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小北系天南省中南市市民,因资金短缺申请创业贷款时被告知其有逾期贷款未按时归还、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不能获批贷款授信、无法办理贷款。小北随后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发现确有不良信用记录,征信报告显示:小北曾在天南银行贷款,到期后并未归还,但小北从未在天南银行申请过贷款,虽到天南银行协商,要求查看相关贷款手续,还小北一个清白,天南银行以种种理由推诿,既不让查看,也不予解决问题。
基本诉求:小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向人民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南银行停止侵害其姓名权、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裁判要旨:天南银行在不确定小北与其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将小北姓名及身份证号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致使小北个人信贷出现不良记录,降低了其个人信用评价,个人信用受损,显属不当,故对小北要求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诉求应予支持,天南银行应撤销刘建玉的不良征信记录。
裁判结果:天南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并办理撤销原告小北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天南银行贷款逾期的不良信用记录。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诉讼指南:
(一)案由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类案件属于姓名权纠纷。
(二)诉讼请求的明确:1.被告将不属于原告的贷款清除,恢复原告名誉,2.判令被告立即向人民银行申请并办理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中涉及被告贷款逾期的不良信用记录,3.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证据材料:
1.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材料(一般情况个人即为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
3.被告涉及原告贷款材料的笔迹、指纹印章等鉴定意见
(四)注意事项
1.鉴定意见建议在诉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2.经济损失不宜主张过高,一般仅支持律师费、鉴定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3.精神损失不宜过高,一般仅仅判决象征性赔偿
判例参考:
1.(2022)晋02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
2.(2021)辽142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
3.(2022)冀0982民初1127号
4.(2021)豫1122民初3559号