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
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根据小林及担保人小杨向小明出具的借条,小林与小明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小林应当予以清偿。对小明主张由小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杨仅在借条上签署“担保人:小杨”,小明与小杨的约定保证方式不明确,故小杨在本案中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保证方式有那些?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以本案为例,一般保证就是在小明起诉判决之后,小林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小杨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是连带责任保证,那在小林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情形时,小明可以请求小林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小杨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后,而民法典已经调整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不再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稿来源:泰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