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物的保险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此债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保险,进一步的保障债权人的债务安全。本节不是谈保险,主要是谈一谈对抵押物的保险单据的审核,注意关注被保险人、保险期限、标的物地址及对应标的物产权号、限制性条款、盖章等等:
第一,保险公司必须是银行的准入客户,抵押物是否必须进行保险,实际操作过程中按照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及各品种对是否保险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保险内容的可行性。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一定和产权证上的产权人一致,保险时间应大等于贷款时间,保险标的物必须和产权证一致,包括抵押的标的物地址、产权号。
第三,保险必须是对产权的保险,而不是对抵押登记证的保险。就是说保险单中记录的不动产权证号必须是不动产权证号。
第四,如果抵押物为借款人资产,被保险人一定是借款人,被保险人名称必须准确完整。
第五,保险条款中不得有不利于贷款人及债权人的条款。保险可能是审批前也可能在审批后形成的。
第六,收集保险付费凭证,保险付费凭证复印件是保险单的重要附件资料。
第七,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贷款人即债权人应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
第八,保险金额不得小于主合同贷款本息,但因部分抵押物无法作为投保标的物,从而导致保险金额无法覆盖主合同本息的除外。
第九,对分期投保的保险期限,抵押人应向债权人书面承诺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及时续办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手续。保险生效时间原则上应早于我行首笔贷款发放时间。
第十,保险单的保险公司盖章必须在准确位置。
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