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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同意扣除利息,借款人有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吗?

发布于 2022-07-20 10:00:56
标签: 借款人同意扣除利息,借款人有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吗? 借款人 扣除 利息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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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271

民间借贷中,

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怎样计算本金和利息?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借款人同意扣除利息,借款人有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吗?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过桥资金欲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6日,原、被告签署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共2个月。”原告予以签字确认;被告予以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被告收到原告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200000元。” 同日,原告在扣除两个月的利息6000元后,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94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预先扣除的6000元为利息。

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上述规定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当将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为本金。

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条以及被告出具的收条均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0元,但依据该规定,双方的借款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194000元为准。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查询单及原告自认将利息6000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事实,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4000元。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000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解读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契约。在现实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出借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常常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仅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说的“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这种做法将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影响了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同时,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息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秩序。

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货币一定时间的使用费,出借人因为出借货币从借款人手中获得报酬,不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将影响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张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

借贷前应仔细询问清楚,或者仔细审查相关合同条款,分辨是否有预先扣除利息或者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比如:是否存在以违约金、保证金、定金等方式变相收取超过法律规定利息上限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各种“莫须有”的服务费、查询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为名义预先扣除部分借款本金的行为;是否存在采取案例中的方式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判法官:赵长刚

案例编写:赵长刚、董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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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同意扣除利息,借款人有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吗?

来源:济宁市兖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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