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徐先生一家在几年前搬离了以前所居住小区,以至于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徐先生在搬离后,觉得自己并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所以从搬离后就再也没去缴纳物业费。为此,物业服务公司将徐先生起诉至法院。
物业服务公司称:徐先生自2011年2月开始就没有缴纳过物业管理费,其间,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向其发函催交,但徐先生一直采取不理睬方式,物业服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徐先生支付物业费。
在庭审中,徐先生辩称自己已在2011年8月就已经搬离了该小区,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自己和家人并没有接受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物业服务公司不应向自己收取物业费。徐先生认为,即便要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也应该合理收取,因房屋空置,所以他只愿意缴纳一半的物业费,但是被物业服务公司拒绝。
法院在审理后判定,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既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又能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并不影响物业服务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一系列服务工作,物业费中大部分都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进行管理,如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并非专门针对某个业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若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青,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拒绝能物业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乎支持。作为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无理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徐先生自2009年2月起接受了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并缴销了2010年12月以前的物业费,那么表明徐先生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物管服务并没有持任何异议,所以徐先生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徐先生向该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法管在定后再次表示,法律上已经明文规定了业主不能因房屋空置而拒绝缴纳物业费,因此业主若不居住房屋,应该提前与物业服务公司一起协商物业费的标准问题,如协商没有达成,那么业主就应照按合同约定进行缴纳。
上述案例中可以表明,业主不能以房屋无人居住而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当物业服务公司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与业主进行协商,将物业费进行折扣,若业主不同意,一直拒缴,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通常,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在进行折扣时,可以借鉴以下几点方式:
1.房屋空置6个月以上,物业费可打7折,但业主不能拒缴
在一些城市,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对连续空置6个月(含)以上的房屋,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等物业费,但前提是业主在决定搬离时,必须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
2.空置5个月或断断续续居住,物业费不打折
房屋交付后,只要业主提前备案,向物业提供该房屋将要连续空置6个月的凭证如水电费、燃气费的发票等,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对业主的物业费打7折。
但是,前提是该房屋必须要连续空置6个月及以上,这时的物业费才有优惠,若只是空置了1~2个月甚至是5个月,那么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条例规定不进行优惠,此外,对于那些断断续续居住,房屋空置时间达到6个月的,业主不享受优惠。
只要业主入住,而且物业服务公司也将物业服务做到位了,业主都要缴纳物业费,即使不住,逾期不缴者,业主也要承担逾期缴纳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