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此流程。
一、符合信用修复的情形: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经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后可申请信用修复。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进行公示的,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二、当事人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三、材料下载的步骤: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进入系统中有需要提交的材料模板,可自行下载填写后上传提交。
四、申请与办理的流程:
(一)申请途径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1.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二)办理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方便当事人,提高办理效率。
(三)网上申请移出流程步骤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选择市场主体填报按钮,选择电子营业执照或者证书登录进入,再选择企业自主申请,根据左边菜单栏选择相对应的修复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