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安时建
【案情】
甲男与乙女婚姻存续期间,乙女为甲男投保了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在投保单中载明:身故受益人为乙女,与被保险人关系为配偶,受益份额为100%。双方按期足额缴纳保费。后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的一天,甲男乘坐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当场死亡。乙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评析】
离婚后,配偶是否还享有另一方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一种意见认为,受益人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应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受益人的身份已发生变化,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保险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最终利益获得者,受益人的指定对实现保险合同目的及体现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投保意愿至关重要。法律之所以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其主要目的在于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给予其利害关系人以一定程度上的补偿,帮助其渡过经济上的难关。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制度已不能满足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有时也与当事人最初投保的意愿相违背。例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将保险金再按照最初约定赔付给原受益人,将有违被保险人的初衷,使得被保险人的亲属因被保险人遭受不幸受到物质和精神双重损害而无法得到弥补。
为了应对形势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第九条这样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该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原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人身关系发生变化时保险金的赔付问题。本案中,由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身份关系已发生了变更,原合同约定“姓名”所指向的人与具有该“身份”所对应的人已非同一主体,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此时甲男的身故保险赔偿金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