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咨询,张先生于2021年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70万元,签署合同两份分别为《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就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过户义务。
乍一看,房屋买卖合同像是一份附条件成就合同,条件是:“张先生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成就的内容是:“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过户内容”。届时,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张先生需无偿过户合同中约定的房产,用来偿还债务。
那么,这种看似出于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明确的约定,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如果协商不成双方诉讼到法院,法院是否会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呢?
答案是:不支持。
原因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明确得知,就算借贷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民法院依然会按照民间借贷来审理案件,就未能偿还的债务而言,也只能依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