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调薪,这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引发劳动争议的事项。
单位方往往认为:作为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行使人事自主管理权的需要和体现,应具有决定权,可以自由地对员工调岗调薪。
而员工方则认为: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变动,更有员工认为,调岗调薪是用人单位欲行使其解除权的表现,从而产生更多劳动争议。
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被调岗调薪”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劳动者是否必须服从呢?
1.单方调岗,员工并非必须无条件服从
【案例】
周女士与一家公司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担任办公室文员。三个月后,公司将周女士调到了生产车间。虽然劳动强度增加,但工资却不变。面对周女士的拒绝,公司却以周女士不服从安排为由,决定解除与周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即工作岗位的确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要条款,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必须照章履行。虽然随着情势的变更,双方可以切合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与之对应,公司没有与周女士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周女士自然有权拒绝。
2.有约在先,单方调岗也不能随心所欲
【案例】
苏女士与一家公司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任公司内勤,并特别提及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苏女士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半年后,公司决定让苏女士到外地担任销售代理。虽待遇有所提高,但因离家较远,不便照顾家里而遭苏女士拒绝并坚持要在原岗位留任。公司则明确表示:其有权依据合同调整岗位,苏女士要么赴任,要么走人。
【点评】
公司之举是错误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公司与苏女士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岗位,且公司已经提高待遇,表面看来应当对苏女士具有拘束力,苏女士必须无条件执行。但是,前述约定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单方调岗,其在进行调岗时,仍然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其中之一就是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当有一定的关联。结合本案,让苏女士到外地担任销售代理与其内勤工作相距很大,更何况工作地点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与当初苏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心愿相距太远。
3.不能胜任,调岗也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案例】
肖女士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一家公司担任技术员。3个月后,公司突然以“不胜任现有岗位”为由将肖女士调任销售岗位。肖女士对此坚决拒绝,理由是公司认为其不胜任工作,并没有通过任何考评,完全属于主观臆断。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已间接表明,在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岗。但用人单位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要求完成约定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而不是取决于公司的一句话。是否胜任工作是指能否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判断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用人单位应明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及所肩负的工作任务,并履行告知程序,围绕其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技能程度、工作业绩、基本履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判断是否胜任工作。
4.部门取消,不能成为单方调岗的借口
【案例】
李女士在一家公司担任客服部部长。仅仅5个月后,公司基于自身实际,决定撤销客服部,将其业务归入销售部。鉴于销售部仍由原负责人负责,李女士被调往生产车间担任一线工人。面对李女士拒绝,公司却坚持认为因部门取消导致岗位消失,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部门取消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因为《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而公司取消部门,只是经营管理的调整,即并非客观情况。
5.加薪升职,也不可以任性调岗
【案例】
曹某于2015年12月1日进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某管理中心保安一职,工资标准为相应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10月30日,公司以申请人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通知曹某将其调动保安领班,并将工资调整至每月3000元。曹某拒绝担任保安领班,要求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以曹某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调动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动工作岗位应当协商一致,或者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符合法定调动工作岗位的情形进行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不应以加薪升职的形式替代法定协商义务或举证义务,在双方已未能协商一致或无法证明或者存在法定应当调岗的情形下对劳动者进行单方调岗并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得出来,无论是降职降薪,还是升职加薪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都需要以书面形式与员工协商一致。
职工小伙伴注意了!
当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单方面调岗降薪时
如果你本人不同意
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广大用人单位:公司虽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合法调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广大劳动者:如果对公司调岗产生异议,一定要在一个月内提出。如果去新岗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则可能视为同意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劳动合同,将来若再想反悔,恢复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或者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则存在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昆明市总工会全媒体新闻中心
来 源:闽南日报、申工社、深圳工会
编 辑:缪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