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3废止了吗?

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将于2019.10.1正式实施!这是所有建筑设计的基础!!!新《标准》是由《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年版)基础上修订而来,总体看有进步、有遗憾、有困......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3废止了吗

规范变了!!10月1日起实施新《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原《设计通则》废止……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将于2019.10.1正式实施!这是所有建筑设计的基础!!!它影响巨大,所有设......接下来具体说说

10月1日起,所有老年人建筑设施设计都要以这个标准为准!(下)

2018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第36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现筑医台资讯邀请上海科图设计机构副总工程师段红兵对本规范做详细解读,解读分为上中下三篇,本文为中篇。点击蓝字查看上篇、中篇。

作者简介

段红兵

副总工程师

上海科图设计机构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3废止了吗?

1997年毕业于四川工业学院(现西华大学),2010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建筑学专业,工程师。有多年建筑设计从业经验:低密住宅、物流建筑、酒店、医院、康养类建筑。现为上海科图设计机构副总工程师,目前主要工作内容:项目中后期建设至竣工全过程管理、技术、商务等工作。

6.2 室内装修

6.2.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室内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结合,实行一体化设计。

建筑,室内一体化设计可使老年人有更佳体验,且利于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合理利用空间,使建筑的空间、功能、流线与室内设计的材质、色彩、物品结合良好。

6.2.2

室内装修应考虑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使用空间,并预留所需建筑设备的条件。

康复辅助器具专设的预留空间、电源。如:卡片、弹子、握力胶圈、助步器、轮椅等等。

6.2.3

室内装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3废止了吗?

室内装饰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材料器具的污染浓度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年版)的规定。建造和装修过程中应控制 人造板材(尽量选择E0级以上)、墙体涂料、防水涂料、防火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腐剂、防水剂、各类胶粘剂 等材料的相关指标,保证室内环境不受污染。并应由生产厂家提供检验报告。

6.2.4

室内部品与家具布置应安全稳固,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和使用需求。

比如,避免铺设小块地毯,减小老年人摔倒的风险;储物空间应方便取用;家具的棱角要进行处理避免伤人等。

延伸 > > >

家具布置安全稳固 家具选择 无尖角 、圆形形体;较好 不要 给老人选择 带滑轮、可移动、可折叠 的家具,避免老人依靠时摔跤或使用不便。

储物空间应方便取用 抽屉相对多设,老人物品方便寻找,且抽屉把手位置合适,方便老人抽拉; 老人下蹲不便 ,抽屉不宜低于膝部,尽量靠墙摆放,家具最下一层避免采用隔板与柜门,多选择与写字台高矮相当的家具;家具橱柜不宜高过头部;

静音降噪 老人睡眠轻,容易被吵醒,拉抽、柜门的开启应选 静音处理 过的,如:抽屉带阻尼等;适老床让人睡得舒服,减少翻身次数,增加静音效果。

其它适老性 座椅床垫不宜过高、过软 ,配以舒适、保暖性好的床品, 坐椅面宽与应偏大 ,方便老人使用;座椅尽量 设扶手 ,可供老年人起坐抓握。

6.2.5

室内色彩应有利于营造温馨、宜居的环境氛围,宜以暖色调为主。

人机体功能的衰退决定了老人喜欢宁静、整洁、安逸柔和的室内外环境。色彩柔和、温暖,既提高老年人的感受能力,也从心理上营造了一种温馨和安全感。

延伸 > > > 老年人居住环境

1)空气新鲜: 负离子(负氧离子)是空气中的一种带负荷的气体离子,新鲜空气中有大量负离子,对人体的健康有利。因此,老年人的居室要注意经常通风换气,以保持室内 空气新鲜

2)湿度适中: 居室的湿度对人体健康是有影响的。室内保持一定的湿度,有助于维持呼吸道的正常功能。空气湿度低于30%时,上呼吸道黏膜的水分会大量散失,使人感到咽喉干燥,并导致呼吸道的防御功能减低。空气湿度达到80%以上时,又会使人感到沉闷。一般 湿度以30%-50%为宜

3)温度适宜: 室温对人体的生理平衡有重要影响。室温过高,人会因散热不良而引起体温升高,血管扩张,脉搏加快,情绪烦躁,出汗,血容量减少,甚至发生循环障碍;室温过低,血液会从皮肤流向内脏,周身寒战,以及必须用力收缩才能保持身体温暖,增加心脏负担,对老年人尤为不利。

因此,老年人的居室要特别注意室温恒定,避免忽高忽低。在湿度、气流都正常的情况下, 夏季 居室的适宜温度在21℃-32℃之间,以 24℃-26℃ 为最理想的温度。 冬季 适宜室温为16℃-20℃,以 16℃-24℃ 为最理想的温度。

4)布局合理: 为方便老人生活,卧室与厕所的距离不宜太远。室内家具摆设应简单整齐,美观大方,以使用方便为原则。床铺要平坦,硬度适中,以木板铺5厘米左右的棉褥为好,不宜使用弹簧床、席梦思软床、被褥以棉布包裹柳絮最为适宜,不宜用化纤混纺做被套、被单,因为化纤容易刺激皮肤,引起瘙痒或过敏。

5)美化绿化: 在阳台或室内摆放几盆花卉、盆景、绿草等,不但能点缀环境,给人以浓厚的生活气息,还会使居室内外充满生机和活力,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直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6)色彩协调: 居室内的色彩对人的心理活动有一定影响。老年人的房间宜使用暖色调,因为暖色调可以使人心情开朗,精神振奋,有助于延缓衰老,保持青春活力。

7)清洁卫生: 老年人免疫力降低,抗病能力减弱,更应注意居室的清洁卫生。除了要经常形容通风外,还要经常打扫,定期消毒。

8)光线充足: 老年人的居室要特别注意采光和照明。首先,居室应向阳,窗户朝南开,可增加日照;其次,住宅间,特别是高层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便采光;第三,墙壁和天花板应保持洁白,提高室内高度;第四,选择好照明灯。最后,白天较好不要挂窗帘,使阳光容易透入室内。

6.2.6

标识设置应系统、连续、科学合理,符合老年人认知特点,且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老年人视力、反应能力、记忆力等不断衰退,强调标识设计非常必要。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标志应设于显著位置,标识的 图形符号和文字应放大、方便识别

延伸 > > > 参考标准

  •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的规定

  •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0001.9的规定

  •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的规定

  • 《养老机构服务应用标识规范》DB31/T 813的规定

6.3 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6.3.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员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老年照料设施建筑有专门更新,详后续解读。

6.3.2

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如果照料单元跨越防火分区,工作人员无法对身处不同防火分区的老年人进行有效组织和协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6.3.3

向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开启的门不应阻碍交通。

当房间采用 外开门 时,应设门 外凹空间 ,避免对走廊动线的影响。走廊净宽参见第5.6.3条。

6.3.4

老年人用房的厅、廊、房间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

首先笔者认为,布置座椅等设施,也不应影响通行净宽,参见2.0.11条、5.6.3条。其次,防刮碰的保护措施包括:建筑 转角倒圆 或粘贴 防撞条 、管道设施 无尖角 ,高度及宽度不影响老人的行动。

6.3.5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满足安全疏散需求的缓冲空间。

建筑出入口同机动车道路之间是指出入口室外台阶最外一级踏步及残障坡道最外起坡点同机动车道路之间的空间。缓冲空间的深度至少应达到室外人行步道的最小宽度 1.50m (净宽),宽度应达到同台阶或门洞等宽。

6.3.6

全部老年人用房与救护车辆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紧急送医需求。紧急送医通道的设置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的要求,且应连续、便捷、畅通。

紧急送医通道的路径为:老年人用房→走廊→门厅→出入口→救护车停靠点;或老年人用房→走廊→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楼梯)→门厅(或走廊)→出入口→救护车停靠点。通道要求 连续、便捷、畅通

6.3.7

老年人的居室门、居室卫生间门、公用卫生间厕位门、盥洗室门、浴室门等,均应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及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把手,且宜设应急观察装置。

老年人在发生意外时,大多数需要依靠外部救援。本条给出门锁开启方式和应急观察装置的规定,满足外部救援需求。同时,也要求门的把手应能方便老年人使用, 把手 形式一般为 执杆式 ,位置应能兼顾轮椅老年人抓握。

6.4 卫生控制

6.4.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的设计应便于保持清洁、卫生,空间布局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传播。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设有生活用房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基本要求,场所地面、墙面、棚面选用材料应易于清洁,空间布局上能够组织有效通风(自然通风参见5.7.4.2),避免封闭区域出现(机械通风)。卫生间距参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为12m。

6.4.2

建筑及场地内的物品运送应洁污分流,且运送垃圾废物、换洗被服等污物的流线不应穿越食品存放、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要明确规划出 污物流线 ,污物的运送流线应规避老年人经常活动区域。竖向运送时,有条件的利用服务电梯运送污物,没有条件可利用老年人不经常使用的楼梯。也可采用 错时运送 方式,避开老年人的活动时间。需要重点规避的区域为食物存放、食品加工区域及老年人用餐区域,这些区域容易形成二次污染。

6.4.3

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用房应设置专门的收集、洗涤、消毒设施,且有医疗废物运送路线的规划。

临时存放医疗废弃物的房间应有整理台、存放架和冲洗水槽等设施;房间需要设置照射灯、喷雾器等简单的消毒设施,应规定出消毒时间;并应规划设计出医疗废弃物的运送路线和时间。

6.4.4

遗体运出的路径不宜穿越老年人日常活动区域。

遗体路线,可利用污梯运送,且尽量不要穿越建筑内外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及主要交通空间,以免引起老人的不适。

6.5 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6.5.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

在现行设计体制下的大多数设计之中,设计人员容易忽视隔声降噪的设计,此点应引起重视。

延伸 > > >

声环境分类 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执行。

环境噪声限值 环境噪声的监测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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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当供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当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如面向噪声源一侧设置声屏障或种植树木,以改善声环境。

6.5.3

(强条)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噪声振动对老年人的心脑功能和神经功能系统有较大影响。避免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是保证居室免受噪声干扰的最有效措施。相邻布置是指在房间或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的布置。

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表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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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较高的环境噪声来自房间之外时,应通过对墙、楼板及门窗 采取隔声措施 ,达到房间内允许的噪声级。

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房间与走廊之间的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表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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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Ⅰ类房间——居室、休息室;Ⅱ类房间——单元起居厅、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卫生间、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Ⅲ类房间——设备用房、洗衣房、电梯间及井道等。

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材料、产品、构造和做法, Ⅰ类房间不应与Ⅲ类房间相邻布置

6.5.6

居室、休息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65dB。

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材料、产品、构造和做法,来解决楼板撞击声隔声问题。

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表6.5.7

用房空场500Hz~1000Hz混响时间

(倍频程)的平均值

混响时间标准一般对音质要求较高的房间有要求,设计时可通过软质材料来解决。

6.5.8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声环境设计宜利用自然声创造良好的整体环境,并利用环境声景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

老年人偏好安静的自然声,如鸟鸣、流水声、风铃声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设计应在符合声环境选址要求并做好噪声控制的同时,尽量营建适合老年人的声景观环境。

延伸 > > >

根据条文所述,下面节选科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城市声环境论》“第3章城市声景观”内容,以飨读者。

城市声环境论

第三章 城市声景观

> > > 降低声级不一定引来城市中的声舒适,当SPL低于一定值的时候,人们的声舒适评价就不再取决于声级,而是噪声类型、个特点及其他因素起重要作用(Ballas 1993…)

3.1 声景观的研究

> > > 声景观的研究与许多学科相关,包括声学、美学、人类学、建筑学、生态学、人类文化学、通信、设计、人类地理学、信息、景观、法律、语言学、文学、传媒艺术、医药学、音乐研究、噪声控制工程、哲学、教育学、心理学、*治科学、宗教研究、社会学、工程学和城市设计与规划等。

3.2声景观评价

3.2.1

> > > 研究建议,声音愉悦度比其物理量复杂得多,一般讲,较强的低中频声音会受到偏好,而当声音比较新颖信息丰富适合个人行为而且文化上认可时,还会增加愉悦感。

> > > 在日本考察时有一张评价表(Tamura 1998), 鸟的鸣啭声、水的淙淙声、昆虫和蛙的声音、水波声及和谐的风声,45%~75%的受访者觉得是好听的;而摩托声、空档发动机、施工噪声、做广告的车辆和饭店的卡拉OK声,35%~55%的受访者觉得烦人

> > > 当声音远离、接近或与受访者平行传播时,声音可能提供不同的信息,因此影响评价。在声音质量的研究中,固定的和运动声源的心理声学量还是有差别的(Genuit 2001)。

3.2.2

个体

3.2.3

城市街道和广场

3.2.4

声和其他物理条件的相互作用

> > > 声无处不在;视觉空间则由视线限定。声学空间没有界限,是球形和四周包围的。声场占据了除其中物体外的整个空间。听觉谐和的是时间的,而视觉谐和的是空间的。和其他看得见的东西相比,声音是瞬时的、变化的、没有中心的、较少文理的、定向和定位不精确和不易记忆的。因此,听觉是颇为被动的感觉。声音提供能动性和真实感,帮助人们获得时间在前进和空间尺度的感觉。还有,与视觉相比较,声觉常常带来较少的信息,但感情丰富,人们常被一段音乐感动,被一些自然声如流水声和风吹叶子的声音恢复情绪。

> > > Southworth的研究(1969)发现,当听觉和视觉景物混合在一起展示时,由于对视觉形式的注意,降低了对声音的感觉,反之亦然,听觉和视觉的相互作用,尤其当声音与景物有联系时,给人陷入其中的感觉,人感觉更加舒适。

3.4 声舒适

3.4.1

声级域

3.5 声音偏好性

3.5.1

声音的偏好

> > > 根据谢菲尔德两个广场所做的15种声级的研究表明,人们对自然的声音表现出非常肯定的态度, 75%以上的受访者对流水声和鸟鸣声做出偏好反应 ,对于商店发出的音乐声,40%的受访者表示中性,而43%的受访者表示“烦扰”。然后70%的受访者感觉从载客卡车发出的声音是“烦扰”

3.5.2

声音的偏好性和广场的选择

> > > 谢菲尔德的受访者被要求选择他们偏好的轻松声环境: 56.1%的人选择“恬静的自然声 ”;21.3%的人选择“自然声加一点远处的人造声”;其余22.6%选择“自然声与人造声的混合。”

3.5.3

统计因素的影响

1.

年龄

> > > 谢菲尔德做的研究表明, 年龄在65岁以上的人群中 ,有93%偏好鸟鸣声 ,而在10-17岁的青少年中,仅有46.4将鸟鸣声评为“偏好”,14.3%评为“烦扰”。

> > > 从商店发出来的音乐,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仅6.5%将其归类为“偏好”,而77%将其评为“烦扰”。 而在10-17岁的青少年中,将其评为“烦扰”的仅为“23.6%”。

3.6 中国城市公众广现场研究

> > > 令人偏好的声音可分为两类:人活动的声音,这里定义为“主动声音”,和景观单元产生的声音,定义为“被动声音”。进一步比较了广场中的主动声音和被动声音后指出,前者比后者影响心理适应深度更大,因此在设计城市公众广场的声景观时,创造有用的活动也许有利。

3.7 语义细分分析

> > > 除了声景观的描述,其他物理条件的描述也具有实际意义,包括 温度、湿度、风、阳光、照度和眩光等,视觉环境以及风景和城市公众广场的建筑特征也应考虑。

3.10 城市公众广场声景观设计

3.10.1

声音

> > > 城市公众广场的声景观设计应作为动态过程考虑,应考虑景观随季节、日期和一天中时间的变化,以及设计的广场和周围环境的声景观之间的差异(Westerkamp 2000;Dietze 2000)。

> > > 根据3.6节所述,城市公众广场声源可分为主动和被动,前者与广场活动产生的声音有关,后者与声景观单元发出的声音有关。作为典型的主动声音,现场演出的音乐最常见,这种场合,音乐的种类不是很重要的因素。 但如果是被动音乐,如商店扩音系统发送的,那么音乐的种类和声音的强弱都需要考虑

> > > 假若总声级高于一定比值,如70dBA,不管声源属于哪个种类,人们总感觉烦扰 。这时降低声级很重要,方法有重新设计广场的形状、边界、声景观单元,种植灌木、改进城市设施和设置屏障等。

3.11 从户外声景观到市内声舒适

3.11.1

大型商场的门廊

> > > 在谢菲尔德最大的室内商场meadowhall的研究结果表明,声音评价受人们停留的时间和他们的活动影响,刚达到时,他们可能感觉声音不舒适,但经过一段时间后,他们就习惯了,再过较长时间,他们又感觉不舒适,对于持续的高级声级感到疲倦和厌烦。

3.11.2

图书馆阅览室

> > > 在谢菲尔德大学图书馆的阅览室,在室内建立起较为均匀的声场,现场预录4种声音包括小树林中的风雨声、雨撞击地面的声音、小溪流水声和图书馆空调系统的噪声。流水声的平均评价得分显著高于其他三种声音。可能的原因是,流水声低频的成份较弱、有较大的动态范围。

(节选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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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变了!10月1日起实施新《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原废止......

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将于2019.10.1正式实施!

这是所有 建筑设计的基础!!!

新《标准》是由《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年版)基础上修订而来,总体看有进步、有遗憾、有困惑……

四个遗憾

1

建筑高度问题

新规范 :4.5.2 -2 非本标准第4.5.1 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附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解读:非常令人失望的一条!!!

原本希望此次消防与规划关于建筑高度的说法能够统一。

但是很遗憾,建筑师仍然要在24m高度上被规划和消防部门反复蹂躏!

2

转弯半径问题

新规范 :5.2.2 -4 道路 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 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解读:一个转弯半径15年都没有搞定? 2005年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就极笼统,新标准仍然是这么不负责任的一句话!

能不能明确地告诉大家:

普通消防车道 最小转弯半径为6.0m

重型消防车道 最小转弯半径为9.0m

特种消防车道 最小转弯半径为18.0m

关于转弯半径问题详见:(点击我阅读)

3

楼梯平台宽度问题

6.8.4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解读:条文说明中这张配图非常令人失望,净宽度需考虑墙体面层的厚度是很好的进步。

但实际生活中平台处的扶手对搬运大件物品的干扰是很微小的,把净宽度控制到仅有20cm左右的小扶手处真是匪夷所思!难道真的有人会把扶手大大地深入平台?

总之,设计师应该注意:平台处的扶手尽量做小!!

4

所谓的“协调”可能是个大杀器

新增部分

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组织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2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解读:3-5条我们完全支持!但是1-2条是对广大建筑师的极大不信任!建筑师有能力去理解城市和环境,而不需要把所谓的“风格”都限定出来!

▲贝聿铭设计的法国卢浮宫的扩建工程协调吗?

▲赫尔佐格和德梅隆事务所设计的易北音乐厅(原码头库房的改造)协调吗?

▲最近中标的瑞士卡尔斯鲁纳文化中心协调吗?

一个技术标准把艺术的要求写出来是不是有点“多余”!!

可以预见保守的建筑将会大行其道,大胆的创新和新材料的应用将会被“协调”两个字消灭!

五个进步

1

卫生间可以布置在餐厅上面

新规范 :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应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影响或干扰其他房间。 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m

-2 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 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3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解读:

①公共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超50.0m

②住宅卫生间仍然不允许设在下层住户其它房间上方

③重大变化是:公建卫生间采取同层排水是可设在餐厅、医疗用房等上方

2

女厕厕位数量增加

新规范 :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 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 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 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1.5~1:2

解读:重大进步:对男女厕所的比例有了明确的说法!干的漂亮!

3

设置无性别厕所和母婴室

新规范 :6.6.3-4 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的无性别厕所 ,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新规范 :6.6.6 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 。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婴室应为*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

-2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3 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解读:这两条新增需要大大的赞!但弱弱的问一下:哪个单位允许带孩子上班呢?办公楼的母婴室能用上吗?

4

楼梯踏步的要求细致而实用

表6.8.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m

解读:这一条需要大赞,总体看:

①老年建筑、少儿建筑的楼梯要求更有针对性!

②普通建筑要求稍有放松,应该是考虑到电梯的普及使用。

③超高层楼梯的规定是重大利好!也非常符合实际的使用要求。

5

公建内封闭房间可以设置厨房

新增部分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 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的事故排风设施 ,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②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2 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解读:这一条太给力了!目前很多大型商业餐饮业态的比重很大,厨房的设置非常苦恼,这条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式,问题是能不能执行?

两个困惑

1

采光分析是不是必须要做呢?

新增部分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且应进行采光计算 。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解读:我就问你能看懂下面的图不?

这就是《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中的采光计算方法。

建筑师不要看,看也看不懂!!

今后住宅、幼儿园、中小学、病房楼、养老设施等,凡是有日照要求的就必须满足采光系数标准。怎么办???

2

电井检修应开向公共走道

新规范 :8.3.5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 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 。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3条文说明: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时,可以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解读:在住宅建筑前室或合用前室内开设电气管井一直存在异议,很多消防部门并不认可此项条文说明。

此次要求电气管井开向公共走道,是不是意味着今后电气管井不允许开向住宅楼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呢?用通则弥补了防火规范的漏洞?

十二个重大变化

1

简化了啰嗦的住宅分类

原规范: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新规范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解读:必须注意此处的27.0m不是地面至女儿墙高度,而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0.1的高度执行!!!

2

建筑模数

新增部分

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解读:《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说明:1M指100mm(10cm)。

门窗洞口的宽度有时会不满足2nM、3nM(如1.1m或1.3m门洞口)。

而随着砌体建筑的减少,原来比较强化的3nM的开间进深模数放宽到2nM和3nM。

3

机动车出入口距街口距离

新规范 :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解读:新规中将此条以图示明确,省却了一些规划管理人员对此条的胡乱理解!

4

不允许突出红线和地界的设施

新规范: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解读:①地下**出入口贴红线或地界设置时应考虑此条要求,否则底板或支护桩将无法实施。

②支护桩的锚杆能否凸出呢?

5

地下**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新规范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 5m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

解读:详细要求地下**入口的处置,值得表扬!

6

管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新规范 :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解读:这条规定非常人性化!

每次管线综合时都是各个专业之间的讨价还价,随着施工水平和防护水平的提高,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小水平净距。

7

增加公共场所栏杆设置要求

新规范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上人屋面 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 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解读:这两条中庭栏杆1.2m,栏杆底部0.1m不留空的要求非常重要!在实际使用时也非常人性化。

8

明确楼梯净宽需要考虑面层厚度

新规范 :6.8.2 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 墙体装饰面 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解读:终于明确了楼梯净宽需考虑墙体面层的因素!!

可以想象,为节省公摊,再配合装配式建筑墙体较为平整,将有一批楼梯内墙去除面层的做法!

9

楼梯扶手的细致要求

新增部分 :

6.8.8 室内楼梯 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m 。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解读:这条为新增!

10

凸窗的设置要求

新增部分

6.11.7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住宅设计规范》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解读:此条与《住宅设计规范》5.8.2 条规定有冲突,合并理解的话,如果凸窗有开启扇仍然要防护高度为0.9m?

11

对门斗的设置提出要求

新增部分

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 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0.8m ;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解读:从节能和舒适的角度出发,有条件设置门斗时应尽量设置。

12

使用燃气厨房需与居室(含卧室、客厅)分隔

新增部分

8.4.14 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高度不应低于2.2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 应与居室分隔 ,且不得向卧室开敞。

解读:警告所有的内装公司:“不要碎碎念开敞式厨房!!!规范不允许。”

规范变了!10月起实施新《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原《通则》废止

规范变了!!10月1日起实施新《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原《设计通则》废止……

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将于2019.10.1正式实施!

这是所有建筑设计的基础!!!

它影响巨大,

所有设计师都应人手一本!!!

新《标准》是由《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年版)基础上修订而来,总体看有进步、有遗憾、有困惑……

四个遗憾

1

建筑高度问题

新规范:4.5.2 -2 非本标准第4.5.1 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附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解读:非常令人失望的一条!!!

原本希望此次消防与规划关于建筑高度的说法能够统一。

但是很遗憾,建筑师仍然要在24m高度上被规划和消防部门反复蹂躏!

2

转弯半径问题

新规范:5.2.2 -4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解读:一个转弯半径15年都没有搞定? 2005年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就极笼统,新标准仍然是这么不负责任的一句话!

能不能明确地告诉大家:

普通消防车道 最小转弯半径为6.0m

重型消防车道 最小转弯半径为9.0m

特种消防车道 最小转弯半径为18.0m

3

楼梯平台宽度问题

6.8.4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解读:条文说明中这张配图非常令人失望,净宽度需考虑墙体面层的厚度是很好的进步。

但实际生活中平台处的扶手对搬运大件物品的干扰是很微小的,把净宽度控制到仅有20cm左右的小扶手处真是匪夷所思!难道真的有人会把扶手大大地深入平台?

总之,设计师应该注意:平台处的扶手尽量做小!!

4

所谓的“协调”可能是个大杀器

新增部分:

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组织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2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解读:3-5条我们完全支持!但是1-2条是对广大建筑师的极大不信任!建筑师有能力去理解城市和环境,而不需要把所谓的“风格”都限定出来!

▲贝聿铭设计的法国卢浮宫的扩建工程协调吗?

▲赫尔佐格和德梅隆事务所设计的易北音乐厅(原码头库房的改造)协调吗?

▲最近中标的瑞士卡尔斯鲁纳文化中心协调吗?

一个技术标准把艺术的要求写出来是不是有点“多余”!!

可以预见保守的建筑将会大行其道,大胆的创新和新材料的应用将会被“协调”两个字消灭!

五个进步

1

卫生间可以布置在餐厅上面

新规范: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应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影响或干扰其他房间。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m。

-2 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3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解读:

①公共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超50.0m

②住宅卫生间仍然不允许设在下层住户其它房间上方

③重大变化是:公建卫生间采取同层排水是可设在餐厅、医疗用房等上方

2

女厕厕位数量增加

新规范: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 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1.5~1:2。

解读:重大进步:对男女厕所的比例有了明确的说法!干的漂亮!

3

设置无性别厕所和母婴室

新规范:6.6.3-4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新规范:6.6.6 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婴室应为*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

-2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3 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解读:这两条新增需要大大的赞!但弱弱的问一下:哪个单位允许带孩子上班呢?办公楼的母婴室能用上吗?

4

楼梯踏步的要求细致而实用

表6.8.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m

解读:这一条需要大赞,总体看:

①老年建筑、少儿建筑的楼梯要求更有针对性!

②普通建筑要求稍有放松,应该是考虑到电梯的普及使用。

③超高层楼梯的规定是重大利好!也非常符合实际的使用要求。

5

公建内封闭房间可以设置厨房

新增部分: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 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的事故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②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2 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解读:这一条太给力了!目前很多大型商业餐饮业态的比重很大,厨房的设置非常苦恼,这条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式,问题是能不能执行?

两个困惑

1

采光分析是不是必须要做呢?

新增部分: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解读:我就问你能看懂下面的图不?

这就是《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中的采光计算方法。

建筑师不要看,看也看不懂!!

今后住宅、幼儿园、中小学、病房楼、养老设施等,凡是有日照要求的就必须满足采光系数标准。怎么办???

2

电井检修应开向公共走道

新规范:8.3.5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3条文说明: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时,可以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解读:在住宅建筑前室或合用前室内开设电气管井一直存在异议,很多消防部门并不认可此项条文说明。

此次要求电气管井开向公共走道,是不是意味着今后电气管井不允许开向住宅楼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呢?用通则弥补了防火规范的漏洞?

十二个重大变化

1

简化了啰嗦的住宅分类

原规范: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新规范: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解读:必须注意此处的27.0m不是地面至女儿墙高度,而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0.1的高度执行!!!

2

建筑模数

新增部分:

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解读:《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说明:1M指100mm(10cm)。

门窗洞口的宽度有时会不满足2nM、3nM(如1.1m或1.3m门洞口)。

而随着砌体建筑的减少,原来比较强化的3nM的开间进深模数放宽到2nM和3nM。

3

机动车出入口距街口距离

新规范: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解读:新规中将此条以图示明确,省却了一些规划管理人员对此条的胡乱理解!

4

不允许突出红线和地界的设施

新规范: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解读:①地下**出入口贴红线或地界设置时应考虑此条要求,否则底板或支护桩将无法实施。

②支护桩的锚杆能否凸出呢?

5

地下**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新规范: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 5m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

解读:详细要求地下**入口的处置,值得表扬!

6

管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新规范: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解读:这条规定非常人性化!

每次管线综合时都是各个专业之间的讨价还价,随着施工水平和防护水平的提高,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小水平净距。

7

增加公共场所栏杆设置要求

新规范: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解读:这两条中庭栏杆1.2m,栏杆底部0.1m不留空的要求非常重要!在实际使用时也非常人性化。

8

明确楼梯净宽需要考虑面层厚度

新规范:6.8.2 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解读:终于明确了楼梯净宽需考虑墙体面层的因素!!

可以想象,为节省公摊,再配合装配式建筑墙体较为平整,将有一批楼梯内墙去除面层的做法!

9

楼梯扶手的细致要求

新增部分:

6.8.8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解读:这条为新增!

10

凸窗的设置要求

新增部分:

6.11.7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住宅设计规范》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解读:此条与《住宅设计规范》5.8.2 条规定有冲突,合并理解的话,如果凸窗有开启扇仍然要防护高度为0.9m?

11

对门斗的设置提出要求

新增部分:

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0.8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解读:从节能和舒适的角度出发,有条件设置门斗时应尽量设置。

12

使用燃气厨房需与居室(含卧室、客厅)分隔

新增部分:

8.4.14 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高度不应低于2.2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 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敞。

解读:警告所有的内装公司:“不要碎碎念开敞式厨房!!!规范不允许。”

为安全考虑,使用燃气的住宅厨房必须对外采光通风且与其它空间分隔,否则一旦发生泄漏,追起责任来……,后果很严重!

以上就是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3废止了吗?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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