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咨询:A公司从银行贷款后,将资金借给B公司使用,有什么风险?
在实际经营中,有的公司因不具备贷款条件,经常采用以A公司名义贷款后,给B公司使用的手段,以达到从银行获取贷款的目的。殊不知这样做存在巨大法律风险。该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文件、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为此,笔者进行了简单梳理,该行为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民事风险。首先,如借款人不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贷款人有可能解除贷款合同,宣布提前到期,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贷款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或解除借款合同。其次,如果A公司将资金借给B公司使用,其借款合同无效,A公司将承担合同无效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刑事风险。该行为有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等犯罪。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涉嫌骗取贷款罪。如果A公司有获取高利的情节,将涉嫌高利转贷罪。如果A公司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涉嫌贷款诈骗罪。
本文观点,仅作为法律学术交流使用,不针对现实中任何公司或个人,如有巧合,请专门聘请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