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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法庭诉前调解,360借条起诉,法院会庭前调解吗?

发布于 2022-08-17 10:00:21
标签: 网上法庭诉前调解,360借条起诉,法院会庭前调解吗? 调解 网上 法庭 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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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人不是催收公司,更不是第三方协商公司,写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在法院官方网站上查到。我们因工作原因接触过很多被告,每个逾期人员背后都有一个故事,当了解他们案情的时候能体会到他们的陷入绝境的心情,在调阅卷宗的时候,鄙视过催收为了拿到证据使用的下三滥手段(正常催收的除外),庭审时见识过原告代理的咄咄逼人和寸步不让,看到过法官的悲悯之情和在完整的证据面前又无可奈何!!当然也遇到过善良的原告代理律师,遇到过热心为民的审判长。感谢那些善良,让世态炎凉的世界多一点温暖,让山穷水尽的人们看到了希望,如果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留言,随机回答。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1803民初10994号

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代理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XX,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省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8435元(剩余未还本金8333.34元,代偿利息101.6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代偿本金8333.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06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02月9日,被告XX(借款人)通过“360借条”平台与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贷款人,下称青海银行)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了编号为AGR155271403866533898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青海银行如约向被告支付借款10000.00元。为保证主合同履行,被告(甲方)与案外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乙方,下称三六零公司)在主合同签订之日同时签订了编号为AGR155271403866533928的《个人委托担保合同》。

约定:若乙方为甲方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则有权足额向甲方追偿;如追偿权发生转让的,由追偿权最终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未按期还款,三六零公司于2020年06月10日向青海银行支付代偿款8435元,青海银行出具《履行担保代偿确认书》,三六零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有权向被告追偿。青海银行委托三六零公司将代偿事宜通知被告。2021年3月31日,三六零公司将对被告的追偿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转让给原告。三六零公司将上述转让事宜通知被告。综上,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自愿分6期归还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借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9142.78元(2021年6月18日前偿还第一期2742.83元,剩余6399.95元分五期偿还,自2021年7月起分别于每月18日前归还1279.99元至结清),若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未归还,则视为所有借款到期,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可以申请执行;

二、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XX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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