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防控十条措施是什么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弹扩散,必须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实增强打持久战的思想......接下来具体说说
非洲猪瘟具有明显的早期发现难、预防难等特点,潜伏期长,生猪感染后,可能在 3 周内不表现出临床症状,但病毒可在这期间由这些病猪及其产品,通过市场交易、屠宰、人员工具携带、长途调运、接触传播、餐厨剩余物饲喂等多种途径传播病毒。
有调查统计显示泔水喂猪传播原因占 43%,长途调运 19%,其他人员车辆等传播原因占 38%,为此农业农村部下发了禁止泔水喂猪和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八条禁令”等一系列文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还是有个别地方零星发生,笔者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认为应从10个方面再要求。
1)检疫监督部门不能坐等上门申报再检疫。《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 42 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务*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检疫票据应与平时的防疫、检查、排查数据相结合,数据申报上要统一,防止漏检和虚开检疫票。
2)生猪交易场所和生猪贩运经纪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收购没有免疫证明或免疫记录不全的生猪,不得从疫区收购生猪。进入市场前要严格审查免疫、检疫票据,防止免疫不到位的动物进入交易场所,由非法入场变合法调运。
3)加大对非法调运打击力度。由于我国居民普遍喜食鲜肉,这就造成了大量生猪长途调运,调运的猪肉及其产品可能在非洲猪瘟潜伏期,且带毒,未经检疫非法调运,逃避检查由此引发疫情;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后,各地由于价格差异,不排除有人铤而走险非法调运,公安交警应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冷鲜运肉车辆和厢货车辆的检查,严防私自调运生猪及冷鲜猪肉。
4)运输车辆的消毒和经纪人的管理没有跟上。运输车辆所有人和生猪贩运经纪人,应该通过培训学习传染病基础知识和消毒灭源操作要领,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从事生猪拉运或贩运经纪工作。
5)屠宰场是肉品走向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口。
①要严格生猪入场查验,严查来源、检疫证明、标识,不能从疫区收购生猪;
②如实记录宰前、宰中、宰后及流向信息,发现脾脏、淋巴结等疑似病变的要及时报告;
③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进场通道、待宰圈舍、生产车间的消毒和记录;
④屠宰场应具备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的设施及能力,在非瘟流行期间对所有**用拭子采血(组织液)编号,30~50 头一组混样提取非洲猪瘟核酸进行筛查,保证流向市场的都是健康食品。
6)提高养猪场生物安全级别,包括场址选择、场内布局、饲养管理及严格的消毒制度。畜禽健康养殖的生物学安全措施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排除疫病的威胁,保证养殖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保持畜群的高生产性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7)对养殖畜禽实行 “全进全出” 的饲养措施。每批畜禽在转移调走之后,要对畜舍进行彻底消毒处理再引进下一批动物进行饲养。
8)引种时一定要首先了解种畜产地疫情状况,种畜的健康状况以及免疫状况。注意种畜引入后至少需隔离1个月,确保健康后方可入群。
9)在养殖场内发现患病动物时,应立即送隔离室进行严格的临床检查和病理检查,以便及早确诊,集中烧毁或深埋,不能乱扔或食用。
10) 增加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助 ,村级防疫员队伍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和畜产品安全等重要防疫措施实施的主体力量,待遇低、心不安难留人,建议适当增加补助,便于尽早发现,尽快控制,严格处置,将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尧都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梁先红、尧都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王志东
原标题:非洲猪瘟防控10条
近来,非洲猪瘟“不受控”的在我国19个省市频发,疫情高达70余起,养殖户诚惶诚恐并咨询非洲猪瘟相关知识,部分消费者也纷纷表示不敢再吃肉。小编通过农业农村部等多方整理,形成如下较为完整的非洲猪瘟知识“科普贴”,望大家收藏。
1、非洲猪瘟是什么?
非洲猪瘟(简称ASF )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 )将其列为法定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2、历史与分布
1921年,东非国家肯尼亚首次确认非洲猪瘟疫情。随后 在非洲流行, 1957年首次传入欧洲,1971年传入美洲,2007年,首次传播至欧亚接壤的格鲁吉亚,随后传入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俄罗斯,并在高加索地区定殖。2012年传入乌克兰,2013年传入白俄罗斯。2014年传入欧盟的立陶宛、波兰、拉脱维亚、爱沙尼亚2016年传入摩尔多瓦,2017年传入捷克,罗马尼亚。2018年8月我国辽宁确诊首例疫情。
3、流行病学
1.传染源
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的家猪、野猪和软蜱;病死猪的血液、组织、分泌物和排泄物。
2.易感动物
家猪、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成年非洲疣猪虽可感染,但临床症状不明显。
3.传播方式
主要通过直接接触传播,间接接触或软蜱叮咬也可传播。
4、临床症状
OIE法典规定的潜伏期为15天。严重病例一般在感染后2~10天死亡。依临床症状程度不同可分为最急性型、急性型、亚急性型和慢性型。
1.最急性型
无症状突然死亡。
2.急性型
体温升高至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神经症状。妊娠母猪在妊娠的任何阶段均可出现流产。
3.亚急性型
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持续时间较长。体温波动无规律,常大于40.5℃。呼吸窘迫,湿咳。关节疼痛、肿胀。病程持续数周至数月,有的病例康复或转为慢性病例。
4.慢性型
呼吸困难,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关节肿胀,局部皮肤溃疡、坏死。通常可存活数月,但很难康复。
急性型:局部皮肤变红或变蓝
各种毒力的毒株均可导致流产。胎儿可能全身水肿;可能在胎盘、皮肤、心肌或肝脏有瘀血点
5、非洲猪瘟病毒常识及防控知识
1.非洲猪瘟只传染家猪和野猪,不传染马、牛、羊等动物,不传染人。
2.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传染性疾病,目前无有效治疗办法,无疫苗预防,猪死亡率*高达100%。
3.非洲猪瘟病毒在低温阴暗环境下可存活数年,在常温下可存活数周,60℃以上高温加热十余分钟即可杀灭。
4.非洲猪瘟通过与病猪、带病毒的猪和软蜱(一种寄生虫)接触传播,被病毒污染的人、车辆、粪便、垫草、泔水、环境、未加工熟制的猪肉产品等都能传播疫情。
5.非洲猪瘟病毒潜伏期5-19天,猪发病时,高烧至42℃,2-10天内死亡,出现呕吐、便血、皮肤发红、耳朵发紫、后肢无力等症状。
6.发生非洲猪瘟的养殖场、养殖户为疫点,疫点外半径3公里范围内为疫区,疫区外半径10公里范围内为受威胁区,有野猪活动的地方,疫区外半径50公里内为受威胁区。
7.一旦发生疫情,疫点、疫区立即封锁。疫点、疫区内生猪全部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过往车辆及人员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消毒。禁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生猪进出及相关产品调出,调入产品必须经过严格检疫。
8.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停止所在县生猪屠宰活动,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实施生猪及产品调运管控。
6、非洲猪瘟防控十禁止
1.禁止瞒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2.禁止用泔水喂猪。
3.禁止车辆、人员等未经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4.禁止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和标识的生猪。
5.禁止养殖户将异县生猪作为本县生猪申报检疫。
6.禁止省内生猪调出和省外生猪及产品调入。
7.禁止通过网络买卖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8.禁止疫区县生猪进出及生猪产品调出。
9.禁止出售、收购、宰杀、加工病猪死猪。
10.禁止擅自传播未经证实发布的疫情信息。
7、违法处罚
1.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生猪及产品,违者一律没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2.禁止屠宰、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及产品,违者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
3.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生猪耳标,违者罚款三万元;
4.禁止跨省输入生猪及产品不经指定通道进入,违者罚款二千元;
5.禁止未经许可擅自收运泔水,违者罚款三万元;
6.禁止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生猪养殖场户使用泔水饲喂生猪,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食药监部门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如何防控非洲猪瘟
1.生猪养殖者严禁从疫区调运生猪。
2.注意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尽可能封闭饲养生猪。
3.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生猪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
4.严禁使用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5.一旦出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6.如发现疑似疫情,请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弹扩散,必须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实增强打持久战的思想认识,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在落实好现行有效防控措施基础上,着力解决瞒报疫情、调运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生猪全产业链风险闭环管理水平,重点强化十二项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采样检测。农业农村部制定科学的入场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对生猪调出大县、规模猪场和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入场采样检测。落实到人到场监督责任制,做好入场抽样检测。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测,对年出栏500—2000头的规模猪场随机抽样检测。
二、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非洲猪瘟疫情实施包村包场监测排查,确保不漏一场一户。逐村逐场明确排查责任人,建立排查对象清单和工作任务台账,发现异常情况即时上报。养殖场户要明确排查报告员,每天向包村包场责任人报告生猪存栏、发病、死亡及检出阳性等情况。对不按要求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地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相应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疫情排查报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抓紧组织实施本省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力争8月底前在全国498个生猪调出大县先配齐1万人的队伍,努力做到一个乡镇特聘一名动物防疫专员。
三、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基层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疫情是成绩,不得追责,绩效考核还应当加分。要推广一些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及时奖励的好做法,对疫情报告、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明确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等情形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主体瞒报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瞒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从严追责;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从重处罚并予以通报。
四、规范自检阳性处置。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按阳性场点处置,不按疫情对待,可精准扑杀、定点清除,只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其余猪群隔离观察无异常且检测阴性后,可正常饲养。及时报告检测阳性的,扑杀生猪给予补助;不及时报告的,不予补助,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健全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举报线索,查实的及时兑现奖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有奖举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有关情况按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瞒报、谎报、迟报疫情和检测阳性信息,以及售卖屠宰病死猪、违规调运生猪、逃避检疫监管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特别是对恶意抛售染疫生猪的,一律顶格处罚,坚决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并通报。
七、加强养殖场户风险警示。建立养殖场户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疫情形势、生产安排、市场变化等因素,广泛运用讲座、视频、短信、微信、挂图等多种形式,加强生产和疫情风险警示。特别要提醒养殖场户不要引进价格异常便宜的生猪,不要采购没有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未备案、无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生猪进场后,严格执行隔离检疫。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动态监测,密切关注生猪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数量异常等情况,及时调查核实。
八、严格生猪出栏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履职尽责,督促养殖场户依法申报检疫。出栏生猪每批次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认真查验生猪健康状况、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确保运出生猪证物相符。出具检疫证后,要及时上传共享,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可在线查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为,对于个别“隔山开证”、开假证的“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队伍。
九、强化运输车辆备案和收购贩运管理。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未备案的不得运猪;实施动态管理,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立即取消备案。严厉打击使用未备案车辆运猪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对生猪进行检测,未检出阳性的就近屠宰,检出阳性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并不给予补助。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出阳性的,暂停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备案。要求生猪调出大县建设洗消中心,建立健全车辆洗消管理制度。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生猪运输车辆标准。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强化信息化动态管理。
十、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管控。开展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执行情况“回头查”,确保足额配备官方兽医,批批检测非洲猪瘟,实现全覆盖。建立完善追溯制度,查清问题猪的来源。建立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日报告制度,要求驻场官方兽医每天报告屠宰检疫、非洲猪瘟自检、阳性处置等情况,对驻场官方兽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和定期抽检制度,对自检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检测弄虚作假、检出阳性不报告不处置的,关停整改15天,情节严重的取缔生产经营资格。
十一、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风险管控。督促从事病死猪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健全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猪来源、数量、处理量等信息,每天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无害化处理厂定期采样送检,调查检测阳性样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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