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有一种售卖的车辆
叫做“抵押车”
这类车辆以较低的售价
吸引了很多买车人
抵押车虽然价格便宜
但是却存在很多购买风险
很多人也都因为购买抵押车
导致上当受骗
或者不断产生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徐某因看中奔驰车价是正常二手车价格的一半,在明知高某不是奔驰轿车所有权人,且车辆存在抵押的情况下,仍与高某签订了《车辆转抵押协议书》,以50000元的价格从高某处转押获得其拥有处置权的奔驰轿车,双方并依约交付了费用和车辆。
不巧的是两年后
涉案车辆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将车辆从徐某处收回
徐某遂以高某交付不符合协议约定的
车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
请求法院解除二人之间的
《车辆转抵押协议书》
并要求高某退还车辆转让款
高某则表示不同意徐某的诉求,该车是其以同样的方式从别人手中低价购买后再转卖给徐某的,徐某明知车辆存在抵押情形仍然购买,应当自负风险。
徐某与高某之间的到底是车辆转抵押关系还是车辆买卖关系?
本案中,徐某与高某二人合意以签订车辆转抵押协议的形式进行车辆买卖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虚假合同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车辆买卖,而非车辆转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只要内容合法合规,依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徐某与高某签订的《车辆转抵押协议书》自始无效,但车辆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另外双方买卖关系是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也就是说高某系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徐某与高某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既然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合同能否解除?高某是否应当退还车辆转让款?
本案中,因徐某对其主张的涉案车辆已被抵押权人取回、被告高某存在违约等事实均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所以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若徐某能够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已被抵押权人取回,其已丧失对涉案车辆的占有,则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以后,购买抵押车辆有何风险?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不过购买抵押车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转让行为并不会影响抵押权,抵押权人依旧可行使抵押权取回抵押车辆,会让车辆买受人丧失对车辆的占有。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即一旦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无论抵押车辆经过多少次转让,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车行使抵押权而不论抵押车辆所有权之归属以及受让人善意与否。但在抵押权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善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符合善意的三个要件:1.对抵押情况不知情;2.支付合理对价;3.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只有三个要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就不能将抵押车辆从买受人手中收回。
法官提醒
贪图便宜购买有权利瑕疵的抵押车是存在风险的,建议买受人在交易之前要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档案信息,明确车辆所有权人以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尽到交易审慎义务,若明知是抵押物仍然购买时,建议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时违约责任问题,一旦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也要保留足够的证据,从而避免发生本案中徐某钱车两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