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不是觉得很奇怪,自己每次去取钱,银行从来没有说不给取款啊。实际上,尤其是对于一些存款时间比较久远的存款,银行真的会因为种种原因让你取不出来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老刘去年搬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在1998年在XX银行存款28000元,因为老刘家经济条件还可以一直以来就忘了这笔钱,如果不是这次搬家也不会想起来。看了看,自己后来取了3000元,应该还剩25000元。
老刘的存折
虽然说2021年的25000元和1998年的25000元没法比,但多少是笔钱,既然发现了老刘还是决定把这笔钱去取出来。而且,老刘当初办理存款的这家银行网点这么多年来位置都没有变更过,应该会比较顺利。
但是,银行拒绝了。银行拒绝的理由有:老刘手中的存折存款科目写的811代表活期存款,而利率又显示是定期存款互相矛盾;办理存款业务、取现业务没有当时经办人的签字;最主要的是现在银行找不到这笔存款的档案。
经过反反复复的沟通,老刘主张的金额从本息降到只要银行把25000元给他就行,但是银行始终拒绝了老刘取现的要求。无奈,老刘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存款,当然,老刘最后还是胜诉了。
很多人会问,借给别人钱几年不要的情况下不是说法律规定就不能要了吗?其实这说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改天专门讨论,但是绝不是说几年不要就不能要了,要还是能要的。针对老刘存款这件事:
1、老刘向银行主张自己的存款,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然不受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老刘在23年后起诉银行要求支付存款并不会因此而败诉;
2、这种情况如果实在和银行协商不通,可以进行诉讼解决。
我是致力于普法工作的宝妈,每天分享生活点滴和法律知识,如有法律咨询和业务合作,欢迎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