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人在湖北武汉,银行卡一直在我钱包里,也没开通网银,但是却有人在上海把我卡里的钱花了,这肯定是银行的问题,银行必须赔偿我的损失”!
2019年2月19日,杨某在某地建行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随后该卡一直由杨某使用。2021年7月25日,杨某向这张储蓄卡转账19000元,当时卡内账户余额为19461.16元。
2021年7月25日10时31分,杨某手机收到95533号码发来的短信通知显示:尾号为0496的储蓄卡帐户7月25日10时31分消费支出19405元,活期余额56.16元。于是杨某当天前往银行查询,查询记录显示:2021年7月25日尾号为0496的储蓄卡账户通过商户网店,以消费名义被划扣了19405元。
杨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又去和银行负责人协商,但是银行却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却一味的推卸责任。
随后杨某一怒之下把某地建设银行告上了法院。杨某向法院请求:1、某地建行赔偿杨某银行卡资金损失19405元;2、某地建行向杨某赔偿从2021年7月25日起至赔偿到账期间的利息损失。
那么杨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杨某在某地建行处办理了银行储蓄卡,双方就相当于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的内容中规定了储户杨某和银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杨某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并按照规范使用银行卡的义务;建行有对其储户尽到保障储户存款账户内资金安全的责任。杨某的银行卡一直保存在自己的手中,但是账户里面资金的安全却出了问题,说明杨某尽到了储户应有的义务,但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资金安全的责任。
杨某在法庭中提供了证据证明杨某本人在湖北省武汉市,卡也一直在自己的手中,但是自己的卡却在上海进行了消费,可以认定为有人盗取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制作了假卡进行了交易。虽然卡中资金的被盗用不是建行的故意造成的,但由于建行未能充分尽到储蓄卡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银行应对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行却在法庭中反驳说银行储蓄卡被盗刷的原因是由于杨某的密码丢失造成的,但是在法庭中银行没有提供杨某泄露或丢失银行卡信息、密码的证据。建行的反驳意见没有被法庭接受。
最终法院判决:一、某地建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赔偿银行卡存款损失19405元;二、某地建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