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6月18日,刘某诉称,2021年3月19日,被告李某向其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但李某仅给付其利息至2021年12月份,刘向李索要,李总以无钱为由推诿。于是,刘某诉求李某付清本息,并以10万元借款为本金按年利率14.8%计算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
【审理】
2022年7月5日,法院立案。2022年8月10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李某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原告2万元本金,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支付利息情况,属于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利息。
【判决】
2022年9月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已偿还原告2万元,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8万元。关于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支付利息情况,属于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应按2022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