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某职工发生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到了,员工到医院开建休证明,无法到岗,我们可以要求他去复工鉴定吗?如何支付工资?
A:第一,根据天津市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如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60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因此,目前公司需要书面通知员工配合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鉴定)。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以后,且未获得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前,仍无法继续到岗上班的,公司参照病假工资标准(最低工资80%)支付相应的生活津贴。
第三,法律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病假工资。
【管理提示】
如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应支付原标准工资。如员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未获批准,但工伤员工仍能够开具医院的建休证明,则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期间待岗,提示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职工做相关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如工伤职工即未获得延长停工留薪批准,也未提供医院建休证明,仍无法到岗的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可给予相关书面违纪警示,不宜直接认定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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