地资源为依托(如湖南有色金属平台或者新华大庆产权平台、吉林农产品交易中心,笔者称之为渠道资源优势),采用现货挂牌及现货延期(Delivery+Extend)亦或是现货中远期合约交易(笔者称之为交易模式),采用银行第三方资金存管(笔者称之为:出入金机制),交易行情来源于国内大宗现货贸易商报价、彭博、路透等权威报价(笔者称之为:行情数据来源),交易时间与国际接轨。
综上归纳一下国内开办交易所一般性条件以及发展会员、代理(笔者假定是正规交易所,排除一些违规交易所以及黑平台)有如下特征:交易场所股东发起人向省级政府(一般是省金融办、商务厅)申报设立申请,待批文下发后,办理相关运营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并办成工商注册。交易软件采用第三方公司制作并报公安机关检测备案,行情报价按照彭博、路透等大宗商品现货权威机构报价编制,出入金采用E商贸通大宗商品交易出入金存管机制,交易模式采用现货挂牌及现货延期交易。发展自然人投资者则是采用类似于证券投资的“席位通道开户”模式,由会员居间推介完成开户,并由会员单位发展自然人投资者并收取交易所返还的相应的手续费。
以上简要介绍了国内现货投资特点以及运营现状,再来看一下我国期货的特征以及非法期货的运营现状。所谓期货,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合法的期货交易应当是在经*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及*务*批准的或者*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国内只有四家正规的期货交易所:分别是郑州商品交易所(http://www.czce.com.cn/)、大连商品交易所(http://www.dce.com.cn/)、上海期货交易所(http://www.shfe.com.cn/)、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http://www.cffex.com.cn/)。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现货是融物属性大于金融属性,而期货则是金融产品。
目前,国内的大部分现货投资上衍生出了非法期货产品,即打着现货交易的名义,实质上采用了类期货的交易模式,形成了一种投资者、交易所、会员单位对赌的非法金融衍生品。该金融衍生品由于游离与现货与期货之外,有的甚至参杂了证券的交易模式,在现今的金融领域、法律领域都属于灰白地带。甚至国内的现货圈直接将非法期货的诸多交易模式直接归纳为现货交易的应有模式。为什么出现如此乱象?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就制定现货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等权限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而部分省级政府为了发展当地所谓的“实体”经济,在未经证监会部门报备或者论证的情况下,擅自许可或者自行创设了一套套五花八门的现货交易品种以及交易方式。在此,笔者认为是时候也很有必要将非法期货的交易模式做一番梳理了,希冀能清源正本。
笔者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规章、学说、实务梳理国内如何认定非法期货金融产品主要从四方面分析:靠前:交易所资质;第二:交易模式、特征;第三:经营范围。
靠前:交易所资质。笔者根据国内现货交易所的审批单位不同。把交易所归纳为四个等级。靠前级别:省级交易所,称为A级。该类交易所依据*务*37/38号文件精神,直接向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单位(一般是省金融办、省商务厅)提出开办申请,主管部门经验收后,发放开业批文;第二级别:市级交易所,称为B级交易所。该类交易所直接向市级政府或者市级政府授权单位(一般是市金融办、市商务厅)报送设立申请,主管部门核准后,发放开业批文;第三级别:区、县级别交易所,称为C级交易所。该类交易所直接向县政府或者区政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过核准开业;第四级别:无任何行政机关批文,只办理了工商营业登记甚至连工商执业登记也未办理直接对外营业。该类交易所称之为D级交易所。以上四级交易所根据*务*关于全国现货的政策性法规指导性文件:37/38文件,开办全国性现货交易场所必须经过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审批,并报部际联席会议(证监会下属单位)备案。故BCD三类交易所均涉嫌非法期货经营。然而A级交易所是否取得省级批文就不会涉嫌从事非法期货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根据大部分省级交易所的批文分析可得:1.大部分交易所虽然在设立之初取得省级批文,然而事后投入运营后,未按照批文要求办理上线产品的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批文备案的上线产品范围;2.未按照批文要求办理交易软件的检测备案;3.未按批文要求备案交易模式和会员单位名录;4.其他超出批文范围的行为。所以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被**认定为非法期货的平台也有省级批文,所以,看交易所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不是看原始批文,而是看其具体交易模式。此外笔者也关注到随着此轮全国性的现货交易场所大整顿“回头看行动”的持续开展,各个省也相继出台了本省交易场所的“黑名单”或者“白名单”,而那些往日在全国大宗商品交易交易市场赫赫有名的交易场所也在“黑名单了”。
第二:交易模式、特征。
说到非法期货的交易模式,我还是想援引一部规章,即 证监办发〔2013〕111号:《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该文件的附件之中对如何认定非法期货的交易模式做了详细规定。笔者之所以援引是因为最近一些**在判决非法期货的案例中也做了援引。根据附件列举的模式:笔者大致归纳一下非法期货的几个重要的交易特征:1. 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2. 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此外,笔者根据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对于非法期货的定义、政策以及各省对于非法期货的相关政策整理,归纳如下非法期货的交易模式以及特征:
靠前:采用集中交易方式 ( 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 );
第二:买卖 标准化合约交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第三:采用T+0交易模式(违反现货交易要求的T+5,即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第四:高杠杆交易机制;第五:双向交易,买空卖空,无实物交割通道;第六:投资者亏损资金去向不明
所以,鉴于种种,笔者就国内非法期货做一次不成熟的总结,但是就现状而言也是入理三分:凡是在交易方式上采用类期货的交易方式,且无法披露投资者资金去向的交易所均是涉嫌从事非法期货的交易所,不管该交易所取得省级批文还是经过部级联席会议验收通过,也不管该交易所采用所谓的现货挂牌交易、现货托管交易还是采用现货连续交易亦或是现货延期交易、现货中远期合约交易,均无法规避其从事类期货交易的本质。
第三:经营范围
从事非法期货活动的交易所,还有一项重要的特征,就是工商经营范围中未包含其上线的交易品种运营资质。一些省级交易所的批文中尽管备案了相关上线产品,如一些大宗商品:石化产品、有色金属。但是交易所未按批文要求办理运营上线交易品种的相关工商登记。如某交易的批文中允许其上线某石化产品,但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运营该石化产品需要取得安监部门以及道交部门的审批。于是,奇怪的事情发生了:某交易批文中有燃料油交易品种,按照危化品名录,燃料油显然属于易燃易爆物质,依法应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许可证,不然无法完成线下实物交割。可笑的是,自然人投资者也可以随便线上买卖几十吨甚至几百吨燃料油,倘若真可以交割,自然人有提取现货的条件?倘若真交割,平台哪里供货,哪里仓储?所以,如果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所经营范围根本不包含所上线交易的品种经营资质,那么所谓的现货买卖、挂牌、交割无从谈起。供投资者买卖的现货实质上就是一份虚拟的标准化合约,笔者称之为:买卖虚拟的期货产品指数。
介绍了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那么作为法律实务人士,理应从司法实务中梳理一下**如何认定非法期货的(认定非法期货虽然行政上证监会、证监局可以依职权认定,但是**作为司法审判机构,也可以依法认定,这里依法依的是什么法,自然是期货管理条例以及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关于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文件。)笔者根据自身亲办案件以及运用大数据整理,**认定非法期货的主要思路如下:
地方**判决 胜诉 裁判要旨
从国内各地方**判决胜诉案例的总结来看,**一般认定涉案平台和会员单位交易模式为非法期货交易,因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强制性规定,交易行为自始无效,故支持投资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判决,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现货和期货的本质区别,以下表格将期货和现货做一个简单对比,以期读者对两者有基本认识。
**裁判观点:
1、交易行为的性质认定
a. 平台交易规则明确除价格外其他交易标准,构成标准化合约。
b. 平台与会员单位旗下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构成集中交易。
c. 平台所有交易均不涉及实物交割,均通过平仓与建仓相反的操作了结了合同义务,满足期货交易目的,而并非转移货物所有权。
故平台交易模式满足期货交易模式。
2、交易行为效力认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只能在期货交易所或*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所进行,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四所交易所有期货交易资格。显而易见,败诉的平台都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却从事期货交易,这可能造成投资者、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巨大风险。所以,平台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平台应返还投资者投资款。
虽然国内绝大多数非法期货案件中投资者胜诉的裁判要旨总结如上,但2017年11月30日上海市一中院做出的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简称“东盟交易所”)的判决中,明确了投资者需要承担30%的责任。至此,之前各地**判决平台赔偿全部交易金额的思路出现了新变化,这也为将来各地**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所以,笔者在此提醒广大维权投资者,如需维权,把握时机也非常关键,随着时间推移,市场政策变数无法预测,观望过久,可能错过最佳时机,使维权道路更加艰难。
那么国内的非法期货案例中,败诉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笔者根据判例归纳如下:靠前类:证据不足败诉,该类案例因举证不能,不能有效证明诉请成立的法律事实,故**无法支持。第二类:二维败诉,该类案例因投资者签署相关文件,承诺各项交易模式合法,双方无经济纠纷,故**以及该承诺判决投资者败诉。第三类:交易模式合法:如有的败诉案例中**认定交易平台尚未构成集中交易等模式,故驳回投资者诉请;第四类: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条款为由驳回诉请。**认为*务*37/38号文属于为各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相关不规范行为的规定,并非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期货管理条例虽然属于法规,但是其只是规制期货而非现货。第五类:以交易所经过省级政府批准为由,或者未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为由,无法证明其从事非法期货,该类案例涉嫌以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认定取代司法认定;第六类:原告投资者提出的诉请、案由不对,不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反而去打申请撤销原告的交易行为。或者以侵犯财产权为由去打侵权。第七类:**认定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合约而是标准化现货,故驳回投资者诉请。
综上,笔者针对目前国内司法审判中对于区分现货与非法期货判决不一,各自为政的情况下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1.有效区分现货与非法期货最为关键是看交易平台是否为每一次交易订单依法建账,投资者资金去向是否清晰;2.交易的现货产品是否有线下交割的条件、资质和通道;3.交易模式最终是看融物属性大于投机属性还是投机属性大于融物属性;4.现货上线产品是否报省级政府备案,交易模式是否经过验收;5.交易行情软件是否经过公安检测和信息安全等级认证。
【 大王律师 】
本案 案由 定为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交易者要求交易平台赔偿其交易损失,理由大致为:一、该交易平台不合法;二、不是远期交易而系 非法期货交易 ;三、交易中心利用关联企业操纵市场;四、平台不收取保证金,大量交易涉嫌违规等等。
本案中,**判决交易者败诉,我一般不对**的判决发表过多评论,读者看完下面的这个专题,自然就有数了。
【 专题 】 非法 期货交易纠纷
在金融创新热潮中,现货商品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交易的情形增多,一方面增加了金融风险,损害金融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给司法裁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期货交易与非法期货交易的 区别 。
1、期货交易的基本要素:期货交易所设计、标准化合约、未来交割。实践中,期货交易发展出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交易机制,包括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 识别 期货交易的重要因素是交易对象和交易机制。
2、非法期货交易有以下 特征 :(1)以现货交易的 合法外衣 作为 掩饰 。由于地方政府监管松散,非法期货交易假借现货交易、电子商务或者其他交易的名义,在正规现货商品交易平台上开展,具有较大的迷惑性。(2)实行会员制交易。投资者须通过会员单位方能至交易平台上开展交易,一般不直接与交易平台签订合同。(3)采用期货交易机制。包括高倍率杠杆保证金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标准化合约、未来交易等,投资者并不期待也不实际进行实物交割,而是通过对冲平仓等方式了结权利义务,以期获取涨跌差价收益。(4)引入做市商制度。交易平台自身或者其会员单位根据国际货物价格涨跌 与客户对赌 ,同时收取交易的手续费、点差、过夜费、延期费等费用,会员单位按客户的交易量获得交易平台返还的佣金。
非法期货交易本质上亦属于期货交易,但又脱离了监管序列,既放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也对金融秩序造成了冲击,故长期以来属于金融市场清理整顿的对象。
(二)非法期货交易纠纷的 管辖 。
1、******《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7 条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 中级 人民**管辖。 从立法目的来看,将期货纠纷纳入中级**专属管辖,主要是基于期货交易的专业性、高风险性以及行政强监管的考虑,而这些特征非法期货交易都具备,且对非法期货交易的识别更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知识,其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相对更大,因此统一裁判尺度的需求更为迫切,故一并由中级**专属管辖更为合理。
2、交易者以期货纠纷案由诉至中级**,在交易所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交易者应就涉诉交易的性质为期货交易承担证明责任,即仅在其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时,才发生证明责任的转移,由交易所提交反驳证据。如果交易者提交的证据完全不能证明其主张,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非法期货交易的 认定 。
目前,期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期货交易纠纷案件的审理须先由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因此,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可在民事诉讼中由**直接认定, 不存在 行政前置程序的问题。
因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审理时可以就相关专业问题征询证监会的意见,作为办案参考。但是,这种征询并非必经程序,证监会出具的性质认定意见不是定案的前提,不能代替**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仍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综合有关法规及行政监管规定,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一般包括以下三点:
(1)期货交易应当在合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务*批准的或者*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当前,经*务*同意并由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期货交易的场所只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这五家,也就是说,在这5家交易所以外的平台从事期货交易的,均属非法期货交易。
(2)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如标的资产特征、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确定的,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
(3)不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交易目的。这是期货交易区别于现货交易的实质要件,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实物交割率。现货交易的目的是实物和价值的交换,即使远期合约交易,现货交易的实物交收率也很高,只有少数无法履约的,采用放弃保证金的形式。非法期货交易虽然刻意规避“期货”二字,突出强调其为现货市场或远期现货市场,但实际上并无实物交割甚至根本不能进行实物交割。
(4)主要采用期货交易的交易机制。期货交易机制是认定变相期货或者非法期货交易的主要依据,概言之,就是不得采取集中交易、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期货交易的基本方式进行交易。
(四)非法期货交易的 民事责任认定 。
当前,较多案件是交易者起诉要求交易平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可在合同与侵权两种请求权基础,择一行使。
1、 侵权视角 的责任认定。
在交易被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平台作为交易的组织者,违法性是较为明确的,故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之中。
(1)投资者在起诉时主张的赔偿金额至少包括手续费和交易损失两种。
交易平台收取的手续费,是其通过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行为直接从投资者处得到的款项,与交易平台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该部分损失,交易平台 应当全额赔偿 。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认定交易平台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据 。 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与交易平台行为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特别是交易平台仅提供载体而未参与交易的情况下如何衡量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般而言,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如果交易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交易风险,其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但是,期货交易具有 不同于一般市场 交易的 特殊性 ,其市场风险远高于现货交易,对投资者的专业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也更高。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我国对于期货交易实行严格的行政监管,并要求 对期货投资者的适当性 进行 管理 。交易平台以现货交易为名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虽未直接参与交易,但交易规则由其制定,实践中其对于交易者的适当性往往也不会进行任何审查与管理,这种违法行为使得交易者暴露于远比合法现货交易更高的风险之中,而这种更高的风险即表现为更高的交易亏损可能性,故应当认定交易平台的行为与投资者的交易亏损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非法期货交易中往往存在欺诈的情形,普通交易者因不具备专业知识,难以分辨非法期货交易与正规现货交易,加上交易杠杆率高,一旦开展交易就形成巨额亏损,而对应的则是交易平台或者会员单位牟取暴利。故,应当综合考虑平台组织非法期货交易具有突出的违法性、非法期货纠纷具有群体性等因素,从维护交易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 放松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确认平台与交易者的交易亏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通过衡量交易平台的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而对侵权责任的比例(30%-50%)进行限制,以确保分摊责任的适当性与合理性。
2、 合同视角 的责任认定
从合同视角对交易平台责任进行认定,首先面临的是合同效力的审查。期货交易监管条例明确禁止了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该规定旨在否定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本身,从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交易平台与交易者之间无论成立经纪服务合同关系还是期货交易合同关系,均应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言,交易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可能包括:
(1) 返还财产 。如平台仅担当交易载体,其基于与交易者之间经纪合同关系所获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延期费、过夜费等其从交易者处收取的费用,均应予以返还;如平台系做市商,其基于与交易者之间的期货交易合同关系所获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从投资者处收取的费用、赚取的差价等,均应予以返还。
(2) 赔偿损失 。平台仅担当载体的情况下,交易者的交易亏损与其和平台之间的经纪合同无关,平台无需基于经纪合同无效赔偿该部分损失。而平台作为做市商时,交易者直接与平台进行交易,其交易亏损直接来源于双方之间的期货交易合同关系,故如返还财产后投资者仍有亏损,该部分损失应根据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靠前部分 , 一审 **的裁判意见。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下列几点:
关于 争议焦点一 ,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 是否有效 的问题;
1、交易中心的 经营范围 系从事不锈钢及有色金属的电子交易等,主要是现货及远期交易;
2、交易中心系*务*清理整顿 后被保留的 交易场所,案涉协议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泰德公司在协议中表明其自愿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规则。
关于 争议焦点二 ,交易中心是否违反交易规则规定,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
1、泰德公司举证证明泰德公司及其他交易商长期存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而可继续交易的情况;
2、交易中心虽提交了署名为徐晓东的担保协议,并称可以此替代保证金,但首先泰德公司并不认可徐晓东系为其担保,其次,担保协议并不具有财产属性,依照交易规则规定不能替代保证金;
3、泰德公司明知上述行为违反规定,但 亦长期在 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形下交易,应视为各交易商(包括泰德公司)与交易中心 合意变更 了保证金制度,故泰德公司无权要求交易中心赔偿该交易亏损。
关于 争议焦点三 ,即交易中心在组织交易过程中 有无利用关联交易 操纵价格,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牟取暴利。
1、泰德公司虽提出中新公司等企业均与交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郁晓春及其亲属存在持股或任职的关系,但其 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交易中心通过这些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去操纵价格,牟取暴利。
相反,从交易中心提供的证据(经公证)来看,这些企业除高端公司外,交易量并不大,交易亦有盈有亏,且未出现行情偏离、高额盈利的情况。
2、至于高端公司,其交易量虽大,但系为满足其他交易商对现货的即时需求而充作提前交收的交易对手方,且 亦未发现 高端公司藉此获取暴利,或向其他”关联企业”输送利益。
对于泰德公司提出对”关联企业”予以审计的请求,因交易中心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说明相关情况且经公证,故不予启动审计程序。
3、关于交易中心利用高运公司提供的软件操控交易一事,因泰德公司 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故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四 ,交易中心是否应承担交易亏损的问题。
1、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合法有效,现有证据亦证明交易中心 未违规组织 交易,而泰德公司系 自愿参与交易,故应自行承担 交易风险;
2、泰德公司要求交易中心 返还 其已支付的交易亏损及手续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应偿还尚未支付的账面亏损。
关于 争议焦点五 ,即交易中心 是否应向泰德公司返还 199289公斤镍。
1、泰德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将199289公斤镍存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在交易中心将该批货物 转作保证金 后,方获得交易资格;
2、泰德公司尚有应付未付的账面亏损,且金额目前已大于上述货物价值,故其 无权要求 交易中心返还货物。
第二部分, 原告泰德公司的上诉 理由 。
(一)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行为的 效力 问题。
1、交易中心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且所交易的标准化合约并按规定订立书面合同,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
2、原审判决认定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不存在无效事由,显然不当,因相关交易违反了《*务*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务*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及《江苏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虽然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省内交易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但其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国内亦无类似案例作为支持,且应认识到省金融办资本市场处 不能对外代表 省金融办。
(二)合同主体的 合意变更 认定问题。
1、交易中心 单方面决定调整 交易商信用额度,违规放行影响交易价格涨跌。
泰德公司虽然”享受”过保证金不足参加交易的待遇,但保险金的差额始终很小,大部分时间是足额的;而交易中心的 关联会员 高端公司 从未足额支付保证金 ,其提前交收占整个交易中心提前交收量的100%,完全控制整个交易中心交易价格,其注册资本从6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增资部分全部由交易中心投入。
高端公司由交易中心、郁晓春等人控制,其获利即是交易中心获利,因此受其侵害的其他会员的交易损失只能交易中心负责赔偿;
2、泰德公司与交易中心的合同关系 应与 泰德公司与其他交易对手的合同关系 有所区分 ,即使交易中心与泰德公司同意变更保证金,亦不能得出各交易商之间均同意变更保证金的结论。
3、无保证金交易既是交易中心的 最大卖点 ,具有 最大的欺骗性 。交易中心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情况下交易,严重违背交易规则规定,故对该违规行为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交易中心 利用关联交易 操纵市场价格的 认定 问题
1、成交阶段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在交收阶段必须交存100%的价款,否则就是 虚拟交易 行为。
2、 交易中心有能力有义务提供 高端公司等于指定交易日的仓位及保证金情况,若拒不举证,应作出对其不利推定。
3、交易中心通过高端公司开展无保证金交易,而交易软件提供商巫溪高运亦是受其控制的企业,该业务闭环 足以推定 交易中心的操纵行为成立。
4、若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系 变相期货交易 , 认定无效 ,则交易中心应赔偿泰德公司所有损失。
5、若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被认定为 无保证金交易 ,且引致交易价格的不正常波动造成泰德公司等交易商的巨大损失,交易中心应作出赔偿。
(四)原审判决将存货镍定性为保证金,与交易中心声称的现货交易不符,明显不当。在注册仓单所有权仍属于泰德公司所有的情况下,鉴于泰德公司 不需要承担 虚拟交易所产生的损失,故交易中心应向泰德公司 返还 199289公斤镍。
第三部分 ,交易中心的 答辩 意见。
(一)交易中心组织的大宗商品交易性质是现货和立足于现货的 远期 交易。具体有如下特点:
1、大多数客户都是具有相关货物交易背景的 行业内客户 ,其中很多是知名国外企业;
2、交易模式 非常灵活 ,包括每日交割、代替品交割、协议交割,且持仓总量从来没有超过相应产品的现货流动总量,因此平台上进行的交易 非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
(二)关于交易交易平台的 监管 问题。
1、对交易中心进行监管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监管是实质上的监管;
2、2011年、2012年清理整顿过程中,省政府、省金融办 多次派人 到交易中心了解、调查交易中心的经营活动、经营模式,最终省政府确认交易中心作为合法、规范的交易平台予以保留,并将相关情况呈报*务*牵头的联席会议。
若泰德公司有异议, 应向省一级人民政府投诉 ,而 不应以司法手段 确认交易中心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三)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
1、泰德公司诉求交易中心赔偿其损失,则其应 举证证明 其所主张的损失与交易中心违法行为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
泰德公司应 至少负担 以下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 :
(1)保证金制度的不当执行直接影响到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
(2)该交易价格的不真实又直接造成了泰德公司的交易损失。
但是,泰德公司在一审、二审阶段均没有对此举证证明,
2、相反,交易中心用直观的 价格对比曲线 论证了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并没有失真;泰德公司的交易行为若置于其他交易平台,损失会更大。
(四)泰德公司提交的相关案例 与本案存在重大区别,没有 可借鉴性。本案中,泰德公司所有交易损失 没有一笔是因强行平仓 造成的。
(五)有相当一部分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交易的目的是套期保值,所以单纯地看交易平台上的盈亏是不能反映交易商的真实盈亏。若交易商在交易中心发生亏损,就要求交易中心赔偿损失,既不合理,亦会产生道德风险。
泰德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不锈钢交易商,在多年的交易活动中,泰德公司从未对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以及受到的优惠提出过任何异议,现提起诉讼明显存在恶意。
(六)交易中心仅是 代为结算、代收代付、代为追偿 的交易平台,并非泰德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本案的诉讼主体错误。
(七)泰德公司提出交易中心利用关联企业操纵交易,但 未提供任何初步证据 予以证明。
第四部分 ,二审**的 裁判 意见。
(一)关于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的 性质及效力 。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案中,交易中心发布了2009版、2013版及2014版三个版本的交易规则,反映了交易中心交易模式为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根据现有证据 不能认定 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为期货交易。
2、泰德公司在交易商入市申请表承诺已认真研读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愿意遵守该规则及交易中心其它相关规定,自愿申请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不锈钢产品电子交易。即案涉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 不存在无效 的情形。
3、交易中心系经*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 予以保留 的交易场所,其组织的电子交易亦已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可。
(二)民事 赔偿责任 的认定问题。
1、泰德公司承诺自愿申请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不锈钢产品电子交易,并对本单位的交易活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而入市协议亦约定泰德公司应按照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向交易中心交付货款、仓单、保证金、价差等,否则交易中心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相应处理,泰德公司 自行承担 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2、泰德公司 自身长期 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且根据交易规则,交易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保证金标准,泰德公司对此是明知且认可的,从未对交易中心的上述交易模式提出过异议,并继续参与交易,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相关交易商对此提出过异议。
3、泰德公司 未提交证据证明 存在其他交易商在与泰德公司发生的具体交易中,因为交易中心 违规给予 其他交易商更大的支持致使泰德公司处于交易不利的地位,从而造成泰德公司的损失。在此情形下,泰德公司主张其 损失赔偿 ,缺乏事实依据。
(三)案涉交易操纵行为的 认定 问题。
1、本案一、二审中,泰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中心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用这些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操纵价格,牟取暴利,从而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的情形。
2、二审中,泰德公司继续提出对其选取的自2009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间的25个交易日高端公司持有及成交合约总量、交易保证金是否足额、用于交易、交收的保证金及仓单的 来源是否系挪用其他 客户进行审计的申请,** 不予准许 。
3、泰德公司 未提交 交易中心利用高运公司提供的软件控制交易的证据,其关于交易中心掌握、控制交易软件,再通过高端公司从事无保证金交易,从而推定交易中心 存在完整的控制行为的 上诉理由, 缺乏依据 。
(四)充作保证金的货物 应否返还 问题。
1、2012年5月23日,泰德公司将199289公斤电解镍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易中心将这些货物相对应的金额作为泰德公司交纳的保证金。
2、交易中心与泰德公司签订的《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调整信用额度协议书》约定泰德公司以在交易中心交收仓库存放的199289公斤货物做抵押,由交易中心在每一个交易日开盘前为泰德公司调整资金,用于泰德公司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电子交易。
3、因泰德公司主张交易中心 应当承担其交易亏损的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泰德公司未付账面亏损金额已大于上述货物价值,故泰德公司要求交易中心返还199289公斤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诉人无锡泰德不锈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2015)锡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德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 原审判决, 改判支持 泰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行为无效。
1、交易中心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集中交易方式,
交易标的为标准化合约,尽管交易规则附有格式交易合同,但实际交易中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
2、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行为违反国发[2011]38号《*务*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2]37号《*务*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违反六部委的通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2]50号《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原审判决认定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不存在无效事由不当。
3、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省内交易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原审**将交易中心提交的省金融办资本市场处的情况说明当成省金融办提交的情况说明不当,类似案例均不以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甚至政府的保护作为其免予承担责任的理由。
二、原审判决认定泰德公司明知交易中心违反交易规则仍参加交易,属于合同主体合意变更,泰德公司无权要求赔偿错误。
1、在没有足额保证金的情况下,如没有交易中心违规放行,交易商不可能完成交易,交易中心单方决定交易商信用额度,直接决定交易价格的涨跌。泰德公司虽然”享受”过保证金不足参加交易的待遇,但差额始终很小,2012年5月起购买镍申请注册仓单后,泰德公司保证金大部分时间是足额的,交易中心从未允许泰德公司可以随意下达指令成交合约,更没有允许泰德公司成交的合约数量可以达到左右交易价格的程度,但交易中心关联会员无锡高端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是配资虚拟交易保证金数量最大的交易商,其巨大的交易量足以控制交易价格走向。
高端公司注册资本从60万元增资到1000万元,增加部分全部由交易中心投入,高端公司的利益就是交易中心的利益,也是控制交易中心和高端公司的郁晓春等三大家族的利益。高端公司从未足额支付保证金,其提前交收占整个交易中心提前交收量的100%,完全控制整个交易中心交易价格,其他会员的交易损失,只能由高端公司的控制者交易中心赔偿。
2、原审判决将交易中心与泰德公司的合同关系混同于泰德公司在交易中心与其他交易对手的合同关系,以交易中心与泰德公司同意变更保证金推导出各交易商之间同意变更保证金错误。
3、无保证金交易既是交易中心对客户最大的吸引点,也使其具有最大的欺骗性。交易中心违反交易规则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情况下交易,其对该行为的发生和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交易中心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价格,严重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交易中心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交易中心的交易价格,由场内多空实力决定,对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有决定性影响,交易中心的交易价格决定和影响了外盘行情,而不是外盘行情决定和影响了交易中心的价格。其他市场价格走势与交易中心价格走势一致,正好说明其他市场的价格跟着交易中心的期货价格走。
2、高端公司与其他交易商办理提前交收,其前提是其必须或者必然持有合约,而其持有合约在成交阶段必须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在交收阶段必须交存100%的价款。如其成交合约、提前交收没有足额保证金,就是虚拟交易、操纵交易的行为。
3、高端公司的操纵行为就是交易中心的操纵行为。原审庭审中,泰德公司强调高端公司下达成交指令、持有和成交合约是否有足额保证金对交易及价格形成是否真实具有决定意义,要求责令交易中心举证高端公司等关联公司对于泰德公司指定的交易日的持仓情况及保证金情况,交易中心有能力提供上述证据,而其拒不举证,应对其作出不利推定。原审**未查明高端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金、保证金来源等与交易中心的关系,认定高端公司没有获得暴利不当,且原审**不予启动相关审计,程序不当。
4、高端公司持有等于乃至超过其他会员总和的合约,跟所有会员提前交收,高端公司是所有会员的交易对手,相当于由高端公司跟所有会员对冲。交易价格没有公正公平可言。
5、无锡高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为交易中心提供交易软件的关联企业,交易中心利用高运公司操纵交易是无须举证的事实。交易中心控制交易软件,再通过高端公司无保证金交易,足以推定成立完整的控制行为。
6、交易中心是否直接牟取暴利,并非本案的关键。交易中心组织无保证金交易,使其可通过扩大交易规模赚取更多的手续费,吸引更多的资金增加利息收入,其目的不仅是自己及其关联企业获得巨大利益,因为关联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将其盈利转移给更隐蔽的关联企业。
7、如认定交易中心组织变相期货交易,其所有交易行为都应认定无效,交易中心应返还和赔偿泰德公司的所有损失。如认定交易中心组织无保证金交易,交易价格的异动是因为无保证金交易造成,该价格的异动导致泰德公司不论平仓或者交收,都受到巨大损失,泰德公司的损失应由交易中心赔偿,类似案件均作出同样的判决。
四、如存货镍作为保证金,交易中心声称的现货交易就缺少了现货基础,原审判决将存货镍定义为保证金不当。在注册仓单所有权仍属于泰德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基于泰德公司不需要承担虚拟交易所产生的亏损责任,交易中心应向泰德公司返还199289公斤镍。
被上诉人交易中心二审辩称:
一、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性质是现货和立足于现货的远期合约的大宗商品交易。具体有如下特点:
1、与现货市场的流通非常顺畅,即在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都可以及时与现货市场对接,包括时间上、空间上、货物存贮上,交易平台设置了多个地点,可以顺畅为各交易商提供现货交割。
2、在交易平台上交易的绝大部分都是具有相关货物交易背景的行业内客户,其中还有很多知名国外企业,交易平台服务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比较狭窄。
3、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机制或模式非常灵活,包括每日交割、代替品交割、协议交割,且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持仓总量(所有交易商在平台上持有的货物总量)从来没有超过相应产品现货流动总额,这也是现货与期货的区别。所以,交易中心平台上进行的交易非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二、关于对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监管的主体或监管活动的情况。正是因为交易中心平台上的交易量非常大,且交易中心是专门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务*通过多个文件规定了对交易中心进行监管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监管是实质上的监管,包括对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交易平台进行取缔、清理。
2011年、2012年清理整顿过程中,省政府、省金融办多次派人到交易中心了解、调查交易中心的经营活动、经营模式,最终省政府确认交易中心作为合法、规范的交易平台保留,确认交易中心的合法地位,并将相关情况呈报*务*牵头的联席会议,确认了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因此,从行政监管角度来说,交易中心的合法地位已得到确认。对于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合法、合规问题,如泰德公司有异议,应向省一级人民政府投诉,由地方政府处理,而不是通过司法权来确认交易中心交易行为和交易地位的合法性。
三、泰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交易中心赔偿其损失,泰德公司应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与交易中心违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泰德公司强调交易中心允许保证金不足交易,影响交易价格,其至少应负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
一是泰德公司因为有部分交易商保证金未达到公告要求,直接影响到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二是如交易平台上交易价格不真实,直接对泰德公司交易损失产生影响。但泰德公司一、二审中都没有就前述两个逻辑关系提交任何证据。相反,交易中心提供了交易平台上交易品种的交易价格,与其他同类品种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的对比曲线来论证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并没有失真;
另一方面,交易中心提供了泰德公司发生较大损失的交易时段内,泰德公司损失发生的情况,且交易中心也用直观的价格对比曲线来说明,如按照泰德公司自己的交易选择(做多做空)和判断,这样的判断放在其他交易平台上,或者更有权威性的交易价格曲线,泰德公司的损失仍会发生,甚至同样的损失会更大。所以,从泰德公司损失的因果关系分析,其损失与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泰德公司提交的相关案例与本案有重大区别。相关案例中原告损失的发生是因为原告与对方同时进行交易量巨大的做多和做空交易,在此情况下,如给予任何一方更加优惠的保证金制度,单方调整保证金,实际上就可以使少交保证金的一方利用更大的杠杆继而影响价格,且使多空对抗的局面发生优势转换,在不能补交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市场对劣势方采取强行平仓。本案中,泰德公司所有交易损失没有一笔是被强行平仓所发生的,全部是由其自主交易操作行为所导致,这是本案与相关案例最大的差别及没有可比性的原因。
五、泰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有违基本商业道德的恶意诉讼。有相当一部分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交易的目的是套期保值,为了锁定将来某一个价格,在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反向操作。交易商都知道单纯地看交易平台上的盈亏是不能反映交易商实际在某一个特定区间进行某一个产品交易的真实情况。任何一个交易商可以在交易平台和现货市场上进行数量相同却完全相反的交易,如在交易中心发生亏损,要求交易中心赔偿损失,必然会产生道德风险。同时,泰德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不锈钢交易商,其法定代表人也是在无锡不锈钢交易圈里公认的非常专业的不锈钢交易投资人,在多年的交易活动中,包括在交易中心给予泰德公司可以降低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信用担保的情况下,泰德公司从未对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提出过任何异议,现泰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存在恶意。
六、交易中心仅是代为结算、代收代付、代为追偿的交易平台,而非泰德公司交易相对方,泰德公司起诉交易中心主体错误。泰德公司发生交易亏损,获利方是其他交易商,且交易中心一审时已明确,可将后台相关交易对手方的数据提供给泰德公司,如泰德公司认为相关交易无效,可向交易相对方追索。
七、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八、泰德公司要求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交易中心允许部分交易商在不满足保证金比例的情况下参与交易,对此一审**已作出相关认定,故没有进行审计的必要。
九、泰德公司提出交易中心利用关联企业操纵交易,但未提供任何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而交易中心一审中已将泰德公司认为与交易中心有关联关系的相关交易主体的交易情况和盈亏情况提供给法庭,上述证据材料也是通过固定相关关联方的交易数据来完成的,且已经相关部门公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泰德公司向一审**起诉请求:
1、交易中心立即返还交易保证金15073370.66元,并赔偿该款自款项交付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泰德公司不需要支付帐面亏损款18672272.49元;
3、交易中心返还泰德公司镍199289公斤(价值25309730元)。
一审**经审理查明:交易中心成立于2006年,其 经营范围 为:不锈钢及有色金属的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不锈钢、有色金属的销售;电子商务技术及信息服务等。
2006年12月13日,泰德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 交易商入市协议 ,约定:
泰德公司自愿成为交易中心的交易商,并严格按照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交易中心有义务将交易规则等涉及不锈钢电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明示于其上,以便泰德公司阅读及获得该等规范性文件;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修订相关的业务规则,泰德公司承认并将严格遵守这些业务规则;交易中心不参与泰德公司与其他入市交易商之间的不锈钢的实际交易行为。
交易中心有义务为泰德公司提供代收代付等相关服务,泰德公司应按照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向交易中心交付货款、仓单、保证金、价差等,否则交易中心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相应处理,泰德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泰德公司参与电子交易成交后,应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泰德公司按日在交易中心网站提取交易结算资料,泰德公司如对交易结算数据有异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交易结算数据。
同日,泰德公司、交易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书,约定:
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运行商,为保证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泰德公司和交易中心同意对交易保证金和货物交易资金采用中介结算服务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对保证金专用帐户进行监管。
交易中心交易规则(2009版)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中心依托中国不锈钢网,运用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不锈钢及相关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
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交易规则,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商品购销和贸易的行为。”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商品交收的各种方式。“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主要条款有: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生产厂家、价款、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向交易中心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转让”是指交易商将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交易行为。”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交易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交易商应主动了解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
三、交易中心提供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
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和填写合同条款,由系统自动成交,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商品的交易模式。
现货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均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布供求要约,一旦要约被接受(可自动成交或选择成交)即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模式。
四、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该帐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货款的20%作为交易保证金;部分品种进入交收月后交易保证金逐步提高;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结算前,买方应付足全额货款,卖方应已注册足额仓单;交易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保证金标准;买方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的,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交易中心对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交易商帐户的资金余额。交易中心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帐面价差,如帐面价差为负则扣减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因转让收入和帐面价差造成交易帐户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商须及时补足可用资金。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对交收买卖双方按交收价结算交收补差,并结算货款。
五、卖方转让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权利义务时,如果交易商的帐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造成的损失,则交易中心有权处置交易商的货物以弥补其损失。
六、交易中心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存放地,交易商在交收仓库交收。商品交收日期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具体交收日为准。经交易中心批准,买卖双方可协议提前交收,交易商也可在成交的第二日起至交收日前的任一日,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提前交收的申请,由交易中心进行提前交收匹配。
七、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风险,交易中心有权调整已签订和(或)新订电子合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如果由于价格变动或保证金的提高,造成可用资金为负,交易商未及时补足资金而造成帐户风险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订货执行强制转让。
2013年2月,交易中心发布 2013版 交易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中心依托中国不锈钢网,运用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不锈钢及相关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签订现货购销合同,通过配货、实物交收,进行商品贸易的行为。“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购销合同订立、解除、履行以及商品交收的方式。”交收”是指按照购销合同,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交易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交易商应主动了解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
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为现货挂牌交易模式,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均可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挂牌要约,一旦要约被接受即签订购销合同。交易程序为:卖方通过交易系统,输入供应挂牌要约,买方如果对卖方挂牌商品的材质、规格、厂家、交货期等条件满意,可进行应约,当应约价高于或等于要约价则成交;如果应约价低于要约价,而卖方认为可以接受买方的应约价格,也可以调低要约价格与买方达成交易;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设立订金专用帐户,该帐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买方通过交易系统签订购销合同时须交付预付货款,卖方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挂牌要约时,须将货物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货仓库,如果货物尚未入库登记,须先交付交货担保金;买方在交货日前申请提前交货的,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交易中心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客户端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交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交易中心的结算结果。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货款,并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4年,交易中心又发布 2014版 交易规则,主要内容系综合2009版及2013版交易规则,并稍作修改, 基本兼采了 前两版交易规则规定的交易模式。
2011年11月11日,*务*发布国发[2011]38号《*务*关于 清理整顿 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主要内容为:
因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各地人民政府和*务*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经*务*或*务*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务*备案。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商务部要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2012年4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苏政发[2012]50号《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对如何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布署,并成立了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 ,承担 日常工作 。
2012年7月12日,*务*发布国办发[2012]37号《*务*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为:
为贯彻落实上述国发[2011]38号文件,经*务*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其中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应予以清理整顿,其中包括不得采取集合竞价、团结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交易规则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的,应暂停交易,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修改交易规则,报本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各类交易场所整改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核查交易场所章程、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规定,交易信息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等。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处置,该关闭的关闭,该整改的整改,对确有必要保留的,要按照国发[2011]38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各省级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后,对清理整顿工作过程、政策措施、验收结果、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场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留的交易所名单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2013年5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苏政办发[2013]74号《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的通知》,载明: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下发的《关于江苏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清整联发[2013]1号),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通过验收,交易中心等17家商品类交易场所予以保留。
本案诉讼过程中, 省金融办 向原审** 出具情况说明 ,载明:
2011年至2013年,根据*务*国发[2011]38号文件、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自省金融办牵头对包括交易中心在内的省内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相关清理整顿情况报部际联席会议,后部际联席会议复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通过验收。交易中心作为我省商品类交易场所通过验收并予以保留。前述清理整顿和检查过程中该公司报送的材料包括:交易场所概况、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可行性研究分析及风险评估、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稳定性及风险防控等。
泰德公司实际于2009年10月开始入市交易,自其入市交易后,绝大部分时间其帐面可用资金为负值,即其在交易中心保证金帐户中无现金保证金。诉讼中交易中心称,交易商的保证金可以多种方式体现,包括现金、承兑汇票、货物、信用担保等。交易中心向原审**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09年12月至2013年1月,担保人署名均为徐晓东的数份担保协议,内容均为”本人对交易中心给予泰德公司预先调整1000万元保证金进行担保,保证泰德公司能在担保期限内对1000万元保证金进行偿还”。
这些担保协议即为泰德公司在现金保证金不足时向交易中心提交的信用担保。交易中心将担保协议对应的担保金额1000万元,作为给予泰德公司的预告调整保证金,使泰德公司能够继续交易。但本案质证过程中,泰德公司否认这些署名为徐晓东的担保协议系为其担保,亦不认可交易中心所陈述的以多种方式构成保证金,泰德公司认为,按交易规则,保证金的体现方式只能是现金。
2012年5月23日,泰德公司将199289公斤电解镍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易中心将这些货物相对应的金额作为泰德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但并不计入帐面可用资金,帐面可用资金仅反映现金金额),因泰德公司尚有帐面亏损未付,且该金额目前已大于上述货物价值,故交易中心未向泰德公司归还上述货物。
至2014年4月,泰德公司共计产生合同转让亏损32757189.41元、交收亏损153717.94元、交纳交易手续费823035.8元,交收手续费11700元,并尚有帐面亏损18672272.49元未付。
一审**另查明:
高端公司、无锡市中新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锡洲电磁线有限公司、无锡锡洲电磁线销售有限公司、高运公司、无锡浦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联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均与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郁晓春及其亲属存在持股或任职的关系。
上述企业中除高运公司外均为交易中心交易商,高运公司则为交易中心提供交易软件,其中高端公司与无锡市金福星不锈钢有限公司及上述企业等交易商均有大量交收交易。
泰德公司认为,
上述企业均为交易中心的关联企业,其中高端公司长期无保证金交易,并与中新公司、锡洲公司、锡洲销售公司、浦新金属公司、联华公司存在大量交易。高端公司作为这些关联公司的纽带,组织、参加关联交易,侵占投资者资金,并为关联企业输送利益。高运公司系高端公司控股设立,为交易中心提供运行软件,因此高端公司得以通过控制交易软件的方式彻底控制交易。交易中心成立至今,只有关联会员大发其财,其他会员大都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上述观点中除高端公司无保证金交易及高端公司与中新公司等企业存在大量交易外,泰德公司未就其余观点提供相应证据。
交易中心认为,
在交易中心,高端公司的角色与其他交易商不同,其主要作用是促进交易中心交易的活跃性,帮助交易商实现提前交收的现货使用需求,故高端公司与其他交易商均会有大量交易,但其并不通过价格波动获取利润或承担风险。为证明上述观点,交易中心任意选取了2010年至2014年每年4月的各品种的交收量(该证据经公证)统计出提前交收量(即在正常交收日前的交收),并根据这些提前交收中买卖双方的名称统计出高端公司参与的提前交收量,以此计算了高端公司参与的提前交收量与交易中心提前交收总量的比例。该计算结果显示,高端公司参与了交易中心各交易品种绝大部分的提前交收,其中超过一半数据显示高端公司参与的提前交收比例为100%。
交易中心并认为,
上述泰德公司认为的所谓”关联公司”并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价格,获取巨额不当利益的行为。
为此,交易中心提供了反映上述企业各年度投资损益及净利润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其中反映这些企业有盈有亏,盈利的企业也无巨额投资收益及盈利。
本案诉讼过程中,泰德公司为证明交易中心允许交易商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交易,提供了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的其他交易商(陈丽燕、无锡源谊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交易资料,其中显示的可用资金均为零或负值。
泰德公司并选取了自2009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间的25天,申请原审**对交易中心在该25天所组织的交易中,交易商是否均足额交纳了保证金进行审计。同时,泰德公司为证明交易中心的”关联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相互输送重大利益,申请原审**对上述25天中,这些”关联企业”持有、成交合约及下达交易指令的数量进行审计。
针对泰德公司上述第二项审计请求,交易中心提供了经公证的这些”关联企业”的相关交易数据,其中并未发现存在泰德公司所称”利用关联交易相互输送重大利益”的情况,相反,在这25天中,这些”关联企业”交易较少,且交易结果为亏损。
交易中心为证明其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并未操纵价格导致行情偏离,其选取了泰德公司交易亏损较大的时段,比对了其提供的交易平台的价格行情(经公证)与上海金属网、上海有色网、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伦敦金属交易所的交易价格行情,并作出行情比对表,显示各个交易平台的行情走势一致,交易中心的价格并未发生行情偏离。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
一、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 是否有效 ;二、交易中心 是否违反 交易规则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三、交易中心在组织交易过程中 有无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价格,牟取暴利 ,从而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四、泰德公司是否应承担交易亏损;五、交易中心是否应向泰德公司返还199289公斤镍。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靠前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 泰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交易中心二审中提交《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 调整信用额度 协议书》一份。拟证明泰德公司以货物作抵押,调整资金(实际上就是给予泰德公司保证金)让泰德公司可以交易。199289公斤镍是用来担保泰德公司亏损的,因亏损已存在,镍由交易中心 视情况恰当处置 。
泰德公司质证称,
1、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协议书没有落款日期,无法证明用来担保的货物是哪一笔。
2、即使货物用来担保,在交易中心应赔偿泰德公司所有亏损的前提下,交易中心也应返还货物。
3、该协议书表明交易中心除了用现金作担保外,还普遍适用注册仓单以50%的价格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泰德公司对交易中心提交《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调整信用额度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在判决 理由部分 作出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泰德公司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下列事实 有异议 :
1、情况说明并不是由省金融办直接出具,而是由交易中心向原审**提交,且文件上加盖的不是省金融办印章,而是资本市场处印章。
2、原审判决将双方当事人陈述内容列在查明事实部分不当。
3、原审判决关于”交易中心为证明其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并未操纵价格导致行情偏离,其选取了泰德公司交易亏损较大的时段,比对了其提供的交易平台的价格行情(经公证)与上海金属网、上海有色网、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伦敦金属交易所的交易价格行情,并作出行情比对表,显示各个交易平台的行情走势一致,交易中心的价格并未发生行情偏离”不是事实描述,而是观点认定,不能因此认定交易中心价格并未发生行情偏离。
4、原审**遗漏:(1)根据泰德公司提交的交易中心交易手册,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是合约交易,涉嫌期货交易。(2)高端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来源。
交易中心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针对泰德公司有异议的事实,交易中心认为:
1、省金融办内部根据市场监管职责分工,由资本市场处负责对交易中心的具体监管工作,由其盖章确认能够代表省金融办。
2、交易中心的价格并未发生行情偏离。交易中心询问了相关专家,提供了权威网站的数据进行比对,且这些数据经过公证后提交原审**,原审**认可后并询问泰德公司,泰德公司明确拒绝回应交易中心的证据和法庭的认定,实际上是放弃自己的权利。
3、根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易中心在平台上进行的是大宗商品交易。泰德公司进一步陈述,泰德公司认可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从未拒绝回应,且认为场外价格与场内价格没有关系。
就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泰德公司 有异议的 事实,本院查明:
1、泰德公司对省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只是认为并非由省金融办直接向原审**出具,而是由交易中心调取后向原审**提交,故原审判决对于该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表述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2、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引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无不当。
3、泰德公司认可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原审判决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比对相关交易场所的交易价格行情,认定交易中心的价格并未发生行情偏离,符合事实。
本院另查明:
1、泰德公司在交易商入市申请表的申请单位承诺”本单位已认真研读《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愿意遵守该规则及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它相关规定,自愿申请进入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从事不锈钢产品电子交易,并对本单位的交易活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下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交易中心与泰德公司签订《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调整信用额度协议书》约定,泰德公司以在交易中心交收仓库存放的货物(存货凭证号6084253,合计199.289吨)做抵押,由交易中心每交易日开盘前为泰德公司调整资金,用于泰德公司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电子交易;调整资金不可出金;交易商订货时系统将先使用实资、后使用调整资金,用于支付保证金;调整资金不可用于交收货款,不可用于支付手续费和帐户亏损。
如出现泰德公司交易资金不足或交易中心认为泰德公司存在巨大风险,且在交易中心发出催款通知后下一交易日开盘前泰德公司未按时补足资金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有权单方面采取包括变卖抵押货物等相关措施用以补足所欠款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1、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的性质及效力。
2、泰德公司以交易中心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为由,主张交易中心承担其交易亏损,是否合法有据。
3、交易中心在组织案涉电子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价格的情形,泰德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交易中心应当承担其交易亏损,是否合法有据。
4、交易中心应否向泰德公司返还案涉199289公斤镍。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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