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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往往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相信有过负债经历的人来说都是谈之色变,可以说用噩梦来形容毫不过分。

负债之后,你的生活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外在的东西还在其次,真正折磨你的是精神层面,每天几十个上百个催收电话不停的骚扰,面对被起诉的威胁,很多人都会心态爆炸。

那负债以后该如何调整好心态呢?财优化给各位债务人提几点建议。

负债了如何调整心态走出来?负债怎样调整心态?

1、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无论在怎样的逆境,只要你不悲观、不气馁,心态放端正,仔细地根据自身情况去寻找突破口,一定会有出头的那天。而如果一味沉浸在负债的恐惧和痛苦之中,那么债务永远都得不到解决。

最重要的是不要把身体搞垮,好的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虽然人的能力是存在差距的,但是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坚持不放弃,不丧失对生活的信心,相信我们一定都能走出负债的阴影。

2、停止“以贷养贷”

很多人负债的第一反应就是借钱来还债,但是这种方式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并不能触及根本,而且还会酿成更大的灾祸。

如果停止“以贷养贷”,可能会扼杀债务于摇篮之中。当我们负债越来越大的时候,要学会尽早止损。

3、养成正确的消费观念

我们之后会负债,除去一些客观原因,往往是因为自身的物质消费欲望,逐渐无法匹配财务收入,就会陷入到过度依赖的困境中,甚至陷入到难以自拔的“负债”困境中。因此负债后要扼制自己的高消费行为,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如果自己觉得实在解决不了,可以跟借贷平台,积极主动地去沟通和协商,向他们说明自己目前的困难,以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据财优化观察,如果您负债以后焦躁不安,不知所措,心态爆炸,那么很多问题都得不到解决。只有当你坦然面对后,放开恐惧,心态好转,工作和生活自然也会步入正轨,才能早日清偿欠款。

社会总是在发展,保险产品也是不断地在更新换代中!因此就很容易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已经投保了某类产品,但之后又发现了一款更让人心动的同类别产品。那么,我们需要把原来投保的产品退保后重新投保新的产品吗?

一般情况下来说,不建议轻易办理退保。因为退保可能会面临很大的损失,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有可能彻底失去保障。

那如何判断是否可以办理退保呢?不妨先问问自己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有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自己可以承受吗?

一年期以上的保单,都是有一个犹豫期,一般是10天到15天,极少的可以放宽到20天。这个犹豫期,就是让客户有个冷静思考的时间。如果在这个犹豫期内退保,都是可以将保费如数返还的。但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退保就可能有很大的经济损失。

但如果我们发现,老产品退保后返还的现金价值加上投保新产品所需要缴纳的总保费(年缴保费X缴费期)是小于继续保有老产品剩下的应缴保费总额(年缴保费X剩下缴费时间),这个其实是没有什么经济损失的,相反还是给自己节约了费用。

2、身体状况是否还能继续投保?

如果想重新投保, 是需要重新进行健康告知的。而且,也是需要重新进入观察期的。因此,要想重新投保新的产品,在身体状况没有问题或者是可以通过健康告知的情况下,建议是先投保新产品并经过新产品观察期后,再将原来的产品退保。这样就可以避免了出现无保障的窗口期。

3、新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

新产品可能看起来很不错,但是否真正符合或者是满足自己的需求呢?这个是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投保的重要因素!如果自己不能判断或者是担心自己判断不准确的话,最好是找一位自己信任的专业保险顾问来帮助您进行一次系统化的分析。如果在专业人士的需求分析后,发现自己以前购买的产品不符合自己的需求或者有很大的不足,那么在上面两个问题都得以解决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更换的。如果上面的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建议是在专业保险顾问的帮助下,通过在原有的保险基础上制订加保方案,补全保障或者是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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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保险产品中,大家应该都知道终身保险,终身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障至终身的保险产品,直到身故为止都可以享受到保险的保障,但是有人中途不想交了,想退保要如何做,那买了终身保险可以退保吗?退保什么时候最好?下文小编就来告诉各位答案。

一、买了终身保险可以退保吗

买了终身保险当然是可以退保的,但是一定要符合退保条件才可以进行退保操作。

一般来说只要保险的保单还在有效范围内且还未出险以及理赔过,都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的,当然要是已经出险理赔过,部分保险产品依旧是可以退保的,只不过可能退保与否的意义都不大了。

终身保险退保与其他保险产品退保并无太大的区别,只要按照退保流程完成即可,退保金会在对应的时间内打入账户,大家记得查询是否按时到账即可。

终身寿险5年可以退保吗?买了终身保险可以退保吗?退保什么时候最好呢?

二、买了终身保险退保能退多少

终身保险退保能退多少钱要看选择退保的时间来确定,具体看实际情况。

终身保险退保的时间要是处于犹豫期内的话,可以获得全额退保,但是也会损失一笔工本费,只不过保险的犹豫期会随着保险产品的不同有所区别,因此大家要搞清楚。

如果退保的时间已经超过保险犹豫期,则通常只能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这样一来造成的损失会比较大,因此大家选择退保的时间一定要慎重考虑清楚,避免退保导致不划算。

三、买了终身保险退保什么时候最好

终身保险退保最好选择在犹豫期内退保,因为这样可以退全款,不会有所损失。

犹豫期内退保可以退全款,这是毋庸置疑造成损失最小的方法,当然一旦超过犹豫期,除非保险公司存在有违规行为,且有证据可以表明的话,可以获得退全款,否则一般只能退回现金价值,因此大家要搞清楚。

还有一种选择等待保险退保的现金价值跟已交保费可以持平的话,在退保损失也不大,不过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以上全文就是关于买了终身保险可以退保吗的内容介绍,总之一定要退保的话,最好选择在犹豫期内退保,毕竟这样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小,对大家来说不会造成什么损失,不过最好还是不要轻易退保,希望本期的文章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

哪些情况可以退保维权?

如果我过了犹豫期,想退保是否还能全额退保呢?其实如果销售过程中代理人有违规操作还是有机会全额退保的。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况呢?

  • 代理人是有代签字行为
  • 销售过程中有返钱或者送礼
  • 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收益和理赔
  • 代理人有诱导或者误导销售等

当然全额退保还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

如果你想全额退保,可以私信联系我

跨月重开或作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同时需要冲掉红字发票对应的业务,如需要重开需要重新分录。当月重开发票或作废发票不需要账务处理,如果当月作废发票已经分录,把作废发票冲抵分录即可。跨月红字发票,如果不跨年,只需要冲对应的业务即可,如果跨年,需要考虑所得税影响。

红字发票怎么冲部分金额?红字发票账务怎么处理?

一、不跨年账务处理

1、开具红字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注:如果是重开,对增值税不会有影响,使用负数红字分录即可。

2、如增值税已交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已交增值税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3、办理退税

借: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已交增值税(负数)

4、抵应交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已交增值税

作废发票是否收回问题

1、如果是普通发票,那么需要收回;

2、如果是专用发票,但是发票上面没有认证,也要收回;

3、如果是已经认证了的红冲专用发票,那么原发票就不用收回了,但是要把副票盖上章子还给对方,将成为对方账务处理的有效凭证;

4、如果开具的红冲发票是电子发票,那么原来的就不用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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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年红字发票的账务处理

1、跨年重开发票

跨年重开发票指发票金额没有问题,只是发票金额以外的问题需要重开。由于作废的金额与重开的金额一致,一冲一增,对利润及税务没有影响,所以不用考虑跨年问题。

(1)、开具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红字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负数)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负数)

(2)、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正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正数)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正数)

2、跨年退货或金额出错

跨年退货或金额出错时,不但影响销项税,也会影响营业利润,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缴纳税款有误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所以不论在汇算清缴前还是汇算清缴后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还多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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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退货为例】

甲公司2021年12月份销售给乙公司A产品100件,取得价款113万,其中增值税13万。货物已经交付给乙公司,货款未收到。甲公司已经结转A产品成本60万。2022年3月份,经检测A产品存在重大瑕疵,乙公司将货物全部退回。(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2021年利润足以覆盖本次交易利润)接下来,列示甲公司汇算清缴前与汇算清缴后两个时段的会计分录:

(1)、2021年12月销售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2022年发生退货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借:应交税费—已交增值税 13(可退税也可抵扣以后税款)

贷:应收账款 113

注:退款退的是发生在2021年的业务,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不能影响2022年的营业利润,需要适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3)、退回货物入库

借:库存商品 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

(4)、计算对所得税影响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5)、清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6)、若提盈余公积则转回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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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调整

1、资产负债表:

应收账款调减100万、存货调整60万、应交税费调减10万(所得税)、其他流动资产增加13万(可抵扣增值税)、盈余公积调减3万、未分配利润调减27万。

2、利润表:

调减营业收入100万,调减营业成本60万,调减所得税费用10万,调减净利润30万。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调减净利润30万,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3万,未分配利润调减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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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是杰仕健身杭州 华辰 凤庭店的老会员。他反映因为健身房一位唐经理的承诺,花了大价钱续了两年的卡。现在唐经理离职了,健身房看着似乎不准备认账了。



朱先生:我是老会员,他叫我续两年,当时他跟我续的时候说是打满一百次卡可以全额返还的,而且只要打满了,当场就可以申请返还,那么也是他们当时办这个业务的时候,一个姓唐的经理跟我说的,然后也在合同上白纸黑字也签了。


健身卡不退费怎么办?健身卡续费有优惠吗?


会籍合同上,有一段手写的文字,内容:“运动次数达标100次,达标当日即可申请退还保证金7920元。”上面还有一位唐经理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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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记者:那你现在有几次了)我现在已经将近四十次了 (那还早的呀)但是我去问他们现在店里的负责人。他说这个要满两年后才可以退。就是不管你什么时候打满,哪怕你现在打满一百次。他也是不能退的 (这样的啊) 就这个问题,那我说你这样的话就欺骗我了,那我说收这个协议我不想履行了,而且还没开始,是8月24号开始履行的 (那你现在是零次咯) 不,他说我三月份开始就算了 (啊) 他说从我续卡那天开始算起 打卡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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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介绍,前两年的会员,本来要今年8月份才到期,又在今年三月份续了两年。新续的两年,是从2022年8月24日开始,到2024年8月23日结束。续卡的费用是7920元。他介绍,首次办的两年健身卡,费用其实只需要4800元。


朱先生:它这个诱惑嘛,他说有这个钱返还嘛,他说你现在七千九百二可以返还 (你就冲着这个一百次返款然后来)对,不然我不是傻,我不可能来续,我原来只要四千八,两年,现在要七千九百二,两年,那不是忽悠我们嘛,这明明是欺骗嘛,如果不是因为这个,我怎么可能会用这么贵的价格来续两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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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那位写下承诺的唐经理告诉朱先生,自己已经从杰仕辞职了,让他有事可以找门店的销售经理。目前,朱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唐经理,对方已经不回应了。当场再拨通了对方的手机。


手机语音:您好,您拨叫的用户已停机……

朱先生: (记者:你这个号码没有打错吗) 没打错没打错,我保存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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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目前的诉求是,他续的两年卡还没有开卡,希望能把续卡费用退掉。记者陪朱先生赶到了健身房,前台工作人员表示,相关负责人不在,但他可以记录朱先生和记者的问题。


杰仕健身杭州华辰凤庭店 前台:(记者:就是那个唐经理,他写得那个承诺) 对 (记者:到底有没有效,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就这两个问题就好了,好不好,转达给你们领导)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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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介绍,此前也按照唐经理的建议,通过微信联系过健身房负责销售的彭经理。彭经理建议他先走第一步流程,到前台填写客诉意见单,并放在前台,他会交给运营经理并发邮件向公司。当场连续三次拨打彭经理的微信语音电话,对方都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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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发文字过去问“方便接电话吗?”对方表示:“不方便,抱歉。”前台给了朱先生一份会员意见记录表,朱先生把情况写在了上面。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健身房和朱先生的进一步反馈。

更多人选择商业分红型保单的主要原因在于可以通过分红型保险获得一定的收益,且个人也不会有损失。但许多消费者在投保时还是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投保之后也不确定自身所获得保障,还在问分红型保险交满10年能全额返还吗?

一、分红型保险交满10年能全额返还吗

不一定;

全额返还通常指的是已交保费的返还,这种通常都是不可以的;只不过说通过分红保险我们可以领取一定的分红收益。

分红型保单主要有单纯的分红保单以及附加其他险种的分红型产品,单纯分红险的现金价值往往会比较高,在交满10年之后可以获得费用是有机会大于或等于已交保费的;有附加险的现金价值并不会很高,交满后也无法获得较高的费用返还;具体的要以保单实际情况为准。

分红型保险交满能取回本金吗?分红保险交满10年可以全部拿出来吗?

二、分红型保险交满10年什么时候可以取出来

分红险保险交满后想要领取,通常要以保单合同实际约定的返还时间以及返还方式为准。

商业险保单包含了哪些保障责任、返还责任、分红收益责任等等,都会在合同中直接说明,不同保单的保障是不同的,并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大家可以直接在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中进行了解。

当然了,除了合同约定好的领取方式之外,大家还可以通过退保来获得一定退保费的返还,只不过会有一定的损失,建议大家谨慎选择。

三、分红型保险交满10年还要继续交吗

不需要;

不论是分红型保单还是其他的商业险保单,都是有固定的保障期限以及缴费期限规定的,在投保人已经完成了足够年限的缴费之后,个人将不需要再交保费,直接根据保单合同约定享受相关的保障即可。

当然了,个人想要更好保障的话,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加保,前提是保单拥有加保或减保的相关权益,否则也不能随意更改。

以上就是关于分红型保险交满10年能全额返还吗及相关事项的说明,上述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的要以保单合同实际约定的保障责任为准,有不懂的,建议直接咨询保单承保公司进行了解。

因为种种原因,有的人原来交的是农村保险,后来转交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反过来,有的人原来交的是职工养老保险,后来转交农村保险。那么,这两种养老保险互相转换,今后的养老金如何计算?会有多大影响呢?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保指的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众所周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低,养老金拿到的就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高,养老金拿到的就多。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交农村养老保险后转企业保险怎么算?

一、如果交了几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金如何计算

我二婶几年前是在农村务农,在村干部的鼓励下,交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她跟着我二叔进城打工,开始自己做起了小生意,经过努力,生意逐渐有了小起色,腰包也开始鼓起来了。二婶寻思着为自己今后老了退休多攒点钱,就想把目前交的农保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她咨询我:她原来交了三年农村保险,如果转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话,是不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再交12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呢?是不是把原来交的三年农村保险的差额补上,就成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了呢?

如果你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想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唯一的办法只能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然后重新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账户,从头开始交费,也就是说你属于新参保的状态。

1、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以转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后的养老金都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这两种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相同,但是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账户存储额/计发月数

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储额,包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之后合并累计来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2、缴费年限需要重新计算

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不能累计的。像我二婶之前缴纳了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3年缴费年限是作废了,她转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要从第一年开始重新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只能是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

根据人社部2014年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如果你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只有在你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时,才能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记录合并过来。

我二婶今年48岁了,已经交了3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一直交下去,到60岁正好满足最低缴费年限15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但是,如果转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话,到60岁了还是领不到养老金,要延长缴费3年,直到63岁满足15年最低缴费年限,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而且每月缴费压力也比较大,二婶做小生意,收入不是很稳定。别看这几年赚了些钱,未来到底怎么样也说不好。所以,我奉劝二婶还是慎重考虑。

如果你的年龄超过45岁,这种情况下再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话,很明显就是已经比较偏晚的,面临的结果就是延迟退休。对于参保人来说,你哪怕是延迟退休一年,你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就会晚一年,自己至少会少领将近几万块钱的养老金待遇。超过45岁的中年人,上有老下有小,正是经济压力最大的时候,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并不低。所以还是应该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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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金如何计算

我表舅早年去国外打工,一直以来就没有交过社保。等到快50岁回国才想到退休后的养老金问题。因为国外多年打工的积累,有一定经济基础,自己也为了能多拿养老金,表舅决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于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比较晚,所以到了60岁法定退休年龄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还没有到15年,还差5年才到15年。这5年需要延长缴费,不能一次性补缴。即使按照最低基数缴费,去年一年支出也快2万元了。

但是,表舅前年和几个朋友合伙做生意,赔了不少钱,经济上非常拮据,确实没有经济实力再缴费了。但为了今后退休能多少拿到养老金,表舅想把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缴费几千元,这样可以减轻缴费压力。

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般来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一般无法一次性补缴,当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未缴交满15年,又不愿意继续延长缴纳的,可以选择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于城镇职工养老缴费标准高,因此,其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本息金额和缴费年限均可与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计算。就像我表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经缴费10年了,如果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需要再缴费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这5年还可以一次性补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部分不转移,但这丝毫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不足15年的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费用至15年,到时直接办理退休,享受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交农村养老保险后转企业保险怎么算?

三、转移合并后,退休时怎么领取养老金

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就要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缴纳满15年,就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享受职工养老的退休待遇。退休时,由于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领到手的养老金也会有所增加。

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再继续按月缴纳,那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和缴纳年限就合并计入到居民养老保险。按居民养老保险办理退休,享受居民养老的退休待遇。

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无论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转换,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的原则是不变的。所以,想要在退休后多拿养老金,肯定是需要长缴多缴。我们在选择养老保险的种类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年龄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合适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一旦确定了养老保险类型并且开始正常缴费,尽量不要随意更换。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最好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虽然缴费金额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高,但是今后的养老金待遇也高,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不少人未雨绸缪,决定在年轻的时候买一份保险,保障老年生活。可保险买到手后,才发现自己被业务员忽悠了,保险根本就不适合自己,于是想要退保。但正常退保的话,一般只能退现金价值,而现金价值就是你交保费的百分10到15%,比喻你交10万的保费,而现金价值才4000,如果自己去保险公司退的话就要亏九万六,这是在我身边发生的一个真实故事,来分析给已经买了保险被骗的朋友

被保险业务员欺骗可以全额退保吗?保险业务员骗我买保险怎么退?

王姐是一个宝妈,前不久她发现自己买保险被骗了。在16年的时候一个老同学在保险公司上班,推荐她买的是平安福终身寿险,当时说有病保病,没病交满15年还能返还本金,一年差不多缴费在一万五左右,今年又到了缴费期,王姐在犹豫这份保险要不要继续交下去的必要,就在网上搜了一下,发现这份保险在缴费满期之后是取不出来的,于是打电话给保险公司问,结果真的取不出来,被欺骗了,想退保却只答应退10%的保费,好在王姐有个学法律的朋友,在朋友帮助下全额退保了。为什么王姐可以做到全额退保呢?接下来我们看看王姐是怎么全额退回来的,犹豫期外退保险能退回多少钱?

王姐翻看保单合同后,发现该保险的犹豫期是15天。要知道在犹豫期内退保的话,保险公司是需要无条件返还全部已交保费的,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太大的损失,最多会扣掉十几二十块钱的工本费,那都能接受可王姐的保险早过了犹豫期了,后来王姐找到他的懂法律的朋友,在他朋友在翻看保险合同以及和保险公司业务员交流的聊天记录后,朋友发现了问题关键点。原来业务员为了做成这一单保险,答应给王姐反5000现金,还是微信转账的,要知道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这种东西是不允许私下返点给客户的。

于是王姐朋友根据保险法帮王姐写了一个取证方发,王姐按照这个方案给业务员打电话,录音取证了,有了返利的聊天记录等录音证据,王姐开始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按王姐朋友交的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保险公司不全额退保的话,她这边就要递交相关的证据,到保监会去投诉了。结果王姐的证据充分保险公司才同意给王姐退全额的,如果大家也有被保险忽悠了身边有朋友被骗的都可以按琴姐的方法去处理,有不懂的朋友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现在人们的收入水平相较于前几年来说,有了很大的提升。买车在现在也是比较普遍的,几万元就可以买一辆车,压力也比较小。不过在4S店去买车时,4S店都会劝你贷款买车,这是为何?

为什么不建议贷款买车?为什么4s不要利息也要贷款买车?

按照常理来说,能全款买车的人,4S店可以一次性收到全款,回笼资金更快,应该4S店比较喜欢这类人。但事实恰恰相反,4S店更欢迎贷款买车的。就算你准备了全款,4S店的销售也会各种劝你贷款买车,付到一定比例还可以免利息。很多人本来想全款买车的,后来还是妥协了,变成了贷款买车。

为什么不建议贷款买车?为什么4s不要利息也要贷款买车?

首先我们要知道,4S店销售的收入来源,销售主要是靠销售出去汽车赚取提成。如果是全款卖出一辆汽车,提成其实并不高。而且现在汽车的裸车价格也比较透明了,多去问几家店,加上网上的信息,就能大概知道低价是多少。所以销售全款卖出去一辆车,并赚不到多少钱。

为什么不建议贷款买车?为什么4s不要利息也要贷款买车?

而要是贷款买车就不一样了,贷款买车的操作空间很大,可以收取各种附加费。因为4S店跟银行都是有合作的,当顾客选择贷款模式之后,如果有利息的模式,销售会有额外收入。就算是首付比例高,贷款2年没有利息,也会收取金融服务费,还有代购保险、GPS费用等。

为什么不建议贷款买车?为什么4s不要利息也要贷款买车?

相信很多人都有体会,在4S店首次买车时,买的保险价格比外面都要高,但是因为你是贷款买的,又不得不在4S店买保险。顾客选择贷款买车,4S店销售赚的比全款买的多了几倍。所以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那就是当4S店销售问你全款买车还是贷款买车时,如果你说全款,那车的价格就会高一些,销售也不那么热情了,还会不听劝你贷款买车。

你还知道什么原因?

为了保全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被分割,离婚前一方可能会突击为子女购买保险。那么,这个保险可以不被分割吗?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真实的判例。

【案例】

原告甲与被告乙,育一子丙,2015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9月20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1份,投保人为乙,被保险人为丙,交费期满日为2025年9月19日。

该保险的保费为每年1834元,婚姻存续期交纳5次保费,离婚后至2017年9月,甲和乙各交纳1次,合计12838元。

2017年12月2日,乙办理了保险退保手续,保险合同终止后退回费用11501.96元由被告领取。

2018年,乙退还甲2017年代缴保险费1834元。

2019年11月15日,双方因分割退保费不成,甲将乙起诉到法院。

甲乙离婚时,并没有分割这份保单,而是选择离婚后退保,甲还有权利分割吗?

首先,我们先搞清楚一个关键问题,给子女买的保险,父母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分析】

这里需要分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解除保险合同,申请退保,主张分割,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夫妻中的一方使用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保险,如果投保人申请退保(这是投保人的权利),退保回来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况:不解除保险合同或变更投保人,主张分割,补偿保单价值的折价款。

和第一种情况一样,已经缴纳的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要是分割的。

不一样的是,一方主张分割保单价值,而另一方愿意继续缴纳保费。

此时,如果双方同意,不退保,可以通过一方补偿对方保单价值折价款(既包括保单的现金价值,还包括交纳的保费)的方式进行分割。

第三种情况:不解除保险合同或变更投保人,不主张分割,视为赠与。

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与子女的关系没有改变,被保险人的权益没有受影响。

如果投保人愿意继续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缴纳保费,可采用转换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

此时,双方在离婚时如果没有主张分割,就视为投保人一方的赠与,不作处理。

我们这个案例,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需要分割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裁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被告甲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乙关于保险单号码为xxxxx保险合同的退保现金价值4107.84元(11501.96÷7×5÷2)。

【启发】

给子女购买的保险,父母离婚时是可以主张分割的,根据是否退保,有不同的分割内容。

但是很多父母出于对孩子的爱与关怀,放弃分割,即视为赠与。

但是离婚前突击为子女购买保险的情况,还需要一事一议,具体分析。

那么,又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如果子女作为受益人得到的身故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下期接着聊。

养老保险参保者,出现两种情况时,养老保险关系必须转移。

一是跨省流动,二是跨制度流动。

跨省流动是指:

参保者的工作从一个省转入另一省去工作,叫跨省流动。

跨制度流动是指:

参保者先在自己居住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去了用人单位打工,用人单位又为参保者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这种参加缴纳了两种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叫跨制度流动。

参保者无论发生跨省流动还是发生跨制度流动,办理退休时都需要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而过去参保者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必须亲自回原参保地才可以进行办理。

现如今参保者再不用费事回原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直接在网上办理转移即可。

下面就教大家如何在网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在网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可以在三种办理程序中选择其一进行办理。

网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三种办理程序分别是: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掌上12333APP。

与电子社保卡相关联的公众号或小程序。

上述三种程序都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但无论选择哪一种程序进行办理,首先都必须先注册账号并登录。

登录后,点击选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然后按提示在相应的题目下填写本人的基本信息和转移信息——信息填写完毕后,需要按提示点击申请认证——认证完信息以后,即可提交申请,完成转移手续的办理。

申请完以后,还可以随时打开APP软件查询审核结果及进度情况。

目前已经有31个省开通了网上社保关系转移系统,供参保者使用。

养老保险转移凭证怎么开?教您网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怎么操作?

在采购工作中,我们常常通过分析和预测行情走势,并在行情低点实施战略采购,与供应商签订批量合同,以规避行情上涨带来的采购成本上升的风险。但是,行情若大幅上涨,供应商或迫于生产成本高企的压力,或为了寻求更大的利润空间,可能将拒绝交货。

催告函,供应商拒绝交货,怎么写履约催告函格式?

当供应商拒绝交货,我们在起诉前建议先催告,书面要求其履约。履约催告函作用至少有三:

第一,起到督促对方履约的作用;

第二,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第三,起到证明对方违约的作用。

那履约催告函怎么写?

履约催告函的结构是:

第一部分:阐述依据; 第二部分:陈述对方违约事实; 第三部分:主张权利; 第四部分:表达如果对方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我们的要求 和措施。

设有法务部门的公司,履约催告函一般由律师拟定发出。有的公司会委托律师事务所拟定发出。由律师发出的履约催告函更正式、严肃和严谨,威慑性更强。

但不论是由律师发出,还是由采购发出,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有两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提醒一下:

第一,要摸清事件中的法律关系。要充分掌握其中的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哪些是合理的、可以主张的权利。注意规范措辞,且不能盲目要求对方履行没有依据的义务。

如:如果贵方不在今天交齐我方的所有货物,我方将处罚贵方叁万元整。(其中,“今天”是否是合理期限,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是要给出合理期限的;“处罚”是行政用语,买方并没有“处罚”卖方的权力,应主张“违约金”。)

第二,要避免陷入被动。由于履约催告函是有法律效力的,要避免陈述不清、产生歧义,或者不小心做出承诺,而反而将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如笼统地主张权利:如贵方逾期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我方将保留追究贵方给我方造成一切损失的违约责任的权利。(貌似语言很犀利,很有震慑力,但当真正对方逾期不履行时,我方却负有对损失举证的义务,而多数时候却很难举证,变得难以执行。)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闫浩然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什么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2014〕8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故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法》二百六条规定的加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性质分析

虽然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共同构成了加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不相同且相互独立、分别计算,此两者在法律性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均不相同。于讨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前,须对此二者进行厘清,可避免在理解和适用中的错误。

(1)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的权利,适用范围为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属于间接的强制执行措施,其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一般债务利息源自当事人在合同等的约定,受《民法典》《公司法》等实体法的约束。

(2)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受程序法约束,体现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督促,计算方法法定,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性质特点;而一般债务利息则受当事人于合同约定及其他实体法的约束,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3)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在实务中一般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这也是其惩罚性的直接体现;而一般债务利息则与当事人约定的起算时间相应。

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是进入执行程序后赋予执行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其计算方法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具有法定性的间接的强制执行的措施。

计算方法

(1) 法定计算方法

〔2014〕8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首先排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一般债务利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并不停止计算,以加倍方法计算一般债务利息部分系对债务人的权利的侵害;其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系妨害执行的惩戒措施,计算方法并非文字字面意思的利息直接“加倍”,而是按日万分之一点五标准计算。另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仅计算被执行人未清偿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已经清偿部分不再计算。

(2) 计算起止时间

〔2014〕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3) 计算范围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按照此条规定,只要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金钱债务,均应计算,但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费、违约金是否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存在诸多争议和不同处理,笔者整理提出观点如下:

1.诉讼费的排除。

关于诉讼费是否属于可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曾有不同声音,有观点认为诉讼费应当计算,原因在于过去生效文书或会载明诉讼费的支付问题(现在实务中仅会载明承担问题),且诉讼费存在大量的申请人预交的情况。而更多观点认为诉讼费不应计算加倍,原因在于诉讼费系当事人向法院交纳,其性质不同于债务中的金钱债务,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的内容,诉讼费的性质系提起诉讼程序的费用,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中一般利息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的结果,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系对未按期履行债务的惩戒,其惩罚性的性质与诉讼费完全不同。诉讼费最终是由法院收取,而生效法律文书就诉讼费用的处理也仅系解决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故不应作为基数计算。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债务利息的本质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对于判决而言,是指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所产生的利息”,所以诉讼费应被排除在计算基数之外。

基于此,虽然诉讼费应被排除,但除《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诉讼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鉴定、评估、拍卖费用,其他程序中公证费、仲裁费以及律师费等都应是可以计算加倍的,同时前提条件在于这些费用都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否则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系间接执行措施就不允许其被支持。

此处还有一个例外需要说明,如果采用调解书的方式将诉讼费的支付进行了明确,同时约定了支付的期限,那么这时出于对执行申请人的保护,在诉讼费支付已经是债务人的义务并有明确的支付时限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对此种情况诉讼费支付义务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违约金的争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计算加倍利息是常见情况,判项中也多有利息、逾期利息等表述,但在商事案件的判项中多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出现判令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此违约金或为固定数额,或有明确的计算方法,若逾期履行是否可就违约金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实务中争议较大。

从法律性质角度出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而违约金的性质则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其基础在于守约方遭受到的客观损失。基于性质原因,违约金是否可以计算加倍产生了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出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违约金可否计算加倍不能完全否定,也不能一概认定,因其性质相似性,可分情况处理,即:

确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计算;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方法可计算得的违约金可以计算;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实际履行义务完毕之日前,根据计算方法计算的违约金因为惩罚性的冲突,不能计算。

3.未载明加倍部分利息计算的处理

在某些生效法律文书中,或存在未载明计算并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情况,此时实务中有出现在执行中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情况。笔者认为此时应当继续计算,原因如下:

(1) 从权利性质出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系执行程序中赋予执行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权利基础在于《民事诉讼法》及〔2014〕8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系间接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不因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载明而否定,除非执行申请人明示放弃。

(2) 从文义解释角度出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加倍支付在执行程序中应理解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职权问题,不受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载明的限制。

4.调解书执行的特殊情况

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在调解书中若出现就调解事项违约的相关约定,是否应继续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有特殊情况。一般而言,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论其是否载明。但调解书的特殊之处在于,大量调解书是以限期履行义务条款并相应设定违约责任而实现的,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即修订后的二百六十条)。故在执行过程中,调解书确定的违约责任一旦通过执行实现就无法再主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其他问题

(一)停算的例外

〔2014〕8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对于此条需要明确:停算例外的情况仅有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及再审中止执行期间,除此两种情况之外其他情况均不停止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实务中终结本次执行、达成执行和解不属于上述情况,均不能豁免延迟履行的加倍计算。

(二)执行中的清偿顺序

〔2014〕8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当事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位于金钱债务本金之后,这与一般执行中先清偿利息再清偿本金的约定或者习惯不一致。需要说明的是,该顺序问题虽然尊重意思自治优先原则,但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时,将严格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优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遇上债务人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中的债务债权纠纷,可以通过去法院起诉解决。但是怎样起诉,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程序上,去哪个法院起诉,即确定管辖问题;

二是实体上,即起诉谁,诉讼请求,有哪些事实与理由。

欠债怎么起诉?欠债不还去法院起诉有用吗?

起诉之前首先得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确定了立案法院之后,就得知道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对于一般的借钱纠纷来说,起诉所需要的材料和证据如下:

一、双方的身份信息

二、起诉所需的证据

三、起草起诉状

欠债怎么起诉?欠债不还去法院起诉有用吗?

评估自己目前手上有哪些证据和材料,整理好这些起诉所需要的材料,就可以根据诉讼流程起诉了。具体要准备的法律文书为起诉状和证据。 另外最主要的是要对方的身份信息,这个是为起诉必须项。

注意诉讼时效

首先得知道手上拿的是欠条还是借条,两者的诉讼时效存在区别:

(1)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后3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

欠债怎么起诉?欠债不还去法院起诉有用吗?

(2)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后3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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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财产能否顺利拍卖、变卖直接决定财产变价问题,是债权顺利实现的决定因素。如果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恶意占有被执行房屋拒不腾退,会让竞拍人心生顾虑,降低竞拍人的积极性。如果执行法院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交付”,估计无人参与竞拍。执行财产变价将无法完成。法院有无职责强制腾退房屋?对于拒不腾退房屋的行为有何应对措施?

强制执行拒不还钱怎么办?被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腾房怎么办?


强制执行拒不还钱怎么办?被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腾房怎么办?



一、法院应履行强制腾房的职责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制裁、惩罚被执行人或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等方式达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强制措施最主要的表现方式就是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将变价款支付申请执行人。


竞拍人最关心的问题是我支付了房款,能否能完整地占有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所拍房屋因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恶意占有拒不腾退,执行法院却不负责强制腾房,势必造成以下司法乱象:一是变相鼓励被执行人都拒不腾房;二是法拍房从此再无人问津;三是人民法院司法权威荡然无存。


有些地方法院会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交付”,这种做法是违背法律精神的。最高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明确了法院履行强制腾房职责的意见,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0条的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强制执行拒不还钱怎么办?被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腾房怎么办?



二、拒不腾退房屋的应对措施

1.关于强制腾房的法律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2.关于强制腾房的实践障碍:实践中,执行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限期腾房后,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或其亲属仍占有被执行房屋拒不腾退。执行法院执行法官组织法警、辖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公证人员等实施强制腾房措施。有些被执行人或其亲属采取肢体阻拦或躺倒等极端对抗的方式阻挠工作人员腾房,导致强制腾房工作无法实施。有些执行法官担心对抗中出现风险,尤其是上年纪的被执行人或其亲属,对于恶意阻挠行为未采取任何措施,一味的压制申请执行人,导致执行案件长时间拖延。


3.关于恶意阻碍腾房的应对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以下强行的,可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拒不腾房的行为,执行法院有权根据阻挠程度采取罚款、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恶意阻挠严重的,可以追求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笔者认为,恶意阻挠腾房行为在法律上已明确规定了惩罚措施,只是实践中对老赖打击力度远远不够。这就需要执行法官面对老赖敢于动用法律赋予的惩治措施,让老赖考虑到违法成本不敢对抗执行。这就需要在制度上保障执行法官依法行使权力,打消其动用强制措施的各种顾虑,扭转风清气正的司法风气。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6-12-01)


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文苗与查俊英离婚,并将该市大观区市府路南一巷7栋103室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俊英。民事判决生效后,查俊英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2013年5月6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文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房屋,被执行人张文苗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张文苗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文苗在指定期间迁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当天,张文苗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并在屋内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2014年1月14日,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张文苗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张文苗情绪激动并殴打办案人员,致使一名办案人员嘴部受伤流血。2015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张文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大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苗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已履行完毕,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苗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强制执行拒不还钱怎么办?被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腾房怎么办?



三、关于强制腾房的时间节点

实践中,各地法院关于强制腾房的时间节点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先完成强制腾房,后评估拍卖;二是先评估拍卖,待拍卖成交或同意以物抵债再强制腾房。时间节点的不同会影响执行效率。


笔者通过对部分法院的实地调研,倾向于第二种做法。理由如下:1.强制腾房的成本非常高,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废了九牛二虎之力先腾清了房屋,事后却流拍了,且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接受抵债,前面的腾房措施失去意义。2.先腾房后拍卖的做法,申请执行人积极性不高,且此时还未有竞拍人出现,缺少了竞买人的积极参与。因为担心流拍,所以申请执行人仅是抱着参与的态度,并非全力配合。3.唯一住房先腾房需要垫付5-8的租金,若事后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涉及租金的损失和腾退的房屋返还问题。4.若执行房屋均需先腾退才能拍卖的话,执行效率非常低。最占用司法资源的强制腾房环节前置,对于有些易处置的房产因未来的及腾房而不能挂网拍卖,对于有些执行财产可以预见到拍卖成交率很低,却必须占用司法资源腾房。无论从法院的执行质效考量,还是从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角度,对于执行财产先进行评估、拍卖后强制腾房更有社会效果。



强制执行拒不还钱怎么办?被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腾房怎么办?



四、实务提示

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面对老赖拒不腾房的情况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提示一:了解当地执行政策,主动沟通执行法官。各地法院对于强制腾房的政策有所差异,申请执行人一定要熟悉所在地的执行政策,以有利于债权实现目的积极沟通执行法官,高效推动执行程序。


提示二:先评估拍卖后强制腾房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有的法院采取的是先强制腾房后挂网拍卖的做法,如此做法弊大于利。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沟通执行法官先评估拍卖,避免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腾房后却遭遇流拍的尴尬。


提示三:面对老赖拒不腾房应严厉采取惩治措施。打击老赖诸如拒绝腾房等拒执行为,更多的表现为法院是否作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坐以待毙做个吃瓜群众,应积极依据相关法律依据请求执行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拒执罪等惩治措施,主动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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