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有三大任务,其中,防范金融风险则是永恒的主题,而风险防范的核心就在于依法合规经营。
基于此,近年来,金融保险业对合规的重视度一再提升,2021年,银保监会更是将其定义为“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在行业全面合规的大背景下,行业主体以及专家智库、媒体等行业观察者均对合规给予高度关注。
9月5日,银保监会挂网“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永明人寿违规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的违法行为迅速成为行业焦点。
作为行业观察者,『保契』近日收到多篇关于此话题的读者来稿,既有行业层面的宏观论证,亦有实践层面的细节讨论,更有对其公司治理等深层次问题的忧思。
本着搭建平台、谏言行业之目的,今日,仅节选其中两篇,抛砖引玉,以期行业可在守法合规的氛围中,穿越低迷、稳健成长。
9月5日,一纸罚单引发保险业内关注。处罚对象为光大永明人寿,事由是违规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这样的罚单不多见,尤其是针对保单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违法违规之实发生在综合金融集团的专业公司身上,却并不意外,甚至有一丝“合乎常情”。
罚单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接受部分客户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涉及贷款本息4265.75万元,保单件数2199件。
这是发生在两家具有共同背景的专业金融机构和其共同客户之间的故事。解剖麻雀不难发现,个别金融机构身上体现出投机取巧、风控不严、管理不善等弊病,这些问题有一定代表性,足以敲响警钟。
保单贷款不是新鲜事物,是保险公司的常规业务,且近年来广受关注,大有蓬勃发展之势,但乱象也在滋生。罚单释放出的信号非常明显:业务发展,合规永远是第一位。
根据有关规定,保单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
贷款,为解燃眉之急;贷款,当有借有还。
对于保单贷款还款,《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第四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白纸黑字,一目了然。因此,保险公司难逃明知故犯之嫌。倘若真要找个理由,那就是对监管规定不熟悉,但这实在苍白无力,都是保险资深人士。所以,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通过兄弟公司的信用卡还保单贷款,有珠联璧合、共同做大做强之意,肥水不流外人田嘛,但其中蕴含的风险却不容小视。
对综合金融集团来说,下属子公司之间加强业务合作、增进业务联系理所当然,也是普遍存在。比如,卖寿险的同时,推销一下兄弟公司的信用卡、车险、医疗服务等等,将客户的(潜在)需求“一网打尽”,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格局,也是能理解的,但关键是不能触碰监管红线。
回过头来看“风险”。通过信用卡来偿还保单贷款,属于典型的“以贷养贷”。“以贷养贷”会出现需要还款的资金越来越多,导致后期无法申请到贷款,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贷款逾期,放大风险。
通过罚单也能看到,截至2021年8月,“尚有270个信用卡账户贷款本息870.85万元未结清,其中41个账户逾期、涉及贷款本息204.53万元。”
从补救措施来看,光大永明人寿在2019年3月发现问题后,调整了保单贷款规则和作业系统功能设置,关闭了使用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的通道,并与光大银行协作开展催收减损工作。
那么,除了保险公司,银行有责任吗?用自己银行的信用卡还兄弟公司的保单贷款,会事先“不知情”吗?即便是“不知情”,那么在后续的信用卡资金流向监控、贷后管理等环节,相信风控人员的“火眼金睛”也能轻易捕捉到问题所在,而不是层层失守。
所以,板子似乎并不应该仅拍在保险公司身上。合法合规经营,加强业务管理,把风险扼杀在摇篮里,“银”和“保”都有义务和责任。防患于未然,你我皆安。
再回到保单贷款这个话题。前不久,某知名保险中介公司销售人员在朋友圈发圈儿:“用自己的保单贷到了低利率的保单贷款,迅速还掉了自己较高利率的房贷,很是划算……”
这也是典型的“以贷养贷”“以贷还贷”,在贷款用途、是否存在销售误导等方面都经不起推敲。发圈儿的这位销售人员,重点大学毕业,似乎已经摆脱了很多人眼中的从业人员“素质低”的定位,但如此明目张胆,为了销售业绩不惜曲解相关政策、违反相关规定,让人遗憾,让人对这个行业充满质疑和困惑。
中国自古就有“治未病”的医学思想,严打不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也需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努力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和早期阶段。当务之急,就是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市场上的歪风邪气压制下去。
祛邪扶正,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