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96会退市吗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正在推进和佳医疗(300273)投资者索赔案件,前期投资者起诉已获得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和佳医疗退市,后续投资者......接下来具体说说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正在推进奇信股份(002781)投资者索赔案件,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
奇信股份违规情况
2023年4月20日,奇信股份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9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总计178,452.72万元,将导致公司经追溯调整后连续5年净利润为负。
2023年7月5日,奇信股份公告摘牌退市,2022年5月6日,因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推荐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473,005,075.12元,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奇信股份公司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关于索赔条件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在2022年4月1日之前买入奇信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投资者参与索赔联系方式: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
于婷婷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2302室
执业证号:13101201811020696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正在推进华虹计通(300330)投资者索赔案件,本案管辖**为上海金融**,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
华虹计通涉嫌违规情况
2022年12月29日,华虹计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证监局查明,华虹计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华虹计通通过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其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分为两部分:
一是华虹计通组织策划与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卡智能卡有限公司、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鸿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三笔四方贸易,采购销售形成闭环,贸易相关资金几天内在四方参与主体之间完成等额或相近金额的循环,且没有对应的实际物流,前述贸易为虚假贸易。该贸易中,华虹计通通过向仪电物联虚假销售货物,虚增营业收入16,116,068.42元,虚增营业成本15,383,760.66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732,307.76元,占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利润的约13%。
二是由于往年存在工程合作关系,华虹计通2017年初对仪电物联存在18,494,164.33元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为缩短应收账款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华虹计通将2017年因前述虚假贸易对仪电物联形成的含税营业收入18,855,800元全部确认为应收账款,并将当年虚假贸易项下收到的仪电物联回款18,521,000元首先用以冲销以前年度对仪电物联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实现当年少提坏账准备8,231,633.95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8,231,633.95元。通过前述虚假贸易和会计处理,共导致华虹计通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8,963,941.71元。
2023年5月24日,华虹计通发布《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相关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后,公司2017、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179.43万元、-1,811.77万元。鉴于公司2015、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1,361.48万元、-2,894.72万元,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实际已触及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靠前项、第四条第三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靠前款第二项的终止上市标准。
根据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2号)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靠前项、第四条第三项,华虹计通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关于索赔条件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12日到2021年11月27日之间买入华虹计通股票,并且在2021年11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认定为准)。
投资者参与索赔联系方式: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
于婷婷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2302室
执业证号:13101201811020696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正在推进和佳医疗(300273)投资者索赔案件,前期投资者起诉已获得珠海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支持,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
和佳医疗退市,后续投资者查看和佳医疗的公告,可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两网及退市公司公告”--输入“和佳医疗”退市后代码“400175”查看。
和佳医疗违规情况
2023年3月29日,和佳医疗发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和佳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郝镇熙、蔡孟珂合计持有和佳医疗21.25%的股份,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和佳医疗2020年以恒源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等名义,对外划转501,915,344.44元,2021年上半年再以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4,501,739元,相关款项均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致虚增2020年收入39,823,742.1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4.28%,虚减2020年利润5,716,275.28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9.14%。2021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2021年收入62,430,864.78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8.51%,虚增2021年利润7,054,481.14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86%。
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关于索赔条件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根据一审判决,在2020年1月3日到2022年3月21日之间买入和佳医疗股票,并且在2022年3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投资者参与索赔联系方式: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
于婷婷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2302室
执业证号:1310120181102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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