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2348海东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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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
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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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已成为生活中的主流消费方式,那婚姻存续期间,信用卡的欠款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吗?
案情简介
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在202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21年8月分居。在此期间内,原告通过信用卡套现及转账方式,将套现款项用于日常消费,家庭生活及生意经营。
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离婚,原告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信用卡债务。原告提交的证据为2020年7月、8月、9月的信用卡账单欠款账单。
但被告王某表示日常生活收入、支出均由原告支配,自己不知道不掌握,对原告主张的信用卡套现的金额用于家庭生活及生意经营的理由不予认可。
民法典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普法君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付某主张其信用卡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应当这么理解:
本案中原告以2021年7月、8月、9月的信用卡账单欠款数额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予以主张,但实际上,该欠款日期的债务已于下一个月的信用卡还款日全部予以清偿。因此,现仅凭该明细不能确认所透支金额全部为夫妻共同债务,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划重点: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是共同债务;当然,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等,只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各种消费方式的不断开拓,当事人必须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搜集,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金华普法、东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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