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聊了聊个人因在银行存款时未尽注意义务,被银行职员盗骗钱财,虽诉讼至法院,也未能获得由银行全部担责的诉请支持。有朋友就留言了:“银行典型的店大欺人,霸王条款,作为律师你们应该担当起道义和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储户利益。”
说实话,这还真不是银行店大欺人,法律讲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律师,有责任维护好每一位当事人的利益。如何避免储户下次再遇到类似情况,有效降低损失?给大伙支支招。上文提到“由于储户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提到“银行没有违规销售、违规操作,就不会担全责”。那么,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找到解决之道。
首先,储户个人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还是那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作为储户,面对银行职员许诺高收益或小恩小费,要保持一定的警惕性,避免落入卡证离身的圈套。储户在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后,与银行建立了借贷合同关系。储户作为合同相对方,有妥善保管像存折、定期存单、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证的义务,有履行隐秘使用密码的义务。储户在银行内提交身份证办理相关金融业务时,一定要确保全程操作都在自己的视线下进行,对于不符合常理的操作要主动提出质疑,确认无误后才签字。当与银行发生纠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个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其次,当储户的利益遭到损害时,要及时向银行进行申述,让银行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内部技术手段保证个人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储户与银行双方就损失未达成一致协议时,储户诉讼至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个人的损失程度及所受损失与银行内部管理失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面,储户需要提供在银行所办理的所有业务都是在银行职员操作下完成的证据;另一方面,储户个人不存在未履行好保管卡证及隐秘使用密码的行为。一概言之,证实个人无过错,那么就可以推定个人的损失是由银行所导致的。
再则,储户从踏入银行那一刻起,有理由充分相信每一个银行职员所提供的服务是在银行授权范围内进行的,银行职员的行为是银行所允许的,构成了表见代理。何谓“表见代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储户作为客户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评判每一个银行职员在银行的工作职责,在银行这个特定的范围内有理由相信银行职员按银行业务规范为自己提供服务。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储户个人利益遭受损失,举证个人无过错、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若银行否认储户的损失与银行无关的,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银行用人不当、管理不善,对储户存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让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失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比如,储户正常办理相关销户手续后,银行职员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违规取得客户的K宝及借记卡密码,转走了客户的资金。经查实银行未严格按照规定的网银开户流程办理了客户的网银开户业务,导致内部员工诈骗案件的发生。银行尽管制定了完善的业务规范,但是在实操过程中未对本单位职员的操作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相对于普通储户,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这样一来,银行职员的职务行为是不能抵销银行对客户存款的兑付义务,银行应担全责,向客户履行给付存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