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壹否首页问答

借款担保,借款担保的房屋买卖有效吗?

发布于 2022-07-02 10:00:33
标签: 借款担保,借款担保的房屋买卖有效吗? 借款 担保 房屋买卖 有效
关注者
16
被浏览
57.2k

1 个回答

蒋老板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因为经营状况不好,就没法向银行贷款。无奈,蒋老板只好找到李老板,向他借了 5000 万,约好一年后还钱。

两人没打欠条,为了避免借钱不还,就直接签了个 5000 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如果按期还钱,卖房合同作废;如果不能按期还钱呢,为了抵债,蒋老板要给李老板交付合同上写的 10 套商品房,每套 500 万,刚好 5000 万。

后来,借贷到期,蒋老板来还钱了。可麻烦来了!今日不同往日,房价涨了,以前值 5000 万的房子,现在值 8000 万了。李老板把合同往桌上一拍,摆手就说:“我不要钱,就要房!”

蒋老板一听,不干了:“当初不是说好了,卖房合同只是咱意思意思,还钱就作废,咋翻脸比翻书还快呢?”李老板不接这个腔,指着合同,来来回回就一句话:“白纸黑字的合同摆着,谁敢不认?”

案例大致就是这样。那么问题来了,你认为两人签的卖房合同会生效吗?如果生效,那蒋老板就得把价值 8000 万的 10 套房子都交出去。

可能有些同学会想,虽然两人之前口头承诺过,只要按时还款卖房合同就作废。但毕竟双方没打借条啊,白纸黑字的也就只有这份卖房合同,所以,应该以这份合同为准。

但我要说的是,这份卖房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这是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为什么这么说呢?要理解这个结论,就得说到我们这一讲要学习的隐藏行为。

什么是隐藏行为?

简单来说,隐藏行为就是双方合谋,用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

就像我们开篇说的那样,隐藏行为其实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表面上的虚假行为;另一部分是双方背地里的真实意图,也就是被隐藏的行为。

关于隐藏行为,原来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只规定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但这只是隐藏行为的其中一种形式。

我们从逻辑上推演就会发现,除了“以合法隐藏非法”这一种情况,隐藏行为还应当包含另外三种,一种是“以合法掩盖合法”,比如说双方碍于情面,本来是要交易的,但在表面上却用一个赠与行为来掩盖。

后两种分别是“以非法掩盖非法”和“以非法掩盖合法”。用非法形式做掩盖的,一般比较少见。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搞错了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非法的。但这些行为也都存在。

所以,《民法典》用“隐藏行为”四个字来包括这4种情况,更严谨,也更确切。

好,刚才我们说了隐藏行为的含义。但我们知道,学习隐藏行为,是为了能更好地预防法律风险,或者及时维权。那回到日常生活,我们怎样才能及时辨别隐藏行为,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呢?

接下来,我就为你介绍 3 类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隐藏行为。咱们挨个来说。

第一类,是隐藏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主体。

也就是说,在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里,表面上有个虚假的主体,被隐藏起来的才是真实主体。举个典型例子,借名买房。现在北上广很多大城市都有“限购令”,有些人就会借他人名义买房。房产证上写的那个人是假主体,出资买房的才是隐藏起来的真主体。

借名买房很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当事人双方常常会陷入“到底谁才是房产所有人”的争议中。所以,你也要注意,自己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一定要确定好对方的当事人到底是谁,避免事后出现纠纷。

这就是第一类隐藏行为,它的特点是隐藏行为主体。

接下来咱们说第二类,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也就是,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隐藏了标的物的性质。

“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假设蒋老板和李老板订立了一个买卖花瓶的合同,标的物就是花瓶。

那什么叫隐藏标的物性质呢?比如,合同上写的是普通花瓶,可实际上倒卖的是不允许流通的文物花瓶。虽然都叫花瓶,但你合同上少写了几个字,这就差了十万八千里。普通花瓶的买卖合同只是一个幌子,背后的实际行为是倒卖文物。这就属于隐藏客体的隐藏行为。

第三类,是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这也很好理解,比方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本来是买卖行为,为了逃税,两人一合计,把买卖行为变成了一场充满友爱精神的赠与活动。这就属于隐藏行为性质。这也是隐藏行为里最常见的一类。

好,现在你知道什么是隐藏行为,也知道了隐藏行为有哪些类型。那我们再来看看开头的案例。说白了,两个老板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表面的行为;实际上,签这个合同的真实意图是担保。这样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和借贷的情形,就属于隐藏行为里对行为性质的隐藏。

如何认定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

说到这,可能有些同学会想了,既然隐藏行为里有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那就是弄虚作假呗,所以应该认定行为无效。但没有那么简单。

前面我们说了,隐藏行为实际上是有两个行为。所以,认定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要对表面行为和被隐藏行为分别认定。表面行为很好理解,它是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应该直接认定为无效。

至于被隐藏的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 146 条第 2 款是这么说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它的意思是,被隐藏行为的效力,要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被隐藏的行为是担保,就要判断在法律上能否担保;如果是赠与,也要看赠与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这就告诉我们,一个行为不会因为被隐藏了,就直接失去法律效力,而是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律规定有效则有效,法律规定无效则无效。

案例回顾

好,到这里,对于开头说的案例,结论就很清楚了。

首先呢,两位老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表面的虚假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当作借款担保。虽然这样的担保形式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担保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

更具体的原因,其实跟担保制度有关,不是我们这里要重点展开的。你先留一个印象,我们之后讲到合同部分还会再具体介绍。

总之,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任何作用,属于虚假行为,蒋老板只要按时还钱就行。

那如果蒋老板不能按时还钱呢?

李老板也不能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因还是一样,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行为,无效。蒋老板只能请求法院把这些房屋拿去拍卖或者变卖,用获得的价款偿还借款,还债后多出来的部分,仍然属于蒋老板。

撰写答案

请登录后再发布答案,点击登录

发布
问题

分享
好友

手机
浏览

扫码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