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海曙法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那么,如果出借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又将资金用于出借的,算民间借贷吗?这种行为又会对借贷双方产生什么影响?
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是多年的朋友。张某因个人信用问题无法从银行贷款,就向王某寻求资金帮助。王某于是向银行申请了装修贷款34万元。银行将贷款34万元发放至装修公司的银行账户后,王某指示装修公司将款项交付给了张某使用。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归还,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确认张某向王某的借款金额,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此后,张某未按约还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并支付利息。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以家庭装修的用途向银行申请贷款,款项通过装修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出借给张某谋取利差,实际上属于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风险,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无效,张某因该行为获得的借款34万元应予以返还。张某此前已实际归还 14万元,应在总金额中予以扣除。因王某对于转贷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明知借款为转贷款,无权主张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在法院的释明下,王某放弃了利息主张,并自行降低了诉请本金的金额。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王某款项 20万元。
法官释法
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定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无效行为时,删除了“高利转贷”、“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的描述,扩大了此类合同无效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是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支持生产和经营,如借款人又转贷给他人,违背了贷款用途,即便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也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造成银行资金脱离监管,扰乱金融秩序,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切记不要实施上述行为,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获利数额较大的话,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等犯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12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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