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几年看到不少宣传说到保险、信托可以实现资产隔离,具有避债功能。
事实果真如此吗?答案是片面的。
本篇先从保险说起。
起源
保险避债的说法很大程度上源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注: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关键词 “保险金”,意味着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合法权利,但不意味着欠债就可以不还。
再来看下法院是怎么具体规定的。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2021年上海高院与八大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二)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
1、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
浙江、江苏、广东、北京等高院规定带有财产险收益的人身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
从各地法院近年来的裁判来看,大多案件被强制执行,保单可以避债的说法是行不通的,且从趋势上看,法院执行将更趋严格。
哪些保单属于免除执行?
(三)特殊免除执行的保单类型
鉴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规避?
上面提到投保人、受益人均为同一人,法院可以直接冻结或扣划。那么可以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啊。
依据如下: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最高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的,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
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小结
所谓的避债,本质上是债务隔离,是指通过指定受益人,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与自身债务隔离,使指定的受益人能够完全享受保险金,而不用代为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
因为一旦指定受益人后,保险金就会被认定受益人财产,而非投保人遗产。这种极端小概率事件进行夸大宣传,有误导嫌疑。
保险就是一种风险转移工具,如果需要就购买,不需要就不要基于其他目的购买。消费者投保保险,一定要基于自身规避风险的需求,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根据需求选择保险产品,而不能基于避税避债的目的。不然既达不到目的,又会在需要时造成退保损失。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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