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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要求,企业在国外进行投资需要怎么做


经过调查发现:有许多公司没有进行境外投资审批,就注册了境外公司或开展项目,后续需求资金,根本没办法合规的出去;而且经营许久的境外公司利润想合法收回,因为之前流程不合规,无法汇入国内……那么公司对外投资,资金如何才能合规出境,接下来我们重点介绍一下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指南。

公司去国外开公司可不可以不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当然不可以,合规资金出入境更安全。为什么要做,最大的优势在于:合规,资金出入境更安全,另外也是保障我国资金。境外投资备案最好是是在资金出境前办理完境外直接投资审批手续,这样时间上来说比较合理合规。证书有效期均是2年,可延期、取消、变更。

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1、前置程序:内部政策、国资委审批(涉及央企)

2、发改委申报:侧重“投资项目”

核准:敏感类,直接/间接投资

备案:非敏感类,直接/间接投资

报告:大额非敏感类,间接投资

3、商务部申报:侧重“标的公司”、核准(敏感类)、备案(非敏感类)

4、外汇登记:ODI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

5、驻外使馆登记:中国驻外(各国)大使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条件

1、境内公司至少好成立满1年以上(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2、至少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

3、净资产回报(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至少好高于5%,越高越好;

4、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至少好低于70%,越低越好;

5、股东背景、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

私募基金到期无法兑付,私募基金延期兑付怎么投诉?

【本案要点】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投资特别是股权型基金的时候,尽量选择有回购约定的基金或在合同中要求补充约定回购条款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A公司与上海LH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H”公司)签订《LH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A公司向“LH”公司认购LH1号私募基金份额160万元。

当日,A公司向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汇入160万元,之后“LH”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书面的《认购确认书》。同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登记。

2020年基金到期前,“LH”公司单方面出具《关于LH1号私募投资基金赎回/清算延长事宜的告知函》,告知A公司,称因基金底层资产目前尚不能变现为由无法支付赎回款,后提出由“LH”公司出面支付基金赎回款。

随后,双方签署了《回购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LH”公司回购时间和回购价格,约定了“LH”公司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回购价款等违约责任。但回购时间届满后,“LH”公司至今未能支付任何款项。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法财达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判】

在庭审中,法财达律师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回购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虽然被告LH公司辩称,其法定代表人未在《回购协议》上盖章,也未授权他人盖章,故《回购协议》对被告不发生效力。但是,被告又对《回购协议》上被告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无法证明上述公章遭盗用,因此这份协议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就本案被告LH公司在庭审抗辩《回购协议》的刚性兑付条款约定无效的问题,法财达律师团认为,保本性兑付也即刚性兑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所定义的金融机构中,并不包括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也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可见《指导意见》并不直接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且《指导意见》仅规定了刚性兑付的表现形式及相应的行政管理监督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指导意见》旨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本案中,《回购协议》系在基金赎回阶段,因被告无法依约兑付原告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订立,这也有别于在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过程中为诱导投资者而承诺的保底回购条款,被告在该协议中承诺的以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全部标的基金份额,可以视为被告在原告客观上无法实现投资目的时,双方达成的对原告予以补偿的合意,应属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接受了法财达律师团的说法,判令被告上海LH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回购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180余万元。

此外,监证会也发布了对私募基金机构LH的行政处罚决定书,LH在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承诺收益、信披逾期等多项问题,责令其3个月内完成整改。

【律师分析】

最后,结合这起股权投资纠纷案,法财达也要建议各位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投资,特别是股权型基金的时候,最好能在签订协议前,可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同时,还应该尽量选择有回购约定的基金或在合同中要求补充约定回购条款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此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能去实地了解和考察项目。对于多期的项目,要了解之前几期的兑付情况,一旦发现存在逾期问题,最好即刻终止投资意向。

总之,在私募基金纠纷中,一些企业可能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一旦遇到延期兑付的情况,法财达律师建议,这时候一定要打“时间战”,

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因为只有越早采取行动,取得和解退款的可能性才会越大。

有粉丝问,信用卡逾期打电话协商分期银行不同意,别人都可以协商成功,为什么我不行?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今天这篇文章就讲一下信用卡协商的注意事项,沟通时哪些点不能跟银行提及

信用卡违规使用

信用卡明确规定借款只能用于日常消费,不可以用于投资、理财、购房等非消费领域

你在沟通的时候却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自己投资做生意失败,欠下了巨额债务。违规用卡,这样表达银行方面不仅不会同情你,还会加大起诉的风险

信用卡协商分期流程,怎么和信用卡协商个性化分期?

协商是银行的权利不是义务

很多人拿着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去要求银行必须给五年六十期的分期,这样更不对

这条规定里明确写着发卡银行可与持卡人平等协商,不是让银行必须给出方案,个性化分期协议需要银行与持卡人达成一致意见

要有理有据思路清晰地向银行表明你的困难情况和还款计划

困难情况表达时情绪要到位,用最平淡的语气说最惨的遭遇,难以引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共情

每月收入多少,能拿出多少用于还款,让银行了解你的还款能力,方便给出合适的分期方案

信用卡协商分期流程,怎么和信用卡协商个性化分期?

讲别人的分期案例与银行产生对立

沟通多次银行始终不给分期方案,有些急性子的同学就跟银行阐述:为什么别人可以分期,甚至还能本金分期,为什么我不行

这是大忌,之前有个粉丝建设银行逾期4个月,我也结合她的个人情况跟她讲她的建行可以谈到本金分期,就因为她沟通时拿别人的案例跟银行争辩,最终分期银行要收3‰的手续费,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作为借款人,欠款逾期,是我们违约在先,却还拿别人的分期案例拆台,推翻银行没有分期方案的说辞,这种情况下已经和银行产生对立,严重的讲是刀兵相向,不是在协商

现在是我们有求于银行,态度要端正

信用卡协商分期流程,怎么和信用卡协商个性化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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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95188是网商银行的客服电话。如果网商贷逾期后,无力偿还,是可以拨打这个电话,跟网商贷协商还款的。协商还款,一般有两个政策。一个是协商一次性还清,然后减免所有违约金和利息。另一个就是协商再次分期还款。第一个协商政策,网商贷比较容易同意。但是想要协商再次分期,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了。比如贫困证明,失业证明,疾病病例,征信报告等等。

很多人表示:拨打95188根本协商不成功过。其实协商还款,最重要的就是话术。我们接通客服后,首先要跟对方表明一下自己的还款意愿和导致逾期的原因。其次就是强调一下催收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的影响。最后就是提出自己的诉求。想要减免或者是协商二次分期。很多人就是因为不会说话,才导致每次协商,都以失败告终的。

95188怎么协商延期还款?360打哪个电话可以协商还款?

很多人会问,为什么网商贷逾期后,可以协商还款?首先大家要明白,网商贷是网商银行的金融产品。那么既然是银行的金融产品,就会有协商政策。就比如我们的信用卡逾期后,想要跟银行协商分期还款,银行也是有一定的协商政策的。但是非银行的金融产品,那么就没有协商政策了。比如很多的网贷,是不接受协商分期还款的。必须要一次性还清才可以。那么这就是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区别。其实还有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银行的监管。很多人应该都发现了这个问题,就是网商贷逾期后,跟网商银行协商了很多次,都没有结果。但是投诉几次后,网商银行就会主动联系我们了。那么这就是银行的监管。所以如果大家的网商贷逾期后,实在是无力偿还,就可以先拨打95188协商,如果不同意,我们就去监管部门投诉。

95188怎么协商延期还款?360打哪个电话可以协商还款?

最后总结一下:打95188是可以协商还款的。因为这是网商银行的客服电话。如果网商贷逾期后,实在是无力偿还了,那么就可以拨打这个电话,跟网商银行协商还款。不过一定要注意协商的话术。另外就是如果网商银行不同意协商,我们就去监管部门投诉。

近日,又一省发文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8月5日,福建省住建厅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实施范围:

  •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方式和有效期

  •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之后30日
  • 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可撤销。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外,不得解除担保责任


金额和费用

  •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已有10省份发文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可以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附原文: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可以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可以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保护建筑农民工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征求你们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22年8月20日前反馈我厅建筑业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5日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范围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等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保证人,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和有效期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同一金融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之后30日。工程未完工工程款支付担保到期的,总包单位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建设单位更换新的保函、保证保险或延长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

(五)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可撤销。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外,不得解除担保责任。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和费用

(六)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结算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以该段合同额的10%为担保金额。

(七)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保证人协商确定。担保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期(年)限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程序

(八)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承发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要求完成竣工结算并支付结算款的,总包单位可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由保证人依照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承担担保(保险)责任。保证人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提交的书面索赔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十)工程款支付担保使用后,或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项目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约定比例重新提供担保。建设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或保险合同即行失效。

(十一)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已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且总包单位出具建设单位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书面说明,返还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

五、强化制度落实监管

(十二)总包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当将本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及时上传至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施工企业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工作,核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

(十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供、更新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依法予以纠正。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总包单位启动工程款支付担保索赔和金融机构代为支付工程款情况,避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保护建筑农民工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利息的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

罚息复利计算公式,罚息可以计收复利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案情摘要

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资金4亿元,借款期限36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10%,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同时约定借款人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此后,A银行以B公司违约为由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起诉B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其所主张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法律问题

罚息能否计收复利?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目前并无罚息可以计收复利的规定。不允许罚息计收复利,既能使借款人免于双重处罚,符合公平和补偿原则,也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乙说:肯定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利率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计收复利的利息应当包含期内欠付利息及罚息。现行法并未禁止罚息计算复利,而是允许当事人约定贷款的结息方式,只要不超过利息上限即可。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罚息、复利通常仅适用于金融借贷。在金融借贷中,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当无疑问,此时复利的计算依据为结息日时欠付的利息乘以相应的利率,故复利的计算标准与结息日密切相关。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因不存在结息日问题,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罚息计收复利问题。当然,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结息日及逾期罚息的收取有明确约定的,也可能存在罚息计收复利的问题。鉴于现行法对罚息计收复利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种交易安排,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考虑到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对是否存在罚息应否以及如何计算复利的条款,应当由金融机构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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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息复利计算公式,罚息可以计收复利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贺小荣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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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息复利计算公式,罚息可以计收复利吗?

欠钱后躲够五年就不用还债了?近期不少人看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规定:“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于是便认为欠债不还满五年就可以不用偿还,这是明显的错误理解,对“满五年”的认识要注意三个重要的细节:

一、“满五年”的起算时间不是借钱之日而是从法院不再执行本次程序时。

张三在2020年1月向李四借款5万元,约定2021年1月偿还却没有按约支付,李四将其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后还是不还,于是李四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2021年5月裁定启动执行程序。在两年强制执行期间内法院仍没有发现张三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在2023年5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才开始计算“满五年”的终结期限,即2028年5月才算到期终止,而不是从2020年借钱时就开始计算。

二、“终结执行”需要法院先行裁定实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草案》中明确规定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同时满足以下四点: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或者已经处分完毕但是债权尚未全部实现;

(四)已依法采取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执行行为。

这四点很难同时做到,如果欠款人满足的话则说明他确实没有还款能力,而非故意躲债不还。

三、“终结执行”还需要在五年内发现新的可以用来执行的财产。

如果张三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年期间届满前取得了部分资金,那么就要根据《草案》的恢复执行条款立马恢复执行。此外,如果李四或者法院发现了张三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也可立即恢复执行,所以真正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是非常少的。

因此,认为欠款人能够利用《草案》最新规定逃避五年从而拒付欠款的想法是非常片面的,在新法中设立终结执行条款是为了给确实无能力还款者“重新做人”的机会,避免因为一次失败而永久无法翻身的情况。

刚才突然间就很气愤,因为我刚才刷快手的时候突然看到欠我钱的那个人上线了,我就忍不住了,我上去就直接就问了,什么时候还钱,这个钱当时是工程款,人家公司结算了,他自己没经过我们同意把钱花了,现在也有四五年了,刚开始的时候打电话发信息还会回,现在就是啥都不回,过年也不回家,就都躲着,他们家有车有房,听说还换了新车,我听到这个简直是气的不行。

为什么现在欠钱的

欠款不接电话不回微信怎么办?欠钱不还,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太让人气愤了怎么办?


欠款不接电话不回微信怎么办?欠钱不还,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太让人气愤了怎么办?

人都这样,有钱也不还,我算是知道了,为什么现在很多人不愿意借钱出去了,因为很多时候就是有去无回,或者不知道给你拖多少年,欠钱的都是大爷,我们也算是认识,一直没有正式的走法律程序,就是希望不要把关系搞那么僵,刚才我发信息了,人家在线也不回,真的很气人啊,现在怎么有这种人,大家有没有好的办法,给我支个招吧。

张某与大同某中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19)晋民再241号


目录:


1、终审判错了,怎么办?

2、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3、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怎样起算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

5、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该怎么办?



笔记正文:


1、终审判错了,怎么办?


这是一起由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终审法院判错了,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后,可能会遇到三种情况: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遇到这三种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认定劳动关系,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双方主体适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中,张某是从2007年9月起,在大同某中学担任编制外代课教师,直至2014年9月辞职。

2007年9月之前,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是《劳动法》,《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到2005年5月25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确立了以实质要件而不是劳动合同判断是否劳动关系的方法。但是,《通知》的位阶最多只能算部门规章,在和《劳动法》冲突的情况下,《通知》仍然得不到适用,直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

《劳动合同法》事实上确认了建立劳动关系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要件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把《劳动合同法》的效力直接溯及到实施前,认可了实施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张某的情形就比较符合这一条规定,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有些特定情形,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另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之外,法律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就是证明己方所主张内容的证据由对方掌握着,对方应当提供该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之前有当事人问我这是不是举证责任倒置,我说并不是,这实质上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一种体现,其核心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这种规定和民诉法规定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又不完全相同。目前,这样的规定有以下几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就争议的事实而言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谓“举证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其实质上还是一种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像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保缴费记录,"登记表"、"报名表"之类的用工登记记录,考勤记录等,这些由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往往是可以证明劳动者主张的,所以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在时,仲裁委有权利命令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提供不了,承担不利后果。难点在于,这里的不利后果,是不是意味着,用人单位提供不了这些证据,仲裁委就直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这就是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也是和真正的文书命令制度的区别。如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劳动者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用人单位提供相应书证,只要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就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所以,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是,涉及到和争议有关的由用人单位保管的部分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提供不了,则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工资标准的举证:这个案子不是因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所以仍然是由劳动者为自己主张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可以证明工资标准的工资发放记录保存在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法院对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予以确认。


4、怎样起算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


主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劳动报酬不受时效限制;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怎样计算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实际支付多长时间,要看什么时候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二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双倍工资差额不是劳动报酬,受仲裁时效限制。怎样计算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法律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由于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所以有的地区采用从主张权利之日往前倒推的方法计算,有的地区采用按月分别计算的方法,有的地区从违法行为结束次日起计算,比如江苏地区“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关于仲裁时效,天津地区的做法让人难以理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己方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这是说,转化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之前的违法行为就转化成合法行为了?欠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债务就自动消灭了?


5、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法院应受理。这里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保险费征缴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损失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在前,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此时单位触犯了和社保征缴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征缴机构也有职权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造成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产生损失,这时就发生了第二个法律关系,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承兑商票逾期被拒付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如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仍未起诉出票人及承兑人的,则丧失对出票人及承兑人的票据权利。

该持票人的情况是承兑汇票过期了三个月,目前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可以起诉,所以应尽快采取法律手段。

最后,提示持票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商票被拒付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欠钱逾期被起诉的后果


欠钱被起诉会有什么后果,严重吗?


会被处以滞纳金、债务人承担违约金;经法院判决后仍不还款的,计入信用黑名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会被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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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2021年2月份,赵某为经营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20万。同年6月份借款到期,赵某没有能力还清,于是又向该商业银行借款20万偿还旧贷,同时请其朋友张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某对于赵某2月份借款一事,张某某并不知情,他亦不知道赵某这一次的借款是为了偿还旧债,处于朋友义气,他大方地给赵某提供了担保。

不想,借款到期后,某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还款2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张某某对赵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法庭上,张某某得知赵某借新债还旧债的行为非常气愤,痛斥赵某“不够朋友”。

最终,法官根据双方的辩护及证据,做出判断:本案中,某商业银行与赵某私下达成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但并未将此事告知张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借款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即将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担保人,若借款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其实质是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利益,其担保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借款人不负有告知义务,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人应当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通常情况下,第三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都是相信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而类似赵某这种隐瞒自己借新债还旧债行为的情况,实际上是对第三人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偿债能力,使得第三人基于错误的事实做出了判断,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依据上述法条,某商业银行要求张某某对赵某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应得到支持,其只能要求债务人赵某承担此项债务。

hello,大家好我是看过上万份征信的阿尧说财,全网阅读播放量破百万的征信常识博主。
关注我,带你一起看征信。

还是老规矩,简述一下粉丝的问题。

粉丝问题很简单,想问一下自己的征信能否买房。

OK,那咱们来看看粉丝的征信。

网贷逾期征信多久消除,网贷几百块逾期上征信吗?

可以看到粉丝使用过1张信用卡,目前未结清,逾期过1个月。

使用过25笔网贷,目前未结清11笔,6个账户逾期过,发生了18次逾期。

也就是说信用卡贷款逾期一共19次,并且都在2年内。

粉丝呢,没有贴出来查询记录,那咱们就看到这里。

看到这里基本可以确定,这个征信基本上买房无望了。

因为逾期太多了,2年内超过了6次。

并且即使再2年外,18次的逾期次数也是比较多的。

那么有没有解决的办法呢?

那咱们来细细看一下征信。

网贷逾期征信多久消除,网贷几百块逾期上征信吗?

可以看到网贷的逾期大部分都是一个机构发生的逾期,而且全部没有超过600块。

全是小额的然后逾期了。

并且呢虽然有的逾期月份数比较大,最高5个月,但是呢并没有发生连续90天的逾期,也就是说,粉丝是知道这个贷款的,并且呢是在还的。只是说中间偶尔逾期。

所以呢大概率粉丝应该是学生。

因为金额小,逾期无90。

怎么说呢,每次看到这种类似的征信,都比较难受。

粉丝可能因为当年年龄小,被网贷困扰,然后因为一些小的逾期导致无法买房。

更难受的是粉丝现在仍然在使用网贷,并且呢还有11笔网贷未结清。

网贷逾期征信多久消除,网贷几百块逾期上征信吗?

可以看到未结清的贷款还有的是在发生了很多逾期之后网贷发放的。

并且也都是500、1000的一些网贷。

这里粉丝没有贴出来查询记录,所以不知道粉丝当时逾期过后有没有征信的一个概念。

所以也就是说,粉丝现在完全没有意识到,其实呢比征信逾期更严重的是自己的金融贷款意识。

完全自己没有这个概念,没有接受到教训。

其实这样下去,即使之前逾期的贷款已经还清,继续这样以贷养贷,逾期肯定还是会发生的。

其实呢征信不怕逾期,因为逾期之后可以及时止损,强制上岸。

怕就怕这种夹在中间的,逾期了已经征信已经5年内无法买房,但是还在苦苦的还网贷。

粉丝目前11笔网贷未结清,金额小的话还好说,现在立刻马上结清掉。

然后改变自己的消费观念,5年后还有可能买房。

如果不改变的话,这样只会越贷越多。

至于有没有好的办法能够帮到你。

我想只有你自己才能帮到自己。

而方法就是停止网贷,改变消费观念。

OK,那么今天就说到这里,创作不易,感谢关注。

因为生活环境以及饮食习惯的影响,现在生病的人越来越多,因此很多人为了在生病之后能够获得一些赔偿,就会提前购买一些保险,但是有些人在买完保险之后也会产生退保的想法。下面我们来看看长泰安康保险b款交满20年退保怎么退?能拿回多少保费?

长泰安康b退保怎么算可以领多少钱?长泰安康保险b款缴满20年退保怎么退?能拿回多少保费?

一、长泰安康保险b款缴满20年退保怎么退

长泰安康保险b款是太平洋人寿旗下的一款保险产品,大家在退保之前若不知道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可以提前拨打太平洋人寿的客服电话进行询问,又或者可以直接走进去当地的太平洋人寿线下营业网点进行询问。

可以按照他们的要求来准备退保所需的资料,一般情况下需要准备身份证、保单、银行卡、退保申请书以及缴费凭证等。

在资料准备齐全后就可以去办理退保手续了,工作人员会对资料进行审核,如果资料比较齐全又没有什么问题的话,他们就会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将保会退还给投保人,到时候注意查收即可。

二、长泰安康保险b款缴满20年退保能拿回多少保费

退保大概能拿回已交保费的50%-70%左右,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因为交满20年之后申请退保,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存在,一般保险公司只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虽然交了20年的保险现金价值已经累积了一定的数值,但是和我们平时所交的保费比起来还是会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此时退保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建议大家可以提前翻看一下保单的现金价值表,这样就知道缴满20年退保能拿回多少钱了。又或者可以直接询问一下保险公司,让工作人员帮忙计算一下。如果损失太大的话就不建议大家退保,因为在退保之后不仅需要承担损失还会失去保障,是非常不划算的。

三、长泰安康保险b款缴满20年退保怎么能减少损失

1、过完缴费宽限期再申请退保,这款保险总共有60天的缴费宽限期,在这60天内就算投保人没有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依然不会失效,保险公司还是会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可以等到过完宽限期再退保,这样可以多获得一段时间的保障。

2、保单带有减额交清功能,可以和保险公司商量利用这个功能来处理这份保单,所谓的减额交清就是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抵扣后续的全部保费,这样投保人不用再按照规定缴纳保费了,但是保险合同不会失效,只不过保额会比之前低一些而已。

以上就是关于长泰安康保险b款缴满20年退保怎么退,能拿回多少保费的讲解内容了,一般缴满20年的保险我们都是不建议大家退保的,因为此时退保非常的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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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遇到保险纠纷,该如何维权?教你如下小技巧:

保险纠纷,保险纠纷怎么处理?

1、找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他们通常比较专业,他们从中斡旋,有时候还真能办成事。

2、当地银保监投诉,银保监是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这种处理方式通常效果不大,除非保险公司或是业务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这种投诉还是有效果的。

3、法院起诉,如果前面两个维权方式都起不了效果,法院起诉是最后条手锏了,跟保险公司打官司,只要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胜诉。

4、最后一点非常重要,大家一定要注意,就是在与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时,不要轻易的和保险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因为这些协议可能对你后续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转自“保法通”官网,保法通为专业的保险理赔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旨在为您提供保险理赔维权方面的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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