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将保险作为家庭理财中抵抗风险的工具。但是,《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夫妻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实践中则需要结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以及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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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的区别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在保险合同未到期,或者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未发生时,投保人如果需要退保,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后,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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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关于保险金分割的一般规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具体分割的是保险金还是保险的现金价值,取决于离婚诉讼期间,保险期限是否届满或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相关离婚诉讼的判决,法院遵循会议纪要的精神,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为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意外伤害为给付条件的人身性质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属于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这类保险金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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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一般规则
由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所获财产,如果保险合同未解除,那么则无需对于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根据是否继续投保,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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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单受益人为夫妻一方或者子女,但是不继续支付保费,则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公司退还现金价值,夫妻双方分割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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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单受益人为子女,除了夫妻双方以外的对保险金有保险利益的人愿意向夫妻双方支付现金价值补偿,并变更投保人,继续支付保费,那么夫妻双方则对于现金价值补偿进行分割,保单继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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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则处理方式为双方离婚后共同出资继续交纳保费,共同约定或变更受益人和受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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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专属于子女所有。离婚诉讼中,如果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还在保险有效期内,通常视为保险是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离婚时对保险的分割协议不成,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利益、未成年人利益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在离婚程序中,如需协商保单现金价值分割以及保险合同履行问题,规避法律风险,则需要及时留存书面材料,并妥善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