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艾先生向李先生借款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刘先生与雷先生两人作为保证人,在同一份借款协议上签名捺印,并承诺对艾先生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艾先生在借款到期后,因为生意失败,无法归还50万元,李先生于是找到保证人刘先生,刘先生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因为艾先生无偿还能力,刘先生来电咨询,他是否可以找雷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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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刘先生与雷先生作为保证人,两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两人在同一份借款协议上签名和按指印,刘先生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后,可以请求雷先生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艾先生不能追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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