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
第一条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2.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3.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4.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5.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6.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申请、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报废、转移、处置和投保等由院长审批,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科研中心是生电子通迅设备类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后勤管理部是电器、家俱、交通工具、房屋建筑等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各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经审批的处置事宜。
第二章 固定资产预算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预算管理一般分为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三部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本部门固定资产预算方案,经部门主管审核后交资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中心在每年年底编制基建项目、安装项目、技改项目预算,经部门主管审核后交资产管理部门。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整理和汇总,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预算。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项目管理中心、资产管理部门在编制预算方案时应考虑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单位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等因素,对重大投资和购置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和分析。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正式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需经院领导班子审议。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请购程序:
1. 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以及实际的使用需要,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制“固定资产请购单”, 申请表填制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预算金额、主要制造厂商以及购置原因等。
2. “固定资产请购单”由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交至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门主管审核后提交至财务部主管; 财务部主管审核签字后提交至院长审批;重大固定资产请购根据审批权限报经院领导班子审议后进行采购。
3.审批的内容包括购置目的、购置金额大小、购置的数量、是否符合单位实际需要、请购申请是否由部门主管审核、是否属于预算外购置、是否超预算和超预算原因等。
4.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请购,审核、审批人认为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购部门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外购设备,应按单位《采购管理规定》,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单位基建工程、技改工程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在进行供货商的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供货商的资质、能力、信誉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同时,根据供货厂商的报价函及其他书面资料填写“固定资产供货商综合评估表”,书面记录选择过程,并根据价格、品质、交货期、付款条件、厂商信誉以及历史使用情况等选择出最优者。
第十四条 验收
资产交付使用前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察部门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需要办理权属证明(如房产证)的投资项目,需由项目实施部门向相关部门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资产移交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交财务部门。
第十六条 结算付款
财务部门应审查验收合格文件、付款申请书、供货或承包合同、领用单、发票等,确认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结算。
第十七条 财务处理
1.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根据设备合同、发票、验收单、固定资产领用单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2.需要安装的设备应根据设备合同、安装合同、设备及工程发票、设备领用单、验收单、转固申请表等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将安装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各设备。
3.建筑工程根据工程决算书、在建工程归集的费用、发票、决算书、转固申请表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1.固定资产目录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目录的编制和固定资产卡片的建立。
2.固定资产目录按固定资产项目进行编制。 固定资产项目是指一个完整的独立物体,或者连同其必不可少的附属配套的综合体。
4.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及统一编号时应注意以下五个事项。
⑴进行固定资产编号时应遵循统一规定的编号方法。
⑵号码一经编定后不能随意变动。
⑶新增固定资产应从现有编号依次续编。
⑷每一固定资产编号确定后,实物标牌号应与账面编号一致。
⑸编号只有当发生固定资产处置,如固定资产调出、报废等情况时才能注销,并且编号一经注销通常不能补空。
5.固定资产卡片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编制,固定资产卡片应按每一独立登记对象登记,一个登记对象设一张卡片。固定资产卡片应按每一独立登记对象登记,一个登记对象设一张卡片。登记对象的确定方法如下。
⑴房屋:以每所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及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⑵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⑶机器及设备:以每一独立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设备和工具、仪器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⑷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以每一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连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⑸运输设备: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7、在每一张卡片中,应尽可能载明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使用年限、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
8、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保
1.选择投保的基本原则
⑴投保的金额应与所投保的固定资产相适应。
⑵所投保险的时间长度应该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匹配。
2.投保范围
⑴经生产部门认定对易引起灾害、导致重大损失发生的固定资产。
⑵投保资产包括设备、房屋、建筑物、仪器、电器和车辆等。
3.投保申请
资产管理部门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的固定资产,填写《投保申请书》,经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核准后送财务部门签署意见,转呈院长审批
5.办理投保
固定资产投保申请书审批通过之后,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向保险单位接洽商谈保险事宜,确定保险的类别、期限和金额等,并填写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保单副本连同收据送财务部。
6.财务处理
⑴财务部根据保险合同要求办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⑵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台账中添加关于保险的部分,如购买时间、险种、期限、保险合同编号等。
⑶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根据保费支付的相关业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7.保险理赔
投保期间如果固定资产遭受损失,资产管理部门应与保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明确损失造成的原因,编制相应的分析报告,待保险公司核实批准后进行索赔。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日常维护管理: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对高精密、贵重设备的使用要进行人员专门培训,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减少维护修理成本。
2.一般设备的日常维护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专用(大型)设备的日常维护则由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专业维护。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 闲置资产的管理
1.由于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等原因造成的长期不用的固定资产视为闲置固定资产。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闲置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闲置资产进行建账管理及实物保管工作。
3.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闲置资产性能进行鉴定,结合对市场需求的调研,提出闲置资产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参见《资产盘点制度》。
第二十四条 每年末,财务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
1.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⑵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⑶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⑷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2.固定资产的报废,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 “固定资产报废单”,“固定资产报废单”应包括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所有内容、报废理由、预计处理费用及收回的残值。
3、固定资产报废相应的技术鉴定,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固定资产报废单”应交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会签,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5.审批完的“固定资产报废单”分别交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留存。财务部根据报废单进行资产报废账务处理。
6.报废固定资产应按审批要求及时处理,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应交财务部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售
1.对闲置不用的资产可以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建议,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单位授权办理报批手续。
2.经审批可以出售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与客户沟通签订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与客户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开具发票办理收款手续。
4.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发票、收款收据、已提折旧及减值准备等资料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租
1.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由资产使用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出租建议,并办理报批手续。
2.闲置资产经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按照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审批后,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与承租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3.财务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等资料办理相应账务处理。
4.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及时催收资产租赁收入。
5.租赁到期,资产使用部门与相关部门对收回的资产办理检验入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抵押、质押
1.单位拟将固定资产用作抵押的,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院长审批后,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抵押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2.办理资产抵押时,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抵押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编制专门的抵押资产目录。
3.固定资产质押一般仅限于动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福建芝星炭业股份有限单位合同管理办法》与业务对方签订质押合同,同时与业务对方办理质押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调拨
1.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内部调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
2.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签字认可后由资产管理单位审核并分别报单位财务总监、总主管审批。
3.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资产调出及调入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修改固定资产卡片及有关台账。
4.财务部门根据资产调拨单办理相应的财务处理,同时调整相关单位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配套办法由资产管理部会同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制度相冲突的部分以本制度为准。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无形资产业务授权管理
第一条 无形资产业务岗位设置中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2.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3.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4.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5.无形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6.无形资产的使用、保管与会计处理。
第二条 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1.后勤管理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2.信息科研中心负责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企业网络域名、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3.经营发展部部负责企业名称、徽标、注册商标、品牌的管理。
4.财务部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与验收管理
第三条 无形资产应按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年度预算
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取得包括自主研发、购置及其他所引起的数量及价值量的增加。
第五条 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按照《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无形资产外购业务要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并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具体采购应按院《采购管理规定》办理,按《同管理办法》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 无形资产的验收
1、外购无形资产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外购的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3、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4、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单位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5、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卡等手续。
6、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形资产,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财务处理
1、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并根据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资料办理入账手续。
2、自主研发项目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根据单位项目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的累计发生额、办理权证过程中的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根据验收报告、必要的决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入账手续。
3、通过债务重组取得无形资产,根据合同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根据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资料做账务处理。
4、其他方式根据评估报告、合同等资料办理相应的入账手续。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保管与维护
第九条 资产保管
1、资产管理部门对取得的无形资产进行编号、建卡并登记台账。
2、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定期核对账目(至少一年一次)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确保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3、每年年末,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盘点,并对盘点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理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确定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摊销年限、摊销方法、残值等。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每年年末对各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一条 凡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的,必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的授权审批程序,经审批通过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申请后,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通过审批的单位或部门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保密等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对于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其利用率,盘活其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 未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损失或浪费而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 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请示相关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
1. 未按职责要求工作,致使本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 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
3. 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5. 擅自将无形资产转让、处置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第十七条 在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 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企业创造较大效益者。
2. 在无形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第六章 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
第十八条 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前,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必要情况下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按照国家相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九条 预期不能给院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本部门主管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批。
第二十条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经本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二条 因单位融资需要质押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资金专员填写申请书,、财务部与资产管理部主管审核、财务总监审核,报院长审批。由财务部聘请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及时登记台账。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理
1、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合同、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无形资产报废时,应根据评估资料、产权注销手续、历史资料等做相关财务处理,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3、无形资产出租时,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七章 产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产权保护是单位所有员工的责任,严禁院员工通过网络、业务合作、投稿等方式泄露院的机密,对擅自泄露院机密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对相关技术资料的保管、借阅制定严禁的操作流程和措施。对掌握了解院重大机密的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条 单位相关部门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涉及院技术内容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单位员工在参加学术交流时,对涉及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要由信息科研中心、分管领导审核。
第三十二条 单位通过报刊、网络发表宣传文稿等,涉及院技术、商业秘密、生产经营相关资料时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对外接待不得向来访人员擅自介绍涉及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等内容,不得擅自带领外来人员进入保密现场。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录像、摄影。
第三十四条 单位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开发、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开发时,必须就知识产权的保护约定合同条款。
第三十五条 侵权处理
1、信息科研中心会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专利纠纷和专利诉讼。
2、经营发展部负责处理市场上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经调查取证后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索取赔偿,会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对侵权行为提出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经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配套办法由归信息科研中心会同院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资产盘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准确、账实相符,使盘点事务有所遵循,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财务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是资产盘点直接责任人,财务部负监盘责任。
第三条 盘点范围
1.货币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及有价证券等。
2.存 货:归属于《资产负债表》存货范围的所有流动资产。
3.往来款项:单位各种交易产生的应收应付和预收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等款项。
4.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
第四条 盘点方式
1.货币资金:由财务部门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及有价证券等余额,必要时对往来进行抽查。
2.存 货:由仓库会同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总清点。
3.往来款项:由财务部、经营发展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与外部往来单位核对账务及余额。
4. 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
第五条 盘点时间
1.年中、年终盘点:单位统一严格实行(年中)半年度、年终全面盘点方式。
2.季度盘点: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全盘或者抽盘的盘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