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需要什么条件?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

期货居间人需要什么条件

期货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其身份类似于“房产中介”,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接下来具体说说

登记人数突破1万人!期货居间人登记系统上线满16个月,居间人门槛提升,一大批人离开

期货居间人需要什么条件?
期货居间人需要什么条件?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作为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群体,居间人是期货经纪业务中的重要一环。在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线16个月后,居间人登记人数突破1万人大关。

2月28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了最新一期居间人系统登记情况,截至2023年2月底,共有10034名居间人完成系统登记,登记人数较2023年1月底增加144人。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几天前,国内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刑事案件宣判,**认定两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以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意义巨大。

有行业人士指出,以前居间人普遍是冲着手续费高分成而来,业务素质高低不一,不少居间人与客户之间产生了纠纷。在《期货和衍生品法》以及《居间人管理办法》落地实施后,居间人门槛的提升,并且有法可判,一大批人离开了期货居间行业,促使行业走向更加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上线16个月,登记人数突破1万人大关

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2021年9月1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在系统中登记的居间人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完成协会培训课程等,即需要持证上岗。期货公司应在居间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居间人完成系统登记。

2021年11月1日,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线,期货公司开始在协会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在运行2个月后,期货业协会发布了首份居间人系统登记情况报告。截至2021年12月底,共有10943名居间人通过系统报名参加职业培训,其中6104人完成培训,2693人完成居间人信息登记。

2月28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最新一期居间人系统登记情况。截至2023年2月底,共计17548人报名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居间人职业培训,其中12990人完成培训,10034名居间人完成系统登记,登记人数较2023年1月底增加144人。

方正中期期货研究院院长王骏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期货居间人登记系统上线人数上升表明期货行业更加合规、合法化。在《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后的靠前年,整个期货行业对居间人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将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助力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

据了解,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构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居间人个人执业档案,是一个涵盖居间人信息公示、持续培训、合规监督、信用记录等全流程、动态化的管理系统。

同时,为提升居间人的合规意识和专业水平,中期协针对居间人开设了四门职业培训课程,内容包括《办法》内容介绍、案例解读、信义义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正确作答45道以上考题(共计50道)的居间人,才视为完成培训。

由于居间人门槛的大幅提升,居间人数量大幅减少。根据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期货市场合计拥有149家期货公司,共上报开展居间合作的自然人居间人数量为48437人,目前登记的10034人仅占20%。

有行业人士表示,以前居间人普遍是冲着手续费高分成而来,业务素质高低不一,不少居间人与客户之间产生了纠纷。随着居间人门槛的提升,一大批人离开了期货居间行业,行业将走向更加健康的良性发展。

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案宣判

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根据相关规定,期货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近年来,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就在几天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以开展期货居间为名变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非法经营刑事案件。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刑事案件。

最终,**认定两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禁止两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职业。

上海市人大代表、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经理表示,期货居间业务不能无序发展,本案反映出部分期货居间人在合法经营的外表下从事着损害投资人权益的非法勾当,给当前期货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202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颁行,为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奠定了良好基础。

上海奉贤**刑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杨国志指出,期货从业者应当认清法律红线,恪守业务规定。投资者也应认识投资风险,审慎选择服务机构,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为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贡献力量。

期货居间人需要什么条件?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责编:林根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 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 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承 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 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 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 人信息。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对期 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居间合作条件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 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 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 作: (一)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大部分人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 入期未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 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 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期货公司不得与下列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包括期货公 司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 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二)期货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三)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期货公司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四)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 居间人; (五)期货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 易手续费; (六)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章 居间人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要求居 间人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附件1),并要求居间人坚持投 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 行下列程序: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 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居间人 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 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居间人履行风险揭示程序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履行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义务。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 部活动: (一)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 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 料;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 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 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 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 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 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 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 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 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 其他行为。

第四章 居间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 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 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应当收集并认真审核居 间人提供的资料,充分了解居间人的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 业务素质,对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定。 期货公司在签署居间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要素齐全、填写 完整、内容准确。

第十六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 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 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期货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 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居间人代为开具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 一定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 双方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 12 个 月,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居间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期货公 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到期需续签时,期货公司 应当重新收集并审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与符合条件的居间人签 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五章 期货公司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居间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居间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居间人行为准则、权利和义务、培 训管理、解除合同条件和罚则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明示义务: (一)在营业场所或者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取*高标准、 居间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间人信息查询制度,公示的居间人信息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居间合同有效期等; (二)期货公司应当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 资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 标准,并要求投资者对《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附件2) 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投 资者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 片等。 期货公司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投资者及居间人以 他人名义担任挂名居间人。 投资者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期货公司不得将该投 资者变更为居间人名下客户;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期货公司不 得变更居间人。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 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 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 (一)应当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 24 小时后完成特别回访, 客户确认下述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回访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 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身份 信息、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 否存在禁止性行为、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客户是否知 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 理机制等信息; (二)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机制,采 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设备的 IP 地址、MAC 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频 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 输送嫌疑等情况的,应当进行持续跟踪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清楚知悉其账户的交易情况、客户的日常交易 是否由其本人操作、居间人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等,并向客户进 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承担对居间人的培训管理主体责任。 除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外,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各种培训 渠道和方式,切实提高居间人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 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建立 投诉记录台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 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 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 实现居间人管理过程留痕。居间人档案应当记载居间人基本信息、 合同文件、培训情况、开展居间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违法违规记录及处理情况、考核情况等信息。居间人档案应当自 首次签署居间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20 年。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负责与居间人开展合作的相 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流程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在协会进行居间人信 息登记、报告居间合作情况(附件3)。协会将不定期更新居间人 的身份信息、合同存续关系、培训情况、投诉纠纷记录、提示名 单、失信名单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涉及居间人商业秘密的信息,协会按照有关内部制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提供居间人网上培训课程。居间人应当按 照下列要求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 (一)职业培训:居间人应当在首次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 同前完成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居间人连续两年未与期货公 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在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前应当完成协会提供的 职业培训课程; (二)持续培训:居间人应当在居间合同存续的每个自然年 度内完成协会提供的相应持续培训课程; (三)惩戒培训:被协会要求参加惩戒培训的居间人,应当 在受到惩戒 30 日内或者重新开展居间合作前完成协会提供的相 应惩戒培训课程。 第三十条 投资者、居间人、期货公司之间发生的投诉、 纠纷等事项可以提请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或者 调解。 协会与地方期货业协会建立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具体调解工 作可以委托地方期货业协会开展。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开 展居间合作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或者非现场自律检 查,期货公司及居间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居间人投诉等信息建立居间人提示 名单,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居间人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纠纷, 化解与客户的矛盾。 居间人积极解决问题有效整改的,协会将其移出提示名单。

第三十三条 居间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的,协会 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 (一)违规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 采取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 3 至 12 个月的措施,责令其整改,并 要求相关人员参加惩戒培训; (二)违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损害行业利益的, 参照《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永久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 居间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期货公司不得与其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是否继续支付居间报酬,可以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提示或者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 示程序》《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相关责任人提出不适当 人选建议: (一) 未建立健全居间人内控管理机制,或者未有效执行 内部管理制度; (二) 未按要求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报告或者登记报告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 — 12 — (三) 工作人员违反利益冲突防范规定; (四) 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居间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 性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行使相关权利; (五) 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居间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 条件,仍与其开展居间合作; (六) 超额或者变相支付居间报酬; (七)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展居间合作; (八) 一年内与其开展居间合作的超过2家机构或者10 名 个人被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 (九)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十)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期货公司因存在上述情形被采取限期整改措施期间,不得与 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 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协会移 送公安等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居间人主动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 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且及时向协会报告的,协会 可以酌情对其免除纪律处分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9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期货公司不得新增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 间人开展居间合作。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居间人,如不符合本办 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 过渡期满,经检查发现期货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协会 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 年9 月10 日起施行。

附件1 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注:期货公司可以据实增加相应内容,但不得删减) 本人自愿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本办 法等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 件,已明确知悉本人作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本人不存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 条规定的禁止类情形。

三、本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期间,自觉接受期货公 司管理,主动向投资者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期货公司或者其员 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 不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

四、本人已正确、主动地向投资者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 风险警示,如实披露期货公司的资质等真实情况,不介绍超出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事期货投资,不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 作范围的居间活动。

五、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六、不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 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七、不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八、不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九、不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承诺。

十、不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不夸大或者 片面宣传投资业绩,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十一、不采取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 客户。

十二、不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 将本应属于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利益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

十三、不虚构居间人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十四、不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十五、不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六、不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不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 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八、不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本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时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按时准确报告居间合作相关信息, 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居间人,这些是你不知道的

期货居间人 也称为中介人,其身份类似于“房产中介”,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简单理解,就是给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收取介绍费的中介。 生活中由于期货行业受众群体偏小,大家对居间人不是很熟悉,那么关于居间人这一群体,都有哪些是我们不知道的呢?往下看!

秘密一

居间人虽然从事期货经纪介绍业务, 但他并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 ,其与期货公司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另外,期货从业人员是不允许参与期货交易的,而 居间人不是从业人员,他是可以正常参与期货交易的。

事实上很多居间人本身也是优秀的交易员,他们的客户也都大多是信任他的“好基友”。

期货居间人需要什么条件?

秘密二

居间人的收入来源是客户交易手续费。 交易所会根据情况返还一部分交易手续费给期货公司(一般为30%),期货公司会在此基础上将一部分手续费返还给居间人(一般为40%至70%)。 因此,客户交易量越大,手续费越多,居间人的收入越高。不过,高频交易对交易者各方面技能的要求很高,大部分交易者并不适合做高频交易,所以,一个合格的居间人往往建议客户理性交易,不要过度投机,毕竟细水长流才是共赢之道。

秘密三

一个更不为人所知的秘密,由于市场过于透明和竞争的加剧, 部分恶意竞争的居间人 会将居间收益全都返还给客户,严重冲击了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那么这一部分居间人的收入来源是什么呢? 利息! 由于客户的资金存管在银行的保证金监管账户里,这一部分资金会产生隔夜利息,当资金规模到一定数量级时,收益是很可观的,你懂的。

你是在居间人那里开的户吗?大家怎么看待居间人这一职业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期货居间人需要什么条件?

以上就是期货居间人需要什么条件?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版权:本文由用户自行上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供存储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了解详情>>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