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不断显现了一些奇葩行为,比如软饭硬吃,欠钱的才是老大等,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么?欠了银行的钱不还后果会如何?
基本案情
原告甲银行与被告陈某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被告陈某某因收购玉米向原告借款90万元,月利率为8.099999‰,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5日。
同时约定了《个人经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上载有被告陈某签字为证。甲银行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位于**市**镇街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九房权证字第2012006***号,面积294平方米的房屋及九国用(2012)第012200***号、面积123.2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被告陈某仅已偿还自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利息137216.94元,但迟迟未偿还剩余欠款,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剩余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甲银行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按月利率8.099999‰计算;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099999‰计算,并加收50%利息);原告甲银行对被告陈某某名下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原、被告间签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应为有效。《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期限和方式,故被告应如期偿还相应本金和利息系其义务。
其到期未偿还完毕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某以自有房屋和土地对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现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到期,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按约定,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可见,欠钱不还将面临的是高额罚息及被拍卖房产的可能,更有甚者还可能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一旦选择铁了心拒不执行判决便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