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房山某村的李先生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老赖”朋友所欠下的债最终会以这种形式被还回来,这让他对法院的执行能力刮目相看,心中淤积多年的怒气也因此消散了,“老赖”朋友拖欠的款项被执行完毕后,他也可以安心过日子了。
北京一男子欠朋友10万元7年不还,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北京法院判了,不光判了还执行了,同时法官的处理方式也赢得了盛赞,维护了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没有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件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2014年7月的一天,同村的王某找到了发小李先生的家中,一次又一次地恳求对方借给自己10万元,帮他度过这次的难关。但李先生家里也不是很富裕,一下子拿出10万元对他来说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来不想把钱借给对方。
但两人毕竟是多年的好友,彼此之间还是有一定的信任基础,而且李先生也在对方一次又一次地恳求中有了动摇,最终答应借钱给他。但10万元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于是在借钱的同时二人也做出了约定并签下了一份借条。
在借条中,王某向李先生借款10万元,并承诺在当年的10月初便会将钱还回来,出于朋友间的信任,二人在借条上并没有做出利息的约定。然而,在到了规定的还款时间后,李显却并没有拿回那笔借款,找到王某时,对方却以资金周转不足或经营失败等多种理由进行推脱,始终不肯偿还一丁点的欠款。
无奈之下李先生再一次找到王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还在还款的事情上做出了让步,让他先行偿还其中的一半,之后再偿还另一半。但即使这样,王某也没有被李先生的条件打动,一分钱都没有还给对方,在经过这段时间的交流和观察后,他的这个朋友就是一“老赖”,院子里还有辆车,但就是不还钱,于是李先生一气之下便将其告上了法庭。
2018年8月,李先生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10万元本金以及逾期后所产生了利息等,共计12万3千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
2014年两人约定还款日期为当年的10月1日,但直到2018年6月,二人对簿公堂时,王某仍旧没有归还这一笔欠款,其行为也就属于逾期。那么,作为借款人的李先生,在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偿还本金时,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来弥补其损失。
经过法院审理后,法官同意了李先生的主张,并要求王某支付12万余元的欠款和利息。但在执行时却再次遭遇到了王某的阻拦和拒绝,因为他没钱,经过调查后确定其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家中停放的车辆也是从第三方租用而来的。
直到2021年,王某欠朋友10万元7年不还,在这7年里,物价都上涨了不少,但其名下无可执行财产,那么法院将如何处理?2021年,迟迟拿不回钱的李先生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要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而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王某当初在借下10万元后便在村里承包了700亩的麦田,并从第三方租用了农用机械,随后又买下了足够的种子、化肥等,他还雇佣了几位农民帮他处理农活,而他也会支付工资给这些人。
每当收获的季节,除去成本外王某都可以在这片承包地上获得不菲的收益,随后又将这些收益再次投入到农田管理中。2021年,李先生在发现此事后便拿着相应的证据来到了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作为偿还债务的标的进行执行,租用的机械设备属于第三方,也不可用来执行,但王某所承包的农田上种植的庄稼在收获后所产生的收益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用来偿还王某的欠款。
于是,在李先生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实地进行勘查后,法院通过了李先生的申请,对王某所承包的这700亩农田进行“活封”。而所谓“活封”并不是将这片农田转给李先生,而是通过监督防止王某对农田及庄稼进行破坏,使得庄稼可以正常生长并收获。所获得的收益除去正常经营的成本后,剩余部分用来偿还李先生的损失。
男子欠朋友10万元7年不还,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北京法院审理后判了,且通过更为文明的方式执行了判决结果。2021年8月,李先生得偿所愿后与王某达成和解,随后撤回了执行申请。
(《回顾 男子欠朋友10万元7年不还,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北京法院判了》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