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怎么认定
支付宝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什么是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什么是实际控制或实际支配呢?根据《上市公司收......接下来具体说说
作者|赵琼 朱桐熠
2023年5月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办法》”或“新规”)全面提高了私募管理人的登记要求,一时间市场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乏善可陈。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官网上的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规实施后共有164家申请机构幸运地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过梳理总结新规实施后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管理人登记通过的案例(“登记案例”),我们对《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中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此,我们结合登记案例,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规则、专业经验以及特殊类型的实际控制人等问题做了梳理,希望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2号指引》”)分别规定了公司型与合伙型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路径,同时强调“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要求。不得滥用一致行动协议、股权架构设计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从字面意义上看,《2号指引》规定的实际控制人认定规则似乎很明确,那么按照《2号指引》的规定设计股权架构、认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就一定符合中基协的要求?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结合登记案例,我们发现了《2号指引》中实际控制人(为免歧义,本部分内容仅限于自然人实际控制人)认定规则的一些隐形要求。
1. 公司型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
《2号指引》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司型私募管理人按照下列路径依次认定实际控制人:(1)持股50%以上的;(2)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经检索公司型私募管理人登记案例,有143家管理人按照上述第(1)种方式从持股超过50%的股东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有11家管理人按照上述第(2)或(3)种方式从持股低于50%的靠前大股东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在从靠前大股东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11家案例中,有5家管理人在登记过程中存在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调整的变更记录,在此以其中2家管理人的变更记录为例说明《2号指引》中公司型私募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认定规则的一些言外之意。
(1)XX(广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XX资本”)
广州XX资本于2023年4月10日提交登记申请,2023年12月11日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李X。广州XX资本在登记过程中曾发生过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等两次调整,具体如下图所示:
由上述案例可见,广州XX资本在首报时以于X为实际控制人并间接持股(上图中左一),登记过程中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符合条件而进行股权架构调整,调整后以李X为实际控制人(上图中左二);之后,广州XX资本再次进行了股权架构调整,调整后实际控制人李X直接持股,且持股比例提高至45%。本案例至少说明:(1)当不存在超过50%的股东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或决定半数以上董事成员、执行董事人选认定实际控制人时,该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应当至少达到一定的标准,如果在标准以下,会被要求提高达到标准;(2)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当直接持股,这里涉及两层股权架构的合理性问题,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重点介绍,这里不做赘述。
(2)XX(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XX资本”)
苏州XX资本于2023年10月27日提交登记申请,2023年12月22日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许X。苏州XX资本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过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调整,具体如下图所示:
由上述案例可见,苏州XX资本在首报时以许X为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36%,同时担任小股东张家港XX(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可以行使51%的股权(如左上图),登记过程中被要求将实际控制人的直接持股比例从36%提高至40%(如右上图)。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发现公司型私募管理人的股权架构中,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当直接持股,且直接持股比例至少达到40%,即使该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或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使得该实际控制人合计行使的表决权超过50%也不能豁免。
2. 合伙型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
《2号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伙型私募管理人按照下列路径依次认定实际控制人:(1)认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最终控制该合伙企业的单位或者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2)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认定。
根据我们的检索,登记案例中共有9家合伙型私募管理人,均系上述第(1)种方式从执行事务合伙人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这9家登记案例中,有5家在首报时即为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且直接持有的份额比例超过50%;有4家在首报时为实际控制人有4家在首报时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过程中变更为实际控制人直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份额比例分别为51%、40%、25%、20%。在此我们以最终直接持有份额比例较少的2家管理人为例进行说明。
(1)厦门XX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XX私募”)
厦门XX私募于2023年6月14日提交登记申请,2023年8月21日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胡XX。厦门XX私募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过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调整,具体如下图所示:
由上述案例可见,厦门XX私募在首报时以实际控制人胡XX持股平台厦门XX(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如左上图),登记过程中变更为实际控制人胡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的份额比例为25%,间接持有的份额比例为6.5%(如右上图)。
(2)无锡XX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XX私募”)
无锡XX私募于2023年4月27日提交登记申请,2023年7月7日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闫XX。无锡XX私募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过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调整,具体如下图所示:
由上述案例可见,无锡XX私募在首报时以实际控制人闫XX持股平台上海XX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如左上图),登记过程中变更为实际控制人闫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的份额比例为20%,间接持有的份额比例为14%(如右上图)。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发现在合伙型私募管理人的股权架构中,首先,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直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案例中没有例外情形,未来是否会出现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成功案例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能够让中基协接受的例外情形一定需要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且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其次,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的执行事务合伙份额最低可以到20%,远低于公司型私募管理人中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至少40%的标准,这正是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自身所具有的天然优势与独特魅力,也正因如此,有限合伙在某些场景下能够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受到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的青睐。此外,尽管这两个案例中实际控制人均存在间接持有份额,但按照中基协的审核口径,间接出资人事实上处于脱离监管的状态,讨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间接份额比例意义不大。
二、实际控制人的专业经验
《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实际控制人应当有超过5年的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2号指引》仅规定了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经验要求,而中基协在南京的线下培训中提及“机构的经验要求参考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现有的相关规定”。在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在此尝试以登记案例说明机构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经验要求。
根据我们的检索,登记案例中共有23家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有7家内资实际控制的管理人企业名称带投资字样,且经营范围包含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2)有5家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其中3家名称带资本字样,且经营范围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及/或兴办实业、产业投资等字样;另外2家名称虽不带资本字样,但经营范围包含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产业投资或依法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按规定开展投资业务。(3)有5家从企业名称上看属于产业方,如医药集团、出版传媒集团、传媒股份、电网公司、格力集团等,这一类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范围均包含主营业务相关的字样,其中4家还包括投资、管理、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相关字样,虽有1家经营范围仅为主营业务相关字样,但该公司投资经验极为丰富,除投资主营相关子公司外,还投资了私募基金、投资集团、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4)有6家外资实际控制的管理人,均为境外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5)1家政府事业单位,全资持有产业发展集团、产业文旅集团、生态发展集团等。
从上述可见,在判断实际控制人的专业经验要求时,可以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对外投资情况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述。
三、特殊类型的实际控制人
1. 国资实际控制人
《2号指引》第十三条靠前款规定了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包括追溯至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者*务*国资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国资委等直接控股企业主体。
从字面意思上看,国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到各级行政机关直接持股的一级公司,实际上在18家国资实际控制人的登记案例中,有13家认定政府、国资委直接持股的一级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另有5家按照《2号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经过合理性和必要性说明之后认定了更低级别的子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在此,我们分别列举*家级、省级与市级的登记案例予以说明。
从上述三个登记案例并结合我们的实操经验,不难发现,中基协对于国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层级问题要比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这个问题要更为宽容,只要能够从申请机构的真实情况出发,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认定政府部门直接控股的企业更低层级的子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即能为中基协所接受。
2.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号指引》第三条规定,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自2023年以来市场上就一直有传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管理人登记申请暂停审核,中基协在南京现场培训中曾对此进行了澄清。我们在登记案例中找到了1家由上市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SZ000917)实际控制的私募管理人上海XX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值得欣慰的是,我们发现2024年1月份通过的案例中,有两家上市公司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600704)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SH603777)分别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成功登记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对上市公司产业投资人布局私募业务板块,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3. 共同实际控制人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允许私募管理人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我们在登记案例中发现,有2家私募管理人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分别为2名自然人共同控制、2家机构共同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控制私募管理人的2位实际控制人均应当符合实际控制人的各项要求。
4. 无实际控制人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分散无法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由占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或者由所有出资人共同指定一名出资人,按照规定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且满足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尽管有前述规定,但中基协在南京现场培训时明确表示不接受无实际控制人的登记申请,经过检索登记案例,我们未发现有无实际控制人通过的案例。可见,在当前的登记审核中,对于股权比例分散的机构,应当建议申请机构的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
四、总结
一、支付宝实际控制人变化
12月30日消息,央行官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变更许可信息公示(截至2023年12月)显示,央行发布银许准予决字〔2023〕第189号文,同意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央行何以作出这样的认定呢,那么,实际控制人到底是什么,又有什么意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那么支付宝现在没有实际控制人了吗?
2023年1月,蚂蚁集团(支付宝母公司)发表《蚂蚁集团关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的公告》,在公告中,蚂蚁集团提及蚂蚁集团原股权结构为:( 注:支付宝为蚂蚁集团全资子公司 )
调整前股权结构
调整前,支付宝实际控制人为马云。
调整后的蚂蚁集团股权结构为:
调整后股权结构
根据蚂蚁集团的说明,本次调整完成后,蚂蚁集团包括杭州君瀚和杭州君澳在内的各主要股东彼此**行使所持有的蚂蚁集团股份表决权且无一致行动关系,各股东未单独或共同在蚂蚁集团股东大会层面形成控制,也不存在任何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人数超过全体董事半数的情形。 因此,不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股东单一或共同控制蚂蚁集团的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
除前述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定义外,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可参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后续的经营管理决策的效率可能大幅降低、公司后续的经营管理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或不稳定性,且公司股权一旦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易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可能影响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认定企业无实际控制人的标准相对更为严苛。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若认定企业无实际控制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②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③其他有效证明。
三、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意义
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在(2021)*高法民申4488号合同纠纷案中,梁某为公司实际出资人和发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均系梁某指示出任,公司业务均由梁某负责处理,且公司经营收入与梁某关联公司营收存在混同,在此情形之下,**认定梁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在(2020)*高法民申1105号合同纠纷案中,**认定王某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系公司股东张某的丈夫,且作为公司代表对外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对公司的款项支出行使审批权力。在公司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王某自愿出具《保证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据此认定王某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判决王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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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
支付宝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什么是实际控制或实际支配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1、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这个没有争议。
2、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30%的表决权足以影响大局。
这里的30%并不是指持股比例,而是可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因为在双重股权制度下,创始人拥有超级投票权,每股相当于10股或者20股普通公众股。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很多日常业务都是由董事会批准和执行的,掌握了董事会就等于掌握了公司。
阿里巴巴2019年在香港上市前,马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即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一共持有10.4%的股份,却有权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如果所提名的候选人没有通过,合伙人有权任命其他人担任董事,以确保在董事会拥有一半以上的席位。
4、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一票否决权和变相的一票否决权!
5、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最常见的是协议控制,新浪网是最早采用这种模式在境外上市的!
如果在境外上市,就会增加许多外国股东,变成了外资企业,而外资企业是不能在境内经营互联网通信业务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开曼群岛等地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境外上市的主体。
境外离岸公司通过几个股权层级,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境内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通过协议,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因此,离岸公司通过协议而不是股权关系控制了境内实体。
6、多个股东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较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股东名册只是表面现象,靠前大股东未必就有实际控制权,其他股东可能联合起来超过大股东的表决权。
这就引出了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般有三种认定方式:
1、由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普遍存在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
2、基于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无亲属关系的各股东之间,也可以基于种种目的和动机,而产生共同控制的需要。为了保证这种共同控制的实现,各股东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公司重大决策上共同进退。
3、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各股东之间并无亲属关系,也无一致行动协议,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定义,实际控制人应该是自然人!
如果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不是自然人,而是机构,还要对其股东继续穿透,直到自然人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但不是所有机构都有股东,因此产生了特殊类型的实际控制人。
1、事业单位
主要是大学和科研院所,例如方正科技的实控人是北京大学、机器人的实控人是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2、职工持股会
大众公用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对新拟上市公司不再适用。
4、集体所有制企业
大多数集体所有制企业都进行了公司化改造,但也有少数特殊情况。
海尔智家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就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
5、村民委员会
江泉实业的实控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民委员会,南山铝业的实控人为南山村村民委员会。
在实践中,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更加错综复杂,主要是一些员工持股计划。
以上就是实际控制人怎么认定?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