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出借人向法院或者仲裁委主张的利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但是分几种情形,举例子来说,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37%
①、如果借款人已经按照37%的利率标准清偿了所有的借款本息,那么借款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多支付的1%的利息。
②、如果借款人按照24%-36%之间的利率标准支付了借款本息,剩余的“本金”或者“利息”,出借人不再支付,那么出借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主张清偿剩余的“本金”或者“利息”。
③、如果借款人按照不足24%的利率支付了借款本息,那么出借人可以按照36%的标准扣除完利息后,减去借款本息,剩余的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主张剩余的借款本息。
也就是超过36%的要退回;在24%-36%之间的不会判令退回;不足24%的,判令按照24%支付未支付的借款本息。
注意:
2019年8月20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文,约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此,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26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2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即:
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合同,即使约定年利率为24%、36%,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话,仅可主张LPR的4倍(约年利率15.4%)
而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超过LPR的4倍,法院也不会支持。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31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即:
①、2020年8月20日成立的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主张利息时,可按照15年的民间借贷规定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往后的利息按照不超过年利率LPR4倍的标准计算。
②、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借款合同,不管约定利率是多少,都只能按照不超过年利率LPR4倍的标准计算。
所以,是挺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