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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到期无法兑付,私募基金延期兑付怎么投诉?

发布于 2022-08-31 10:00:35
标签: 私募基金到期无法兑付,私募基金延期兑付怎么投诉? 私募基金 兑付 到期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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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到期无法兑付,私募基金延期兑付怎么投诉?

【本案要点】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投资特别是股权型基金的时候,尽量选择有回购约定的基金或在合同中要求补充约定回购条款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A公司与上海LH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H”公司)签订《LH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A公司向“LH”公司认购LH1号私募基金份额160万元。

当日,A公司向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汇入160万元,之后“LH”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书面的《认购确认书》。同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登记。

2020年基金到期前,“LH”公司单方面出具《关于LH1号私募投资基金赎回/清算延长事宜的告知函》,告知A公司,称因基金底层资产目前尚不能变现为由无法支付赎回款,后提出由“LH”公司出面支付基金赎回款。

随后,双方签署了《回购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LH”公司回购时间和回购价格,约定了“LH”公司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回购价款等违约责任。但回购时间届满后,“LH”公司至今未能支付任何款项。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法财达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判】

在庭审中,法财达律师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回购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虽然被告LH公司辩称,其法定代表人未在《回购协议》上盖章,也未授权他人盖章,故《回购协议》对被告不发生效力。但是,被告又对《回购协议》上被告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无法证明上述公章遭盗用,因此这份协议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就本案被告LH公司在庭审抗辩《回购协议》的刚性兑付条款约定无效的问题,法财达律师团认为,保本性兑付也即刚性兑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所定义的金融机构中,并不包括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也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可见《指导意见》并不直接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且《指导意见》仅规定了刚性兑付的表现形式及相应的行政管理监督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指导意见》旨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本案中,《回购协议》系在基金赎回阶段,因被告无法依约兑付原告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订立,这也有别于在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过程中为诱导投资者而承诺的保底回购条款,被告在该协议中承诺的以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全部标的基金份额,可以视为被告在原告客观上无法实现投资目的时,双方达成的对原告予以补偿的合意,应属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接受了法财达律师团的说法,判令被告上海LH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回购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180余万元。

此外,监证会也发布了对私募基金机构LH的行政处罚决定书,LH在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承诺收益、信披逾期等多项问题,责令其3个月内完成整改。

【律师分析】

最后,结合这起股权投资纠纷案,法财达也要建议各位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投资,特别是股权型基金的时候,最好能在签订协议前,可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同时,还应该尽量选择有回购约定的基金或在合同中要求补充约定回购条款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此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能去实地了解和考察项目。对于多期的项目,要了解之前几期的兑付情况,一旦发现存在逾期问题,最好即刻终止投资意向。

总之,在私募基金纠纷中,一些企业可能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一旦遇到延期兑付的情况,法财达律师建议,这时候一定要打“时间战”,

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因为只有越早采取行动,取得和解退款的可能性才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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