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的一种,指以借款人提供的实物或有价证券作担保的一种放款。根据抵押品的性质,抵押放款可以划分为动产抵押放款和不动产抵押放款。财产一经抵押,在法律上即归债权人所有,借款到期不还,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抵偿。抵押放款的利率低于信用放款,放款的期限则较长。对放款银行来说,抵押放款可以减少放款的风险。虽然担保品并不能保证放款可如期归还,但当借款人破产清算时银行可以据此而成为优先债权人,比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抵押放款可减少放款风险的原因。充当抵押品的可以是汽车、设备、厂房、住宅、商品等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股票、债券、应收账款、提单等资产。充当抵押品的基本条件是具备易售性。也有提供无形资产作为抵押品的,如采矿权、典当权等。商业银行一般只接受那些容易在市场上流通和变卖的财产作为抵押。抵押物的财产应属于抵押者所有的财产,而且必须是能够依法强制执行的财务。同时,贷款数额要与抵押物价值相适应,抵押财产数是贷款的最高限度。通常贷款数额应少于抵押物价值。但若借款方经营状况较好,信用颇佳,贷款额也可以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种贷款方式使得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贷款风险,保证了贷款安全,因而长期投资贷款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信用放款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而无须提供抵押品的放款。信用放款能使借款人获得可追加的资本,促进生产和流通规模的扩大,因而信用放款是一种资本放款。是银行放款的形式之一。发放信用放款的风险一般比其他放款要大,因而利率较高,并往往要附加许多条件。
通知放款是西方商业银行放款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无固定期限,可由借贷任何一方随时通知清偿的一种放款。通知放款盛行于证券市场,借款人大多是交易所经纪人或证券购买人。通知放款的利率较低,但须以证券或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如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有权处理担保品。通知放款的性质属于短期拆借,对于银行来说,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但不利于借款人有计划地使用资金。所以,工商企业一般很少借用这种放款。
外汇贷款(Foreign Exchange Loans)是银行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外汇贷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外汇贷款,仅指我国银行运用从境内企业、个人吸收的外汇资金,贷放于境内企业的贷款;广义的外汇贷款,还包括国际融资转贷款,即包括我国从国外借入,通过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于境内企业的贷款。
外汇贷款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外汇资金,强化经营机制,获取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也是银行借以联系客户的一条主要途径。
外汇贷款的开办,对于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发展,对于国际商品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外汇贷款的对象主要是有外汇支付需求的企(事)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包括中资国有、集体企(事)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
从宏观上来讲,外汇贷款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贷款项目必须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并纳入计划。二是国内配套设备要落实。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有偿还外汇贷款本息的能力。
2.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贷款证》,在银行开立账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5%;注册资本金已按期到位,并经合法核资。
3.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有权机关批准,
项目配套人民币资金、设备、物资、技术条件落实。
4.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中自筹资金不低于30%,新建项目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5.借款人申请外汇贷款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