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里面有一个执行部门,执行部门会调查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债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首先会清算统计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有没有这个价值的空间,如果有的话法院可以把你这个房产强行拍卖做一个资产清算。
他们会先核算它的价值拍卖后够不够你去抵扣你的债务,够不够去抵扣第一债权人(所有的起诉如果有房贷在供的话他的第一债权人都是银行)抵扣完之后剩下的钱足不足以抵扣你剩下的债务,可以抵扣的话,你的房子就很有可能被法院去强制执行了。
那么唯一住房会不会被强制执行呢?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缓强制执行拍卖房子,如果执行人的这个房子是唯一住房而执行人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情况就不用强制执行,法院会酌情处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并没有提及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否则会出现债务人居住一套豪宅甚至别墅,却不能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的荒唐局面。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房屋不能执行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不是保护其享受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