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给他人,想要“躺平”轻松赚钱,实则害了别人,毁了自己。
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傅某某因工作结识了一名专业“洗钱”人员,傅某某明知该人系在帮助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资金,仍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提供给该人使用,并从中获利。当其银行卡被冻结后,傅某某利欲熏心,还游说同事朋友将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从中分成获利,导致多名受害人的被骗款通过这些银行卡被转移。目前,傅某某及其同事朋友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您】
天下从来没有掉馅饼的事情,以为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没有参与诈骗行为,就可免责,实则帮助犯罪分子轻松洗白诈骗款,纵容、协助了诈骗行为,不但害了无辜的被骗者,也将自己送上犯罪道路。为了蝇头小利,准备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收款码前,望三思,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湛江开发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