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
人们常常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
那就是债权也有一个
“最长保质期”——20年
超过“最长保质期”的借条
该怎么办呢?
近日
湖南浏阳法院开庭审理了
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范先生与黄先生夫妇系邻居和朋友关系,1995年,黄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范先生提出借款。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黄先生先后5次向范先生借款2万元,并出具5张借条,约定月息3%的利息,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
“因为是朋友关系,所以借条也不是很正式,就是在便签上手写的借条。”范先生说,考虑到黄先生当时的实际情况,他未要求其在借条上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一年。
然而口头约定的借款期到期后,黄先生并未按期偿还本金和结算利息,而是以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延期归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我找过他们几次,但因黄先生长期在外经营,没有着落。”范先生表示,后来,双方便很少再联系,范先生也没有再找到过黄先生。
直到2019年,范先生与黄先生在街头偶遇,再次谈及这笔债务时,黄先生通过借款归还了范先生2万元。不过,这个2万元却给了双方不同的理解,范先生认为,这2万元只是黄先生应支付的部分借款利息,而黄先生却表示,当时经过友好协商,范先生同情自己的遭遇,明确表示这2万元算作归还本金,不再追偿相应利息。
于是,范先生拿着五张发黄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受理该案后,法官发现,范先生所提供的借条全部发生在20多年前,时间最长的已有27年,虽然借贷行为是真实的,但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最终,经过法官调解,黄先生夫妇承认向范先生借款行为,同意一次性支付范先生14000元,并当场履约结案。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领域,民法典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主张债权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欠债人愿意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欠债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也可以拒绝。
本文来源:黔微普法、浏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