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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卡养卡允许吗?入手即废,以卡养卡只是权宜之策

01

时间倒回2018年7月份,我办了人生第一张信用卡---某大银行,当时因为是第一次办理,同时也是大学生本科的学历,外加上市公司的背景,授信额度2万元,当时拿到信用卡的时候我高兴坏了,我“有钱”了。


那么也就是说接下来我的消费基本上都是用信用卡,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花现金的时候比较慢一些,直接用手机支付,账户的余额会花的特别快。

以卡养卡允许吗?入手即废,以卡养卡只是权宜之策

在那一个月里,吃饭、买衣服、买会员、女朋友、租房等等,信用卡透支透支又透支,也没有任何危机意识。时间过得很快,次月(8月份)到了要还信用卡的时候了,我一看账单,两眼一抹黑,怎么办?(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猜一下我花了多少钱那一个月)

02

上班第二个月,工资也就只有4500元,并且还没有到发工资的时间,怎么办?就算发了工资也还不起上个月的账单呀。于是我在等发工资,终于在8月10日,发了上个月的工资了,我把发的所有工资还了进去,然后找同事借了点钱还了进去。等于账单还完了。

以卡养卡允许吗?入手即废,以卡养卡只是权宜之策

大家可能会以为事后我会有一种畏惧感,以后会合理消费,其实并非如此。我仍然保持着之前的消费节奏,从未收敛,当我预感到我还不起下个月账单时,一筹莫展的时候,猛然间看到一个新的名词出现---“以卡养卡”,这个就不用过多解释了,大家都懂。


于是,我又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某商 银行,授信额度1万元,这个时候pos机也在市场上热度非常高。从此我就过上了以卡养卡的时光,每个月工资也就4500元,每个月赚的钱不够花,来回倒卡。

以卡养卡允许吗?入手即废,以卡养卡只是权宜之策

03

现在想起当初这些事还是真是后怕,只图一时快乐,从未想过还不起怎么办,也从未想过以后会怎么样。


并且我没有告诉我爸妈我办理信用卡的事情,其实现在想一想,总共也就两三个月时间,负债2万元了,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每个月消费会不断增加,真的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现象。怎么办怎么办?

以卡养卡允许吗?入手即废,以卡养卡只是权宜之策

今天先到这,明天继续分享给大家!

这个时候,长舒一口气,感叹万分:

超前消费一时爽,面对账单无人替。合理消费,幸福快乐的生活。

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别忘了给小登三连点赞哟!(连续点击三次点赞)


往期精彩回顾:


作者介绍:

小登,95后上班族,愿意分享故事给大家,同时也希望大家不要有我这样的经历,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度过人生。

信用卡究竟是不是一项“伟大的”金融发明,一直以来都饱受争议。

有的人借助信用卡的力量,让自己顺利度过了资金困难期,也有人因为信用卡额度比较高,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消费欲望,导致债台高筑,还影响了征信。

为什么说四大行信用卡一定要有一个?为什么说至少要有一张四大行的信用卡?银行员工:好处多多

根据央行披露的数据显示,中国累计发放信用卡7.98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57张,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不论男女老少,平均每2个人就持有一张信用卡。

如果要剔除18岁以下及65岁以上的非信用卡目标客户,实际上人均持有信用卡张数远超一张,比如我自己名下正在使用的信用卡,就已经有5张了。

不管您怎么看待信用卡这个产品,它作为一项基础的金融工具,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中。

近年来,随着花呗、借呗、白条等金融产品的衍生,信用卡的市场拓展确实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很多刚刚成年的年轻人,可能没有办理信用卡,但是一般都开通了花呗。

可是当我们频繁使用网络消费额度和贷款以后,你会发现再想办理信用卡,大概率都是被银行拒之门外。

为什么说四大行信用卡一定要有一个?为什么说至少要有一张四大行的信用卡?银行员工:好处多多

凡事都有两面性,信用卡的问题我们也得辩证地看待,我个人建议是至少有一张四大行的信用卡,怎么用是咱们的自我控制能力,但是没有的话,还是会享受不到很多优惠和福利。

我之所以这么建议,并不是因为我是银行员工,更多的是出于客户实际情况考虑,有这几个好处。

第一,四大行的信用卡功能齐全。

国有银行信用卡起初比较早,我们国家第一张信用卡就是中国银行发行的,得益于网点遍地和从业人员比较多,所以四大行的信用卡发展都比较迅猛。

根据数据显示,四大行的信用卡发卡量均突破了万亿张,占据了整个市场的70%,其中“宇宙第一大行”的信用卡发卡量接近2亿张。

经历了这么多年的发展,四大行的信用卡功能最为齐全,不管是准备在国内还是国外消费,或者是各大公司的联名信用卡,四大行都一应俱全。

有了这么大的客群和规模,所有的商家都会想方设法接入四大行的信用卡场景,大家网购的时候,可以看到各大平台支持付款的银行卡,国有银行的卡一定会支持,其他银行的卡那就得看平台大小了。

为什么说四大行信用卡一定要有一个?为什么说至少要有一张四大行的信用卡?银行员工:好处多多

因此,有一张四大行的信用卡,可以解决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很多困扰,可谓是“一卡在手,天下我有”。

第二,四大行的信用卡有利于提升客户资质。

虽然信用卡的持有量,一直都在增加,但实际上信用卡的审批难度,这些年应该是越来越严格,逐渐将优质客户和劣质客户剥离。

很多银行办理信用卡,都有“以卡办卡”这种模式,也就是说,您如果有其他银行的信用卡,那么这家银行也可以给您发一张卡。

那么,如果您持有的是四大行的信用卡,而且使用记录都正常的话,其他股份制银行会认为您的整体资质比较好。

连国有银行审核这么严格的情况下都能发卡,自己银行自然也可以放心审批通过,甚至额度会给得更多一些。

当然,前提条件是目前您的征信记录要比较良好,这是最重要的审核标准。

为什么说四大行信用卡一定要有一个?为什么说至少要有一张四大行的信用卡?银行员工:好处多多

因此,我们最好拥有一张四大行的信用卡,这样后续如果还要办理信用卡,也会比较方便快捷。

第三,四大行的信用卡额度比较稳定。

很多人抱怨国有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比较低,压根不够用,没什么意思。

这一点我不否认,但是这么说的朋友,一般都是想通过信用卡套现的,因为正常情况下,信用卡作为日常消费使用,一万左右的额度足够了。

毕竟我们有大额消费用途的时候毕竟是少数,特殊时期,我们可以通过多刷几张信用卡或者临时提额来实现。

虽然小银行的信用卡给的额度比较高,但是这些额度很不稳定,可能我们被银行发现信贷资金交易异常,或者一旦银行额度收紧,咱们的信用卡额度就会被突然降低,甚至降额为零。

这样一来,四大行的信用卡额度不高反而成了优点,额度比较稳定,我们也不会想着没事就去套现,一般也就是确定要进行消费的时候使用。

而且四大行的信用卡活动也不少,平时可以薅薅羊毛,也能节省挺多生活成本。

为什么说四大行信用卡一定要有一个?为什么说至少要有一张四大行的信用卡?银行员工:好处多多

因此,还没有申请四大行信用卡的朋友,就不妨办一张卡备用,如果您对于信用卡特别排斥,那就当了解一下就好了。

(感谢您的关注,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期待您的咨询和留言!)

结息是我们办理银行相关业务经常出现的专业词语,其实从字面上也非常好理解,就是结算利息,可以是存款的结息,也可以是贷款的结息。

银行卡的结息交易是什么?银行卡结息交易是什么意思?银行:简单,就是结算利息

利息

一、何为银行卡结息交易?

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对每一笔存款,并不是每天清算并支付,而是集中在特定的日期,才计算并结清利息,这种形式就被称为结息交易。

而银行卡结息交易就是银行对存款人银行卡中的资金进行结息交易。

银行卡的结息交易是什么?银行卡结息交易是什么意思?银行:简单,就是结算利息

结息交易

二、银行卡结息交易的方式?

根据银行卡资金的存款方式不同,结息交易的方式也不同。存款方式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其结息方式具体如下: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随存随取的存款方式。

银行对于活期存款是按季结息,具体是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为计息日,并以计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21日将利息转入银行卡,计入存款本金中。

因此,存款人可以在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核对银行卡的计息情况。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约定了存期的存款方式。

按照存款约定的时间结息,利息按照存款时定期利率计算。

(1)如果提前支取,则在支取日进行结息,并按照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如果取款的时间超过了约定时间支取,同样在支取日进行结息,对于超出时间的利息也是按照活期利率计算。

银行卡的结息交易是什么?银行卡结息交易是什么意思?银行:简单,就是结算利息

定期存款

3.定活两便

定活两便是存款不确定存期,随时支取,利率随存期长短变动的存款方式。

在取款日进行结息,利息根据存期长短确定的利率计算。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用电子支付工具支付越来越频繁,当支付遇到问题时很是担心银行卡里的钱,那么我们今天来说说平时都有哪些问题被冻结


突然银行卡被冻结了什么原因?突然银行卡被冻结怎么办?

遇到此类问题不用惊慌,一般造成这类问题的原因都是触发了银行的风控系统,我们只要看网银界面给出的错误代码,做出相应的事就好了。


突然银行卡被冻结了什么原因?突然银行卡被冻结怎么办?

例如图中的工行,微信提示冻结,网银给出的错误代码93012587,此类代码一般是有大额资金入账触发的风控,我们只需要等待48-72小时就可以解除了。如果学遇到无法解除的三天后去银行说明情况就好了。

一般出这种被冻结的情况都是网络赌博之类的出现的,很多人都害怕去处理,怕遇到七日游。只要金额不大的都没啥问题的,会被教育教育,金额较大的不需要你去,自然有人上门找你。

小编在这里提醒不要参与网络赌博,害人害己。

你知道自己名下有多少张银行卡吗?有多少张储蓄卡,又有多少张信用卡呢?都有哪些银行的卡呢?近期银联上线了一键查卡功能,小伙伴们可以尝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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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银行卡数量?银行卡数量,你知道怎么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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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个人银行卡报告

在个人银行卡中下方中可以查看对应银行所持有卡的卡号的前四位和后四位,中间数字以星号隐藏。

如何查银行卡数量?银行卡数量,你知道怎么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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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中可以查看各银行对应的借记卡数量和贷记卡数量,在页面上可以显示共查到的银行卡数量,展开个人银行卡报告,可以看到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查询时间、报告时间和报告编号。

报告的生成时间在24小时内,报告有效期为7天,过期自动删除。

昨天有朋友问我,自己的父母行动不便,父母在银行的3万元定期存款就快到期,需要他到银行帮父母办理,咨询我银行有什么规定,该如何办理。

2021年银行存款有什么新规定?2022年,3万以上存取款有何规定?银行:大家注意这几点

首先像这种情况,帮助父母支取定期存单3万,需要携带存款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定期存单及密码,到存入行网点柜台,办理支取即可。

其他情况下支取3万以上存款的相关‬规定‬,也一起给大家整理一下

  • 个人支取银行活期存款,3万以上5万以内,只需要携带银行卡和密码即可
  • 个人支取本人银行活期存款,5万元以上,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
  • 个人支取他人银行活期存款,5万元以上,需要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存款人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
  • 个人支取定期存单,不管3万元以上,还是3万元以下,都需要携带身份证,定期存单及密码
  • 个人帮助他人支取支取定期存单,不管3万元以上,还是3万元以下,需要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存款人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

那如果到银行存入3万元以上

  • 通过柜台或ATM机存入,只需要携带银行卡及密码即可,在ATM机也可以直接通过无卡存入
  • 存入3万元以上定期存款,或者任意金额的定期存款,都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到银行柜台办理
  • 帮助他人存入3万元以上定期存款,或者任意金额的定期存款,都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存款人身份证,存款人银行卡及密码,到银行柜台办理
2021年银行存款有什么新规定?2022年,3万以上存取款有何规定?银行:大家注意这几点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老人去世,身份证注销,如何提取3万元以上的存款

为了在继承便利和保护存款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同时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大部分银行将免公证提取金额上限设置成了5万。少部分银行是1万。

如果继承人支取存款在5万以内,继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存款人死亡证明及户口本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到银行柜台可办理定期存款提取业务。

如果继承人支取金额在5万以上,银行需要法定继承人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然后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携带本人身份证,存款人死亡证明及户口本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再到银行柜台办理定期存款提取业务。

2021年银行存款有什么新规定?2022年,3万以上存取款有何规定?银行:大家注意这几点

本文由银行小喽喽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尝试了一下微信换一部手机登录

​不得不说 丢手机的人估计钱都被刷走了,才能登陆解绑银行卡

​微信重新登陆另外的手机,如果你不记得密码

只能通过两种操作,用原手机扫二维码,或者邀请好友帮忙申诉

​这两种条件,要么是原手机在,要么记得好友联系方式

​第一种,原手机一般不坏,很少有人会买第二部

​第二种,微信好友越来越多,电话簿成员越来越少

邀请好友帮忙申诉,还有个条件限制,至少2名好友,也就是说,如果手机丢了,至少你能瞬间想起2名微信好友的联系方式,并快速联系到他们

你的好友需要给你的微信发送他申诉时的数字,通过后,你要刷脸在验证是本人

​一般年龄大的人,对智能手机了解还停留在能接打电话,能扫码,偶尔跟孩子微信视频

我感觉针对性很强,万一你是个社恐,不记得朋友联系方式,工作需求还得用微信,估计只能自求多福了

万一你记不得朋友的联系方式,就算买了新手机,也只能干着急

所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你需要记得自己微信的用户名和密码,方便登录

记得自己手机号码的服务密码,方便通讯客服帮你报停手机

记得银行卡和卡的密码,方便手机挂失

当然如果丢手机恰好是白天,就拿着身份证去办理挂失再补,恰好不用排队,那真是幸运,能快速补回

有可能的话,从手机离开包或者衣服兜时,能不离手就不离手,这不是简简单单的手机,这是血汗钱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解除,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请求解除

裁判要旨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解除。事实上,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则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故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上。


原审第三人: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原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忆上投资)、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枫投资)、江上及原审第三人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康静)、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爱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珠医疗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安丽娜,被上诉人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明、夏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浙江康静、杭州爱德经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珠医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全部诉讼请求,改判支持中珠医疗的全部反诉请求;2.诉讼费用由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相矛盾:1.原判决一方面认定《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资产协议》)“协议未生效”;另一方面又判决“解除协议”,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相互矛盾。原判决中“本院认为《资产协议》经各方签署,已经成立,但因协议约定需经中珠医疗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同意该协议及案涉交易相关议案后该协议才生效,而前述条件并未成就,故该协议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原判决如下:1.解除案涉《资产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解除,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而《资产协议》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自始未生效,权利义务尚未开始,不存在合同消灭的问题,因而不产生合同解除问题。而且,鉴于《资产协议》未生效,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一方面不能依据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另一方面因为法定解除权也是基于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解除情形,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当然也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因此,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均不能适用,原判决在认定协议未生效的前提下,解除该协议属于错误判决。

2.原判决认定《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关于〈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述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略)

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当庭答辩称:第一,案涉《资产协议》是成立未生效,可以依法解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依法履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中珠医疗认为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不能解除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按中珠医疗的说法,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将永远停滞于该状态,不利于合同履行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且中珠医疗在原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表示认可合同的解除,所以原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正确。......(略)

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共同提出一审诉讼请求:1.解除案涉《框架协议》《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2.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已收取的定金5000万元不予返还中珠医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珠医疗承担。中珠医疗提出反诉请求:1.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向中珠医疗返还5000万元定金;2.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向中珠医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全部定金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23日为1111666.67元);3.由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承担反诉费用;4.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浙江康静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从事心内科、心外科、综合门诊等医疗服务。江上持有浙江康静100%股权。中珠医疗经与江上协商,拟采用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江上持有的浙江康静100%股权。2018年3月30日,江上发函中珠医疗称,基于中珠医疗与江上的共管账户尚未开立,要求中珠医疗将股权收购定金5000万元打入其指定的浙江康静账户,待共管账户开立成功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浙江康静账户收到的定金全额转入共管账户。当日,中珠医疗将5000万元定金支付至江上指定的浙江康静账户。

2018年3月31日,江上(甲方)与中珠医疗(乙方)、浙江康静(丙方目标公司)、杭州爱德(丁方)签署了《框架协议》。协议第一条“交易标的”约定:乙方拟按照目标公司现状估值,通过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从而受让目标公司100%权益。第二条“交易对价”约定:股权收购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乙方暂定按总额11.375亿元为总交易对价(在甲方、丙方、丁方无违反本协议承诺的情形下不再做调整)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第四条“交易及付款方式”约定:本收购框架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定金5000万元至甲乙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收购协议并经相关上市公司合法程序生效后,双方按照正式收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及其他义务。第五条“承诺与保证”约定:甲方、丙方、丁方不存在违反本条约定情形的,乙方承诺本次为不可撤销收购,不得终止本协议,并须保证本次交易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由乙方或乙方关联方中珠集团完成本次收购);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则本协议书解除,5000万元定金归属甲方所有。第七条“排他性”约定:本收购框架协议经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2018年4月13日,浙江康静将中珠医疗支付的5000万元定金转付至开设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的共管账户。江上分别于2018年4月18日、19日申请登记设立上枫投资、忆上投资,将其持有的浙江康静100%分别转让给上枫投资和忆上投资,再由上枫投资和忆上投资将持有的浙江康静100%股权转让给中珠医疗。

2018年4月27日,中珠医疗与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及浙江康静签订了《资产协议》。第2.1款约定:中珠医疗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持有的浙江康静100%股权(即标的资产);第3.2款约定: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持有浙江康静100%的股权;第4.1款约定:各方同意,中珠医疗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全部收购价款,现金对价初步确定为12.161亿元…最终交易价格应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参考依据,并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第4.2款约定:自本协议成立后,中珠医疗原已向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支付的5000万元转为定金;第10.1款约定: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后立即生效:10.1.1本协议经各方有效签署;10.1.2经中珠医疗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同意本协议及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10.1.3经有权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如需)。第10.4款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多项的,除非各方另行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即予解除,并终止实施:10.4.1因有权管理部门、司法机构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包括不同意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导致本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各方签署本协议时的商业目的,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0.4.2若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10.4.3因证券监管部门或机构的原因,本次交易失败或无法进行;10.4.4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前,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从而使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悖,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达成一致意见;10.4.5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第10.5款约定:因本条第10.4款所述情形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对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对方恢复至签署日的状态,但中珠医疗原已向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支付的5000万元予以返还。10.8约定:若本协议未能生效,中珠医疗原已向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支付的5000万元予以返还。

当日,江上、浙江康静、杭州爱德、忆上投资、上枫投资与中珠医疗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框架协议》交易对价增加7860万元,由11.375亿元调整为12.161亿元。因交易对价增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交易所及其他部门原因)责任由中珠医疗承担,中珠医疗仍需按《框架协议》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履行义务。中珠医疗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因浙江康静股权质押未办结并过户、交易所问询等原因可相应顺延。各方一致同意,《资产协议》未能生效的,或主合同10.5中约定的事件发生的,中珠医疗已经支付的5000万元不予退还。《资产协议》是为执行《框架协议》签署的具体协议,并非对《框架协议》的取代。两者不一致的,应以《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补充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同日,中珠医疗与浙江康静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提交款项解付申请。同年4月28日,中珠医疗与浙江康静向上述银行发出《共管账户资金支付指令》,要求将共管账户中的5000万元划转至忆上投资和上枫投资的相应指定账户。

2018年4月28日,中珠医疗董事会发布《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同年4月27日召开会议,经认真审议,一致同意通过包括《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中珠医疗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议案暂不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在内的所有议案,明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中珠医疗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且“鉴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尚未完成审计、评估等工作,本次董事会决定暂不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议案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2018年5月16日,中珠医疗董事会发布《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中珠医疗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称,2018年5月15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中珠医疗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并公布了《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同时称公司将认真组织有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逐一落实回复文件并召开媒体说明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同年6月15日,中珠医疗董事会发布《关于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称:鉴于“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面临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公司与浙江康静股东就交易事项进行多次磋商,双方就交易标的估值、业绩承诺等核心条款的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等原因,公司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同年6月22日,中珠医疗董事会发布《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称经过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关于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

另查明,浙江爱德于2019年8月2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康静。因中珠医疗终止收购浙江康静股权并要求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返还已付5000万元定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资产协议》经各方签署,已经成立,但因协议约定需经中珠医疗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同意该协议及案涉交易相关议案后该协议才生效,而前述条件并未成就,故该协议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案涉《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的效力;2.案涉5000万元定金应否返还中珠医疗,如需返还,则应否向中珠医疗支付5000万元定金的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结合本案,因《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是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框架协议》第十条约定“本框架协议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及《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故均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中珠医疗主张,《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均属于中珠医疗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而与交易对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均应由中珠医疗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生效。经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均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涉“法律、行政法规”范畴,其对资产重组需经公司权力机关批准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故中珠医疗关于《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因未经中珠医疗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而未生效的主张不能成立。虽然《资产协议》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并且《资产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也是作为《框架协议》和《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对《资产协议》未能生效情形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资产协议》是为执行《框架协议》签署的具体协议,并非对《框架协议》的取代。两者不一致的,应以《框架协议》及本协议约定为准。”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框架协议》并未被《资产协议》所取代,《补充协议》的效力也不依附于《资产协议》。《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应作为确定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中珠医疗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事实上,在《框架协议》签订以后,中珠医疗支付的5000万元定金转入该协议约定设立的共管账户,以及《补充协议》签订以后,中珠医疗按照该协议约定发出付款指令解除对已付5000万元定金的监管,均表明《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已经生效,中珠医疗亦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在履行。关于争议焦点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珠医疗支付的5000万元属于定金。该5000万元定金应否返还取决于中珠医疗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前所述,《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应作为确定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收购框架协议》第五条“承诺与保证”第5款约定:“甲方(江上)、丙方(浙江康静)、丁方(杭州爱德)不存在在违反本条约定情形的,乙方(中珠医疗)承诺本次为不可撤销收购,不得终止本协议,并须保证本次交易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由乙方或乙方关联方中珠集团完成本次收购);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则本协议书解除,5000万元定金归属甲方所有。”诉讼中,中珠医疗未举证证明江上、浙江康静、杭州爱德存在违反《框架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情形。而根据查证的事实,中珠医疗不仅未在《框架协议》生效后的3个月内完成案涉股权收购,且单方面公告终止了案涉股权收购,违反了其在《框架协议》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构成违约。另外,《补充协议》亦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资产协议》未能生效的,中珠医疗已经支付的5000万元不予退还。因为中珠医疗未按约履行义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亦未能生效,故无论是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还是按照《框架协议》第五条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中珠医疗要求返还5000万元定金的主张均不能成立。中珠医疗主张支付该500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亦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此外,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主张解除《框架协议》《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因中珠医疗诉讼前已经单方面公告终止案涉股权收购,无意继续履行协议,并表示同意解除前述协议,且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作为协议所涉主体,也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前述协议,故对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关于解除前述协议书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江上、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与中珠医疗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的《框架协议》;解除中珠医疗与上枫投资、忆上投资、浙江康静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资产协议》;解除中珠医疗与江上、上枫投资、忆上投资、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中珠医疗已支付给上枫投资、忆上投资的500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3.驳回中珠医疗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5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8664元,合计294564元,均由中珠医疗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略)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框架协议》《资产协议》《补充协议》效力及解除问题;(二)中珠医疗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案涉5000万元。

(一)关于案涉《框架协议》《资产协议》《补充协议》效力及解除问题。第一,关于案涉《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是否成立生效的问题。中珠医疗上诉认为,上述《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理由是: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框架协议》自签订之时起就履行不能。中珠医疗虽主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案涉《框架协议》涉及到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务,需要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主管部门核准等必经流程,故不可能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收购。但是从中珠医疗引用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等条款具体内容来看,均与其是否能在3个月内完成案涉《框架协议》约定的交易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其在3个月内不能完成案涉交易。其次,案涉《框架协议》中“不可撤销、不可终止、签订即生效”等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应予尊重。中珠医疗虽然上诉主张其违背了证券法、上市公司系列监管规定和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遵纪守法原则,但其并未列明违反的证券法、上市公司系列监管规定的具体条文内容,而且,该约定同样适用于江上与中珠医疗、浙江康静、杭州爱德,故也不存在违反合同法平等、公平等原则。再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中珠医疗上诉主张,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意图通过这两份协议约定规避监管部门的监管,侵吞中珠医疗支付的5000万元定金,损害了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但上述协议相关条款内容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而约定的定金不予退还或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也是定金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现中珠医疗主张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利用定金等相关条款规避监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从其上诉所列举的协议条款内容看,均属于正常商业交易的范畴。而中珠医疗并未提交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在缔约时有规避监管的主观恶意的其他证据。此外,中珠医疗作为上市公司,在缔约时应当清楚协议内容是否违反监管,损害公司不特定投资者利益。进而,从常理而言,如果中珠医疗明知协议内容违反监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也不可能签订上述协议。最后,《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不能证明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意图通过案涉协议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文义解释而言,该条约定内容只是特别说明了三份协议的关系:《资产协议》和《框架协议》并立,两者不一致的,以《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由其文义而言,不能得出双方已约定只将《资产协议》提交中珠医疗相关机构决议的结论。事实上,中珠医疗相关机构决议哪些协议,均由其自主决定。相应地,中珠医疗决议协议时,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的问题,也与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无关。此外,由于《资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处于成立尚未生效状态,故《补充协议》中与《资产协议》相关的补充条款也应属于尚未成立生效状态。因此,《补充协议》中“各方一致同意,《资产协议》未能生效的,中珠医疗已经支付的5000万元不予退还。”是基于《资产协议》不生效法律后果的约定,而该约定亦属于《补充协议》中关于《资产协议》的补充条款。故原判决未对此作出区分,直接认定《补充协议》生效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第二,关于案涉《资产协议》的解除问题。虽然《资产协议》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但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解除。事实上,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则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由上,对中珠医疗关于《资产协议》成立未生效,不属于可解除对象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中珠医疗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案涉5000万元。中珠医疗上诉主张案涉5000万元的性质已由定金转变为第一期合同价款,应当返还给中珠医疗。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第一,案涉5000万元的定金性质并未改变。首先,当事人签订的案涉相关协议中所约定的5000万元为同一笔款项,法律性质均为定金。根据已查明事实,《框架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本框架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至甲乙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后2日内…”第五条第5款“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则本协议书解除,5000万元定金归属甲方所有…”。可见,该条文义已经清楚表明定金性质。《资产协议》第4条“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安排”中第4.2条“自本协议成立后,甲方原已向乙方支付的5000万元(该笔款项已由甲方付至丙方的账户,由丙方在本协议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转为定金(第一期付款)。”这里所指“甲方原已向乙方支付的5000万元”即《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定金5000万元。《补充协议》第2条“关于《资产协议》的补充约定”中第2.4条约定“《资产协议》所涉违约责任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后者的约定为准。”第2.6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资产协议》未能生效的,或主合同10.5中约定的事件发生的,乙方已经支付的5000万元不予退还。”既然该条文是对《资产协议》的补充,故这里所述5000万元即《资产协议》中所指5000万元,与《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案涉5000万元均为同一笔款项,而“不予退还”的表述与定金法律性质一致。故上述表述也印证了案涉5000万元为定金性质。其次,根据《资产协议》上下文体系解释,该协议中约定的5000万元应为定金性质。《资产协议》第4条“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安排”这一标题,说明其下条款都是关于支付交易对价的约定。虽然该条下第4.2条中“定金(第一期付款)”对同一笔款项性质同时作定金和第一期股权转让款的表述貌似矛盾,但根据其后第4.3条“甲方股东大会审理通过本次交易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付款,使得甲方已支付的收购价款(包括前期已支付部分)达到全部收购价款的40%”可知,此款对“第二期付款”表述的前面并无“定金”二字。如按中珠医疗上诉所称,签订《资产协议》时已将案涉5000万元的法律性质由定金转化为第一期付款,那么没有必要在此处再行增加“定金”二字,直接将其表述为“甲方原已向乙方支付的5000万元(该笔款项已由甲方付至丙方的账户,由丙方在本协议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转为第一期付款”即可。再次,从法律对定金作用的规定而言,第4.2条中“定金(第一期付款)”的表述并不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除了可以为债权提供担保,还可用于抵作价款。故对该协议第4.2条中“定金(第一期付款)”的表述合法性解释为,案涉5000万元转为定金,在中珠医疗依约履行约定义务后,作为股权转让款,不予收回。故这里的“第一期付款”是指中珠医疗第一期事实上支付的款项,而非对该付款的定性。最后,《资产协议》第4.5条中“以上收购价款,由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乙方1、乙方2各自的股权比例分别支付”的文义解释仅为对中珠医疗支付交易相关款项的方式和对象,与案涉5000万元款项的性质无关。第二,中珠医疗无权要求返还案涉5000万元。江上等的违约行为不影响中珠医疗合同目的实现,也不是中珠医疗不能在《框架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案涉交易的真正原因,中珠医疗将其作为要求退回案涉5000万元的依据,不能支持。虽然中珠医疗上诉主张江上等违反了《框架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资料账账、账实、账证相符;浙江康静提供各项无违规证明;杭州爱德有权与浙江康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中珠医疗有权合法、不受阻碍地使用医疗土地和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内全部设备设施等承诺或保证,但中珠医疗为证明江上等违反上述承诺所提供的证据多与待证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足以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就其能证明的浙江康静曾在2017年虚构105万元小额住院费用骗取医保基金这一事实而言,《框架协议》相关条款也并未明确江上等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时,中珠医疗可要求退回案涉5000万元。依据《框架协议》第五条第5款的表述,江上等不存在违反第五条“承诺与保证”的情形时,“中珠医疗承诺本次为不可撤销收购,不得终止本协议,并须保证本次交易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由中珠医疗或中珠医疗关联方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本次收购);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则本协议书解除,5000万元定金归属甲方所有,”从语义解释和前后段文字的体系解释可知,该条并未约定江上等存在违反第五条的情形时,应如何处理。更没有明确案涉5000万元定金应当退还给中珠医疗。同样,虽然该协议第四条第1款中有“甲方全力配合,履行尽责披露义务”的表述,但也没有约定如果未尽披露义务,案涉5000万元定金应当退还给中珠医疗。反而,根据《框架协议》第三条“交易对价”中约定“(在甲方、丙方、丁方无违反本协议承诺的情形下不再做调整)”以及第四条第5项约定“在收购基准日之前发生的、未载入青泰审字【2018】19号审计报告内的、丙方未曾披露的大额非经营性债务由甲方承担;自2018年1月1日以后,由于经营不当而产生的投诉并由此追溯之前而造成的处罚由乙方承担。”等表述可知,江上等未遵守承诺时约定的可能法律后果是调整交易价格、债务自担等。退一步而言,江上等即便在签订《框架协议》时隐瞒上述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形,也属于欺诈行为,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问题。而且,中珠医疗也未在本案中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向江上等提出诉讼请求。事实上,浙江康静虚构的105万元小额住院费用相对于浙江康静当时高达4亿元的医疗收入而言,所占比重明显较低,不会对中珠医疗实现合同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中珠医疗发布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通过《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关于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及其相应内容足以证明中珠医疗当时终止交易的原因也并非是因为浙江康静当时已经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而是因交易标的估值、业绩承诺等核心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因此,江上等有权主张不予返还案涉5000万元。

综上所述,中珠医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564元,由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 峰

审 判 员  张爱珍

审 判 员  王成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秦润芝

书 记 员 汤陈**


转自:烟雨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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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逐步普及,在方便了我们生活的同时,也暴露了系列安全隐患,特别是在个人信息泄露时,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例比比皆是。

那么,一旦我们遇到信用卡盗刷时,是自认倒霉还是追赔呢?

为什么信用卡会被盗刷怎么办?如果信用卡被盗刷怎么办?只能自认倒霉吗?

其实,去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便给出了答案。

最高院在规定中明确表示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如果你的信用卡不小心被盗刷,你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也可以拒绝偿还透支的本金和利息,同时向盗刷者、商户等追责。

为什么信用卡会被盗刷怎么办?如果信用卡被盗刷怎么办?只能自认倒霉吗?

但如果是因为以下这些原因导致的盗刷,持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自行承担损失。

1.持卡人过错

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者具有过错,那么银行可要求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

2.信用卡未挂失

如果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银行可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那么,平时我们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避免财产损失呢?

款姐小贴士

为什么信用卡会被盗刷怎么办?如果信用卡被盗刷怎么办?只能自认倒霉吗?

1保护好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陌生链接,特别是网上消费时,在无法确定网站来源时警惕输入卡号信息、付款等。

2现大多会在手机上绑定银行卡,在外谨慎使用公用wifi,避免信息泄露。同时,注意保护手机,避免手机遗失。

3商场、柜台等地消费后,签署小票时一定要核对消费金额和明细,无疑问再签字。

4对银行卡设置多种验证方式,同时开通银行卡短信提醒功能,及时了解账户变动情况。

总得来讲,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是关键。如果一不小心还是被盗刷后,这几个步骤一定要走。

保留相关证据、交易凭证等;

打电话或前往柜台进行银行卡挂失 ;

调取盗刷凭证,例如盗刷方式、时间、地点等;

携相关证据到派出所登记并立案;

拿着立案回执单,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涉。

近日,网商银行一则公告引发广泛关注。公告称,2022年4月21日起,网商银行逐步暂停支付宝余额提现或转入网商银行Ⅱ类账户相关业务,同时网商银行Ⅱ类账户仅支持本人绑定银行账户转入。根据网商银行建议,如用户有资金希望转入网商银行,可先将支付宝余额提现到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再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网商银行账户。

据悉,网商银行是银保监会批准的中国首批5家民营银行之一,此次支付宝提现业务调整属于网商银行的业务调整,并非支付宝方面的业务调整,并不影响支付宝用户通过其他渠道提现。“商家、用户通过支付宝提现至其他银行的服务保持不变。”支付宝客服说。

为何在此时调整支付宝提现相关业务?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研究员王蓬博认为,或与此前金融管理部门对银行Ⅱ类账户的管理要求有关。

近年来,为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加快构建全新的个人银行账户体系,建立并全面推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陆续印发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银行账户。其中,开立Ⅱ类、Ⅲ类账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只需要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开立。消费者在网商银行开立的账户正属于此类。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央行下发的《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类、Ⅲ类账户入金。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解释这一规定时表示,支付账户的实名程度相对不高,且支付账户出入金对象不受限,如允许支付账户与线上开立Ⅱ类、Ⅲ类账户之间任意转入、转出资金,不利于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利于保护绑定Ⅰ类账户以及Ⅱ类、Ⅲ类账户资金安全。

因此,在业内专家看来,网商银行此次业务调整是为了隔离资金风险、保护账户信息安全。

“此次调整不会给支付业务的便捷性带来影响。”王蓬博表示,央行一直积极引导个人在使用网络移动支付服务时,更多使用Ⅱ类、Ⅲ类账户。Ⅱ类、Ⅲ类账户可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业务。个人还可以将Ⅱ类、Ⅲ类账户绑定支付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充值或者快捷支付业务,满足小额、高频的支付需求,保障个人资金安全。


支付宝可以提现到网商银行吗?支付宝的钱不能提现到网商银行了吗

这两天做电商的应该都关注到这样一条新闻,就说网商银行开始限制提现了。到底什么情况,有没影响呢。我看了下公告原文,直接说答案:对企业店铺和天猫没影响。但对个人淘宝店有影响,增加了提现手续费。税务上暂时没影响,但监管在加强。具体来说就是:
首先、公告上讲的是对2类账户限制提现了,不用去查什么是二类账户,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没有在线下银行和柜员机面对面核对过的。而网商银行的个人账户就属于这一类。而对公账户现在都上门核对,所以是不属于这类账户。
其次、这次的新规是个人支付宝的钱不能再直接提现到网商银行账户,但对公司业务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个人c店你要提现到网商银行的话不行,包括大家常用的为了避免支付宝提现手续费,而走余利宝,这个也属于网商银行的,现在这条路段了,那就得乖乖得去交支付宝的提现手续费。但企业店铺和天猫店铺提现到网商银行结算账户,余利宝都不受影响。所以个人c店要注意一下,提现手续费少不了了。
最后、这是一以贯之的监管加强的表现,进度快一点还是慢一点而已。其实怎么提现没有用的,查也不是查银行账户。我们看过那么多电商查税案例,很少又去查银行账户的,一般都是税局直接拿了个数,问你是不是,然后让你自查,或者是直接让你打开支付宝或者账房然后导出数据为准。所以合规起来才是核心,这不今天早上还看到福建晋江的老板发的截图,税局直接告诉他你天猫和京东店铺名称叫某某旗舰店,然后提醒4月份要记得申报纳税,你说你还能不交吗?

想要合理使用信用卡,就需要对信用卡有一定的了解。信用卡其实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具体而言,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信用卡也是有分类的,通常而言,我们将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网上信用卡申请技巧有什么?

在申请信用卡的时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一些小技巧,来增加银行审批通过的概率。具体可以参考下面这些技巧:

首先,如果是初次办理信用卡的人群,可以选择容易申请的信用卡,信用卡有普卡、金卡、白金卡三种级别,普卡最容易申请。其次,小编建议您选择线上申请信用卡,在网上在线申请信用卡速度是会更快、流程是会更简单的。

在申请资料的提交上,通常而言,申请人如果能提供更多的有效资料给银行,比如公积金缴存证明、房产证明、车产证明、银行存折等,银行审批的通过率也会更高。最后,申请人在申请信用卡前,购买该银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对于优质客户的申请,通过会容易一些。

信用卡基础知识大全

在拥有了信用卡之后,持卡人还需要对以下这些专有名词。

关于账单日:每月X号为你的账单日,一个账单月周期的消费金额汇总后,你需要在下个还款日前还款才能享受免息期。

关于还款日:在还款日前还款上个账单月的应还金额,方可享受免息期,还款日一般是账单日后20天左右,不同银行略有不同,在19-25日之间。

关于信用额度:1.固定额定:银行根据你的资产和信用情况核定给你的可透支金额,银行也可能视资信情况折变化及用卡情况调整你的固定额度。2.临时额度:由您提出或银行主动给你提升的有一定期限内可用的额度。

关于年费:现在大部分银行推行首年免年费、刷满几笔免次年年费的政策,但一般白金卡除外,部分白金卡可使用积分兑换年费。

以上就是有关信用卡基础知识的普及,希望对您进一步了解信用卡有所帮助。

借记卡也叫储蓄卡,“借记”意味着“扣除”,持卡人消费的款项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扣除,持卡人花的是自己账户中的钱,不存在信贷消费。


而贷记卡也叫“信用卡”,“信用”意味着“未来支付”,持卡人可用自己的信用获得发卡行一定期限的循环信贷,持卡人借发卡行的钱用,每月付一次账单。


信用卡与借记卡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信用”与“借记”的差别。


信用卡正面一般有激光防伪标志,而借记卡没有;信用卡有有效期,借记卡不一定有;目前国内的信用卡卡号均为凸印的,借记卡卡号有平面印刷,也有凸印的。


很多人都有信用卡,但准贷记卡就不像信用卡那么为人所熟知了,这两类卡在其性质和功能上有着本质的差异,且一不小心容易被用户所混淆。


信用卡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持卡人可在银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内消费后还款,使用这种卡时不要交备用金。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利息从透支之日起算。准贷记卡账户的存款计利息,贷记卡账户的存款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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