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肖楠 杨海峤
来源:江苏法治报
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用于规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债务”范围认识不一,准确界定“非法债务”的范围,对司法实践中认定索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有无动用刑罚的必要以及运用何种罪名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本条规定的“非法债务”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
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是“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该条明确了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是非法债务,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取代了原来的标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高利贷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高利贷产生的债务是非法债务,即使用“暴力、软暴力”等其他违法手段催收高利贷债务属于本条规定的罪名。
“中间地带”债务是否属于“非法债务”
本条所规定的“……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是兜底性规定,即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高利贷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外,还有其他未列举的非法债务类型。那么本条规定的“等”是否包括那些民法上未明确规定,也不予保护的债务呢?笔者认为,只要此种债务不受民法、行政法保护,即属于本罪名所规定的“非法债务”。因此,笔者认为,采取本条规定所述手段催收相关债务的,可以认定为本条所规定的催收非法债务罪。
“套路贷”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非法债务”
笔者认为,本罪中的“非法债务”的性质在本质上应与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具有相类似性质,不应包含像“套路贷”、贩卖枪支、贩卖毒品等基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上缴国库,由此可见,法律不承认犯罪分子对其违法犯罪所得具有所有权,自然也就不承认由此而所产生的债权;二是法律明确禁止贩卖毒品等行为,由此认定由该类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具有事实存在的基础,若索取该债务,则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三是根据套路贷的界定,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可以根据采取手段的不同而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这两种罪名均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法定刑最高刑期为3年有期徒刑,如果适用本罪,可能会出现罪责刑不相适用的情形。综上,笔者认为应对本罪名中的“非法债务”进行限制解释,不能包含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