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不谈别的,只谈信用卡逾期三个月以上究竟会不会入刑坐牢的话题。
信用卡这玩意,相信很多人都有。俗话说刷卡爽歪歪,还款火葬场。逾期还不上信用卡的滋味儿,谁经历谁知道,很煎熬。
被催收在电话中侮辱谩骂都还算好的,就怕被银行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到法院,判刑坐牢。
不废话了,直接捞干货!满满的都是干货!
第一种情况: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仔细看以上的几个关键词,只要违反了其中的任意一条,入刑坐牢那几乎就是板上钉钉,没啥可说的。
这种情况是少数,一般只有职业骗子才干得出来,普通人极少会触犯。
第二种情况:恶意透支
如果你没有触犯到第一种情况中的任意一个雷区,那么恭喜你,入刑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我们接下来将逐条解析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下面我们详细看看最新的有关于“恶意透支”的司法解释的变化。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来看,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才归类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说,逾期本金不超过五万元的小伙伴们可以洗洗睡了,至少不会入刑了。
那是不是逾期五万以上没钱还的小伙伴们就一定要坐牢了呢?别怕,继续往下看。
以下内容逾期五万元以上的小伙伴们继续看,都是干货。
在2022年信用卡刑法新规中,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这就排除了因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这个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几乎变相的废除了刑法第196条中三个月后不还款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条款)
我再根据现实中法院的实际操作逐条来说说。
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都是很严谨的。不会因为主观判断就随意定罪。最高法和最高检都对客观归罪的的审理态度有严格约束。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经催收拒不还款是并列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仅凭某一方面无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之“明知”的认定
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认定,除了要看“事后”的结果外,还应该结合其他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申领信用卡时是否有伪造手段、投资经营项目是否正当等。
比如,犯罪嫌疑人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时经济状况并不稳定,透支的钱款用于存在一定风险的投资经营,即使其事后投资失败,无法归还钱款,也不能因此认定其对于没有还款能力属于主观明知,不应该以行为时所无法确定的结果来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事实上在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的实际审理中,律师和法官也对“明知”这两个字头疼无比,因为这个字的概念太过于抽象模糊。因为人与人的受教育程度不一样、经历不一样、对社会的认知度也不一样,哪怕就是同一件事儿,两个学历相同的人也会得出截然相反的观点。所以这个条款法院通常仅仅作为参考依据,不会深究,否则一个案子可能十年都审理不完。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认定
“肆意挥霍透支”应该如何认定?在审查案件时,法院不会单纯因为犯罪嫌疑人申领信用卡的账单上有多笔大额消费,就直接认定其行为属于肆意挥霍透支。
不同的行为主体,经济状况必然不同,对于在申领、使用信用卡时经济状况良好的行为人,如果因意外情况(如投资失败、企业破产)而无法还款的,即使其此前有过大额消费行为,也不能据此在事后评价其属于“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还款”,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经济状况极差,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但仍大额透支信用卡消费且与投资经营无关,后期无法归还,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什么叫做逃匿?如果嫌疑人没有跑,一直居住在亲友都知道的住处,银行不派人寻找,仅仅打打电话发发信函,嫌疑人没有回复,就认定逃匿是不合情理的。至于更改联系方式那就更难认定,就算手机号换了,邮箱,邮寄信函地址,亲友联系方式,不可能都换了,银行也不能据此认定嫌疑人更换了所有联系方式。至于逃避催收,这个概念就更模糊,比如和催收员在电话里对骂算是逃避还是积极应对呢?法院一般不会在这种模糊的概念上做出什么判断。
那么哪些因素才是法院认可的重要依据呢?
一、申领信用卡时是否有欺诈行为。
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按规定应出具个人身份信息和财产以及征信等资料,符合一定标准时,才能申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伪造,容易被定罪。尤其是个人身份信息伪造,被定罪几乎是板上钉钉。
二、重点审查行为人透支款项时的经济状况以及还款数额。
结合行为人透支信用卡时的经济状况以及其透支信用卡的金额及用途,能够反映其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如果行为人在透支时无稳定收入,透支钱款金额却较大,且与投资经营无关,则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在透支信用卡期间,为维护个人信用通常会定期还款,此时,应重点审查还款金额,如果其还款数额达到最低还款额标准,则基本可以认定其正常使用信用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虽然定期还款,但还款数额明显偏低,与最低还款额标准相差甚远的,这种情况则可以结合其他行为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际操作中,只要嫌疑人保持半年或一年以上良好的还款记录,就基本排除嫌疑了)
三、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意愿。
对此问题的认定,法院会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仅要听取嫌疑人辩解,还要就具体问题进行查证分析。
即使犯罪嫌疑人在透支信用卡后未及时还款,或还款数额不大,但是如果有证人能够证实其当时确有多方寻求帮助或其他努力尝试还款的行为,一般会判断其具有还款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即使犯罪嫌疑人辩解称自己确实愿意还款,而其他客观证据均无法对其辩解予以佐证,法院则不会判断其具有还款意愿,可以结合其他情况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看完我的文章,小伙伴们基本都大概心里有数了吧?信用卡诈骗罪可不是那么容易被定罪的,要相信法院会做出最公平的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