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会要求对方婚后在其婚前购买的房产上加名,这种情况其实属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使得被加名方对房产享有部分权利。婚后一方名字加在产证上,离婚时分割该类房产时法院主要考虑双方对该房屋分割是否有协议,如有协议,一般会支持双方的协议。如无协议,则会考虑归还房屋贷款情况、双方有无子女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过错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一
原、被告2009年初相亲认识,2009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2日生一女甲(现就读于幼儿园),2013年4月6日在生育一女乙。此次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同意。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总价款1,162,220元,原告支付首付款242,220元,贷款920,000元。2010年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原、被告各享有50%的份额。至2015年10月19日,该房屋尚有贷款本金813426.47元、利息484,894.64元未还清(共计1,298,321.11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3,000,000元。
法院认为: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虽然是原告婚前单方购买,但婚后加名的行为应视为对被告的赠与,故双方对该房屋均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离婚时,依据与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相应的补偿款,扣除被告应还剩余贷款的本息649,160.6元后,原告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800,000元,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
案例二
原告与被告一原系夫妻关系,双方2011年8月8日登记,2016年1月4日经调解离婚。两被告系母子关系。2009年8月6日,两被告向案外人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房屋,合总价760,000元,其中首付310,000元,贷款450,000元,截止到2015年12月18日,该房屋上的贷款余额为276,477.86元。该房屋产权证上原为两被告,2011年10月,原告名字被加入,其中被告二占二分之一,原告占四分之一,被告一占四分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系争房屋的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为2,200,000元。
法院认为:
不动产物权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要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系争房屋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且系三人按份共有,故原、被告三人对该房屋应按照产证记载的份额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原告与被告闻某现已离婚,原告要求分割本案系争房屋,并无不当,根据原告在该房屋中的份额以及房屋的使用现状,扣除该房屋上贷款后,原告主张四分之一房屋折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案情一和案情二都属于在一方婚前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且双方都并未出资。但是综合两案例来看,被加名方的相关诉请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两个案件都有相似的情形即婚后加名都约定了房产的份额比例。案例一中,双方约定各自占比50%,案例二三人各自约定了相应的份额,最终法院在判决时充分尊重了各自对方房产份额比例的约定。
风险提醒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房屋转为双方共同共有,只不过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依旧结合加名字的时间、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等综合因素确定各自的份额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