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好友因借款反目,
诉至法院,
竟发现借款合同无效。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借出去的钱还要得回来么?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李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经营饭店。在经营饭店期间,为了资金周转,被告李某自2020年4月陆续向原告马某借款。
原告马某出借款项的方式是通过京东白条、支付宝花呗、借呗、招联金融、微博、百度金融等信贷平台“套现”后,再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李某。借款期间,被告李某偿还过原告部分借款。就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讼在案。
注意!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情形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借款合同无效后,
借出去的钱还要的回来吗?
法院裁判
2022
高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出借的款项是通过各个网贷平台套现再转贷给被告的,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故本院最终判决二被告支返还原告所欠借款本金,因原、被告双方的借款行为无效,且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未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对生活品质要求变高,借贷意愿更加强烈,涌现了一大批低成本的金融贷款平台,这些平台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受到了年轻人的追捧。但更加方便的资金获取,必然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获取利息留下了空隙。有的出借人为高利转贷等目的,在金融平台借款后出借给他人;也有借款人因信用不够,利用他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为其贷款。套取小微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极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必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除了借款合同无效,还可能因自己无法及时偿还贷款而面临被起诉、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若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出借人还将获罪入狱,得不偿失!
来源:高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